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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的补偿措施   第十六条 征收部门在城东街道勤裕村和南市街道槐堂村地段按规划建设集聚安置区,以高铁新城集聚安置区建设项目立项,东阳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出资及建设安置等具体操作事宜。   集聚安置区采用公寓式住宅和联体式住宅相结合的建设方式。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按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控制,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出各旧村原建设用地规模总和。联体式住宅不规划庭院,房屋间距按节地模式要求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集聚安置区用地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   为确保高铁新城区域内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妥善解决货币化安置工作,结合区域内已开发楼盘房源不多的实际情况,高铁新城集聚安置区内的公寓式住宅安置房优先用于政府批准的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该部分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在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总投资完成25%后,由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东委办发〔2017〕92号)文件及国有土地性质变更有关规定补交国有土地出让金,同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供相应改造项目被征收人选购,不得对外销售。   剩余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用于南市街道及城东街道范围内危旧房改造安置使用。   第十八条 联体式住宅分产业植入型(设置地下室、框架结构为主、一幢设计12规划间以上为主)、自住型(不设置地下室、以砖混结构为主、一幢设计6规划间、9规划间为主),具体类型需求数量由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意愿按照规划确定。 第二节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安置权益基数面积的确定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审批宅基地面积由国土部门审核并报相应街道审定,按审定后可批宅基地面积确定基数面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确定基数面积。   立户年龄为19虚岁,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年计算,规划间按占地面积36㎡审批。   在征收时间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年内)达到立户年龄的被征收人,按“有增有减”原则,由国土局重新认定被征收人可享受宅基地面积。新认定可享受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原认定部分,按安置房回购款给予补偿,不享受货币补偿奖励款或房票安置奖励款。 第三节 联体式住宅安置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以农民私人建房审批户计户,确定的基数面积达到三规划间的,享受三规划间联体式住宅安置。每户不足三规划间的,或超过三规划间的多余面积,以货币化安置。   符合联体式住宅安置的被征收人户数超过联体式住宅相应间数时,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安置资格。未竞得的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   在旧村原建设用地规模内,三规划间联体式住宅安置的具体资格条件,可由村两委(或自然村)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或被征收人户代表,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确认后按会议决定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未能作出决定时,按前两款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联体式住宅安置房价格的确定:   联体式住宅安置房综合成本价(每平方米单价):按安置点区块联体式住宅安置房的综合成本确定,原则上包括建安价(含建筑工程造价、水电通信工程造价)、项目前期费、道路绿化、管道燃气、网络通信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法定规费、税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 联体式住宅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由第二十条规定确定的具有安置资格的被征收人选择安置,竞价所得款项由征收部门根据规定进行统筹,具体操作办法由征收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另行制订。   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期限内未签订协议和腾空房屋的,不享受联体式住宅安置,不能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和经济补偿。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后,未参加城中村改造的相关人员将纳入旧村(农房)改造范畴。   第四节 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   第二十三条 不符合联体式住宅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分货币补偿和房票(由征收部门开具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简称)安置。   以农民私人建房审批户计户,全部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按权益基数面积的4倍确定。选择联体式住宅安置后有剩余权益基数面积的,选择货币化安置时,可安置建筑面积按权益基数面积的3倍确定。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回购款+奖励款,回购款=用于货币补偿的可安置建筑面积×回购价,奖励款=回购款×15%。   房票面值=回购款+奖励款,回购款=用于房票的可安置建筑面积×回购价,奖励款=回购款×30%,按实际使用回购款数额计算奖励款。   以农民私人建房审批户计户,可安置建筑面积大于72㎡(含72㎡)的被征收人、或选择联体式住宅安置后(其剩余可安置房屋占地面积按1:3比例计算可安置建筑面积)剩余可安置建筑面积大于54㎡(含54㎡)的被征收人,可选择房票安置。   回购价=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市场价—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综合成本价。   (一)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综合成本价(每平方米单价):按征收所在地公寓式安置房的综合成本确定,原则上包括建安价(含建筑工程造价、水电通信工程造价、电梯设备价)、项目前期费、市政设施费、煤气管道费、有线电视费、土地出让金(国有出让土地评估价的5%)、法定规费、税费、不可预见费等。   (二)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市场价(每平方米单价):按征收所在地公寓式安置房模拟评估市场单价确定。   综合成本价、市场价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确定并公布,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动(到期后根据市场行情重新评估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凭收到的房票,在东阳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高铁新城集聚安置区楼盘中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开发楼盘中,选择购买公寓式商品房,凭房票签订购房合同。   被征收人所购买的公寓式安置商品房(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等)成交价不得低于房票面值的60%(含),剩余部分(房票面值的40%以内)在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款的基础上按回购款给予兑现。   一户选购的商品房成交总价高于房票面值的部分按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房票安置选房办法由征收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房票不适用于二手房交易,不得套现、转让、赠送,必须在被征收人收到房票之日起二年内使用。   逾期未使用的房票,扣除房票安置奖励款后,按回购款给予兑现。   第三章 其他补偿   第二十七条 搬迁补偿费:   住宅被征收人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次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偿费。   选择联体式住宅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 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联体式住宅安置的被征收人,从搬迁公告期满之月(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次月到联体式住宅安置房选房后6个月止计算。   选择房票安置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从搬迁公告期满之月(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次月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6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费最多支付30个月。   被征收人选择组合安置方式的,按选择不同安置方式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占比计算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九条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其搬迁、安装、过渡等费用,按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三十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合法经营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其合法经营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和面积,按每年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计算,补偿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   合法经营年限,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纳税凭证等依据进行认定;合法经营房屋面积,根据正在经营的自然间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5%计算。   第三十一条 按时签约奖、提前签约奖:   在签约期限内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按时签约奖;提前签约的,按提前天数同时再给予每平方米每天3元的提前签约奖,提前天数最多为30天。   第三十二条 按时腾空奖、提前腾空奖:   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按时腾空奖;提前腾空的,按提前天数同时再给予每平方米每天3元的提前腾空奖,提前天数最多为30天。   第三十三条 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补偿时,应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土地出让金标准退回该房屋建筑占地面积部分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但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庭院按第三十四条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庭院,国有出让土地按每平方米1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国有划拨、集体批准拨用土地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三十五条 附属物按照附件4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室外高档装修超过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补偿,需由村、工作片见证且出具证明,并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有使用功能的地下室的补偿,需由村、工作片见证且出具证明,并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且被征收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不满6年的,以被征收房屋补偿费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总额为基数,按下列规定计算,由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补贴:   (一)不满2年的,补贴10%;   (二)2年以上(含2年)不满4年的,补贴8%;   (三)4年以上(含4年)不满6年的,补贴5%。   第三十九条 契税优惠相关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并用于重新购置房屋,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化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化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四十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总价款(包括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款、装饰装修补偿款、安置回购款、回购款15%奖励款及其他补偿费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总价款(包括按市场评估确定的补偿款,及其他补偿费等)在房屋征收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付清。   第四十一条 联体式住宅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先行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在联体式住宅集聚安置房选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计算、结清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款、装饰装修补偿款、其他补偿费、联体式住宅综合成本价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先行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计算、结清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款、装饰装修补偿款、安置回购款、回购款30%奖励款、其他补偿费、商品房房款等相关费用。
