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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柏赛罗药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告广州柏赛罗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东秀一横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38282F。 法定代表人贝素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原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9楼南楼、10楼至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MB2C9219X4。 法定代表人罗乐宣,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庄沿磊,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中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柏赛罗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原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庭祥,被告委托代理人庄沿磊、曹中海到庭参加诉讼。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7月1日,被告发布《深圳市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深卫计发〔2016〕63号),要求“建立药品集团采购模式,委托第三方药品集团采购组织(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组织),负责全市公立医院临床常用药品的统一采购工作”,并明确“遴选1家药品经营企业,由其作为第三方集团采购组织”。2016年8月24日,被告发布《关于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遴选结果的通告》(深卫计通〔2016〕8号),确定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药网公司)作为唯一的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
原告广州柏赛罗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卫生健康委 原告广州柏赛罗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东秀一横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38282F。 法定代表人贝素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原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9楼南楼、10楼至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MB2C9219X4。 法定代表人罗乐宣,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庄沿磊,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中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柏赛罗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原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庭祥,被告委托代理人庄沿磊、曹中海到庭参加诉讼。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7月1日,被告发布《深圳市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深卫计发〔2016〕63号),要求“建立药品集团采购模式,委托第三方药品集团采购组织(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组织),负责全市公立医院临床常用药品的统一采购工作”,并明确“遴选1家药品经营企业,由其作为第三方集团采购组织”。2016年8月24日,被告发布《关于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遴选结果的通告》(深卫计通〔2016〕8号),确定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药网公司)作为唯一的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
王志铭 失信被执行人 老赖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王志铭 性别: 男性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4401211975****0630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5民初20861号 立案时间: 2021年12月17日 案号: (2021)粤0105执311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志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惠宜归还借款本金61111元及逾期利息(以6111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惠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5元,由被告王志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王志铭 失信被执行人 4401211975****0630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王志铭 性别: 男性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4401211975****0630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5民初20861号 立案时间: 2021年12月17日 案号: (2021)粤0105执311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志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惠宜归还借款本金61111元及逾期利息(以6111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惠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5元,由被告王志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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