东阳版有机更新来了?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为引导和鼓励我市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5﹞107号)和《中共东阳市委办公室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委办发﹝2017﹞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中村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安置款或商品房安置证明(以下简称"房票"),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分以下三种方式:   (一)货币安置: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安置款,由被补偿人自行处置货币安置款的安置方式。   (二)房票安置: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房票,由被补偿人凭房票自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开发楼盘中选购商品房的安置方式。   (三)收购商品房安置: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房票,由被补偿人凭房票自行在项目责任主体提供的商品房中选购商品房的安置方式。商品房的收购方式要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被补偿人可以单独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也可以选择组合安置方式,其中全部选择货币安置的,应当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有房屋或全家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被补偿人。被补偿人选择组合安置方式的,奖励和补偿补助按相应的安置方式分别计算。   二、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对象为城市核心区(东至迎宾大道、西至义乌界、南至南山脚、北至北山脚)内和核心区外经市政府批准或决定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被补偿人。   三、货币安置款或房票面值=回购款+奖励款,回购款=回购价×可安置建筑面积,回购价=公寓式住宅(以下称平面式住宅)安置房市场价-平面式住宅安置房综合成本价。   平面式住宅安置房市场价及综合成本价,根据征收规划安置点区块类似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或征收区块周边类似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回购款+奖励款,奖励款=回购款×15%。   (二)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面值=回购款+奖励款,奖励款=回购款×30%。   (三)选择收购商品房安置的房票面值=回购款+奖励款,奖励款=回购款×30%。   房票使用后有剩余房票面值的,剩余房票面值扣除相应奖励款后,按回购款给予兑现。   四、被补偿人收到房票之日起二年内使用,逾期未使用的房票,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款后,按回购款给予兑现。   五、补偿人必须与被补偿人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的姓名、单位名称;   (二)被征收房屋的地址、用地面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三)货币化安置的可安置建筑面积、平面式住宅安置房市场价及综合成本价、回购价、回购款;   (四)被补偿人选择的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款或房票面值;商品房选购户型组合;   (五)房票的使用方式和时间;   (六)搬迁期限;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其它事项。   六、货币化安置程序   (一)货币安置程序:   1.被补偿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补偿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货币化安置协议。   2.被补偿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   3.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其它相应的补偿和补助费、奖励费,同时支付货币安置款。   (二)房票安置程序   1.被补偿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补偿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货币化安置协议。   2.被补偿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   3.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其它相应的补偿和补助费、奖励费,同时出具房票。   4.被补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使用房票购买商品,补偿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结算支付。   5.被补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使用房票抵扣房款;房价超出购房凭证面值的,超出部分由被补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房价低于房票面值的(不得低于房票面值的60%﹝含﹞),剩余面值部分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款后按回购款与补偿人结算。   6.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被补偿人提供的货币化安置协议复印件、房票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售房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等材料与补偿人每季度结算一次。   7.被补偿人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按商品房登记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收购商品房安置   1.被补偿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补偿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货币化安置协议。   2.被补偿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   3.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其它相应的补偿和补助费、奖励费,同时出具房票。   4.商品房收购主体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收购协议,确定收购商品房房源范围。   5.被补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6.被补偿人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使用房票抵扣房款;房价超出购房凭证面值的,超出部分由被补偿人与商品房收购主体自行结算;房价低于房票面值的(不得低于房票面值的60%﹝含﹞),剩余面值部分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款后按回购款与补偿人结算。   7.商品房收购主体凭被补偿人提供的货币化安置协议复印件、房票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售房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等材料与补偿人每季度结算一次。   8.被补偿人使用房票购买的收购商品房按商品房登记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4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在本实施细则试行期内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货币化安置协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东阳版有机更新来了?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为引导和鼓励我市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5﹞107号)和《中共东阳市委办公室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委办发﹝2017﹞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中村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安置款或商品房安置证明(以下简称"房票"),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分以下三种方式:   (一)货币安置: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安置款,由被补偿人自行处置货币安置款的安置方式。   (二)房票安置: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房票,由被补偿人凭房票自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开发楼盘中选购商品房的安置方式。   (三)收购商品房安置: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房票,由被补偿人凭房票自行在项目责任主体提供的商品房中选购商品房的安置方式。商品房的收购方式要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被补偿人可以单独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也可以选择组合安置方式,其中全部选择货币安置的,应当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有房屋或全家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被补偿人。被补偿人选择组合安置方式的,奖励和补偿补助按相应的安置方式分别计算。   二、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对象为城市核心区(东至迎宾大道、西至义乌界、南至南山脚、北至北山脚)内和核心区外经市政府批准或决定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被补偿人。   三、货币安置款或房票面值=回购款+奖励款,回购款=回购价×可安置建筑面积,回购价=公寓式住宅(以下称平面式住宅)安置房市场价-平面式住宅安置房综合成本价。   平面式住宅安置房市场价及综合成本价,根据征收规划安置点区块类似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或征收区块周边类似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回购款+奖励款,奖励款=回购款×15%。   (二)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面值=回购款+奖励款,奖励款=回购款×30%。   (三)选择收购商品房安置的房票面值=回购款+奖励款,奖励款=回购款×30%。   房票使用后有剩余房票面值的,剩余房票面值扣除相应奖励款后,按回购款给予兑现。   四、被补偿人收到房票之日起二年内使用,逾期未使用的房票,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款后,按回购款给予兑现。   五、补偿人必须与被补偿人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的姓名、单位名称;   (二)被征收房屋的地址、用地面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三)货币化安置的可安置建筑面积、平面式住宅安置房市场价及综合成本价、回购价、回购款;   (四)被补偿人选择的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款或房票面值;商品房选购户型组合;   (五)房票的使用方式和时间;   (六)搬迁期限;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其它事项。   六、货币化安置程序   (一)货币安置程序:   1.被补偿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补偿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货币化安置协议。   2.被补偿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   3.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其它相应的补偿和补助费、奖励费,同时支付货币安置款。   (二)房票安置程序   1.被补偿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补偿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货币化安置协议。   2.被补偿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   3.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其它相应的补偿和补助费、奖励费,同时出具房票。   4.被补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使用房票购买商品,补偿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结算支付。   5.被补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使用房票抵扣房款;房价超出购房凭证面值的,超出部分由被补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房价低于房票面值的(不得低于房票面值的60%﹝含﹞),剩余面值部分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款后按回购款与补偿人结算。   6.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被补偿人提供的货币化安置协议复印件、房票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售房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等材料与补偿人每季度结算一次。   7.被补偿人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按商品房登记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收购商品房安置   1.被补偿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补偿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货币化安置协议。   2.被补偿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   3.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其它相应的补偿和补助费、奖励费,同时出具房票。   4.商品房收购主体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收购协议,确定收购商品房房源范围。   5.被补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6.被补偿人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使用房票抵扣房款;房价超出购房凭证面值的,超出部分由被补偿人与商品房收购主体自行结算;房价低于房票面值的(不得低于房票面值的60%﹝含﹞),剩余面值部分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款后按回购款与补偿人结算。   7.商品房收购主体凭被补偿人提供的货币化安置协议复印件、房票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售房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等材料与补偿人每季度结算一次。   8.被补偿人使用房票购买的收购商品房按商品房登记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4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在本实施细则试行期内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货币化安置协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金华市供销社一季度经营情况   一季度,全市供销社系统经营形势平稳向好,几大主要经济指标稳步增长。截至目前,全市供销社系统实现总经营收入82.8亿元,同比增长1.7%,其中市本级45亿元,同比下降2.2%,按增幅从高到低依次为:磐安(3.5亿元)增长53.3%;武义(3.9亿元)增长35.6%;永康(2.7亿元)增长29.6%;东阳(7.4亿元)增长15.1%;义乌(10.9亿元)增长5.4%;金东(3.3亿元)增长0.9%;兰溪(2.2亿元)下降29.8%、婺城(1.9亿元)下降21.2%;浦江(1.9亿元)下降17.1%。   一季度,全市供销社系统实现商品销售总额40.4亿元,同比增长4.4%,其中市本级4.3亿元,同比增长18.5%,按增幅从高到低依次为:磐安(3.5亿元)增长51.4%,永康(2.7亿元)增长29.7%,东阳(7.3亿元)增长15.3%,义乌(10.9亿元)增长5.3%,金东(3.3亿元)增长1.4%,婺城(1.9亿元)下降21.2%。   一季度,农副产品购进、农副产品市场交易额一增一减。全市供销社系统实现商品购进总额21.9亿元,同比增长7.2%,其中农副产品收购额8.9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3.3%。其中茶叶类697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65.4%;中药材类7284万元,增长60.6%;干菜干果类1.3亿元,下降0.8%;鲜果鲜菜类1.1亿元,下降1.07% ;粮油类3459万元,下降39.4%;肉禽蛋类1.4亿元,增长4.7%。全市供销社系统实现商品交易批发市场交易额41.8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2.5%,其中农副产品交易额40.5亿元,同比下降4.2%。   一季度,春耕农资储备充足,销售稳定。截止目前,全市供销系统农业生产资料类总销售额1.2亿元,同比增长10.5%,其中化肥类销售7539万元,增长7.9%,农药类销售2211万元,下降11.9%,农膜类销售1953万元,增长28.39%。主要商品化肥销售27609吨,增长7.3%。(其中氮肥销售10895吨,增长11.6%;磷肥销售3365吨,增长32%;钾肥销售1621吨,增长22.7%;复合肥销售9543吨,下降4.3%)化学农药销售849吨,同比增长25.6%;农用薄膜销售1592吨,同比增长28.9%。   一季度,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全市供销系统实现电子商务销售额10038万元,同比增长25%。截至目前,全市供销系统共有73家企业参与电商业务,其中企业8家,基层社6家,专业合作社59家。   一季度,全市供销系统实现专业合作社经营收入12.2亿元,同比下降9.9%。目前全市供销系统专业合作社达677家,其中供销社参办领办的有306家,占45.2%,入社农户4.2万户,种养殖面积达68.8万亩。截至目前,为农民提供土地流转服务85263亩,土地托管1320亩,提供测土配方施肥19040亩,统防统治面积达到95595亩,农机作业面积86274亩,科学试验示范田21032亩。生产性为农服务中心共10个;庄稼医院共105个;农村综合服务社726个;累计培训农村实用人才903人次,发放科技资料1763次。
东阳博士隧道 东阳市召开的东阳市博士路隧道工程方案设计论证会上获悉,城区与高铁新城将有双向六车道隧道通连。市政协副主席张望峰参加会议。 据了解,2016年11月,伴随着杭温高铁东阳站点确定在南市槐堂,市委市政府也做出了在该地建设高铁新城的战略部署。博士路隧道作为连接东阳中心城区与高铁新城的两条城市隧道之一,其北面与城区博士路衔接,南面穿越山体后与高铁新城规划北二路相连通。该隧道工程的建成对于加强东阳中心城区与高铁新城、横店的沟通意义重大,同时对东永线、S218(40省道)也有一定的分流作用。 该工程方案设计指出,该工程道路主线按城市主干路标准设计,设计时速60km/h,双向六车道布置。道路全长3703.60米,其中隧道总长约2460米,北侧接线道路长670米,南侧接线道路长573.6米。道路由北向南分别与博士路、新37省道、泗雅线、规划北二路、规划东一路等5条道路相交,与规划金义东城际轨道交通立体交叉。 我市有关职能部门、相关街道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员在听取方案设计单位的方案汇报后,都发表了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会议认为,设计单位提交论证的方案设计所依据的规范基本正确,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设计原则基本合理,所提交的方案多样化,基本实现了该工程项目的功能定位。下一步,设计单位要根据与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并综合考虑东阳城市建设以及东阳城区与高铁新城、横店镇区沟通,来深化完善当前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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