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男模特💘 QQ11131757
身心之美,艺境撷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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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种假设:劳荣枝之所以选择法子英而非富豪,因为受胁迫 这个观点很有意思。 持此观点者认为,劳荣枝完全有条件有资本选择富豪,而非法子英。劳荣枝之所以和法子英皂在一起,纯属被胁迫。 首先,受胁迫之说显然无法成立。因为劳荣枝有太多的机会摆脱法子英。第一,劳荣枝若被胁迫,在和法南下逃亡深圳期间便大可报警,若如此,结果法会因故意伤害加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罪恶再次坐牢,不是无期也得十年以上。第二,最好的机会就是南昌熊案,劳荣枝大可趁自己未深陷犯罪、而法子英犯下滔天大罪,寻机报警,法子英必死,彻底免除后患。 其次,劳荣枝和法子英在一起,是一种惺惺相惜。 劳荣枝对法子英这类人物充满敬佩。关于这一点,有太多的资料,就不再赘述。 再次,劳荣枝一定可以找到富豪吗?未必。只有对劳无限神话、顶礼膜拜的劳粉,才会认为劳荣枝对富豪是手到擒来。富豪身边,必然不缺优秀女人,本科美女环绕也不鲜见。劳荣枝中专毕业,身无所长,相貌平平,且很可能在就读中专期间有卖Y经历(好事不出门,丑事传千里,这个也不是很难打听),富豪未必会看上她。劳荣枝在和法子英共处期间,仅仅是为了共同犯罪吗?我看不是,她应该也是为了同时物色有钱的男人,可惜苦寻几年,还未找到。后来,愈发年老色衰,想找富豪更加困难,甚至要依靠增加所谓的艺术修养和整容来实现愈发高不可攀的目的,其自身缺陷之大,不言而喻。 最后,劳荣枝和法子英都有渴望不劳而获、一本万利的强烈犯罪动机。 劳荣枝的犯罪动机由来已久。据说其就读中专期间曾经卖Y赚取高额收入。而且,对法子英这类人物的仰慕,也透露出其渴望不劳而获、一本万利的犯罪动机。 相对而言,寻找富豪之路难的多,不仅需要运气,需要自身内外素质过硬,在巴结富豪过程中还要费尽心力战胜其他的优秀的女性竞争者……因此,对劳荣枝而言,这种发财路径的可预期付出较大,并不甚符合其渴望不劳而获、一本万利的强烈犯罪动机。 法子英伏法后,劳荣枝客观上失去了法子英这个左膀右臂,主观上十分畏惧因此前罪恶受到惩罚,自知再也不能涉足此前罪行,只能退而求其次,不得不走上追寻富豪之路。但因自身条件不佳,在此路上拼搏二十年,才得到了一个比较理想的归宿,然而大意失荆州,在富贵安乐窝中麻痹大意,很快被抓,也是报应。
劳荣枝的十大恶 古有“十恶不赦”之说,悖逆天理、践踏道德、漠视正义的待决犯劳荣枝可谓“实至名归”。但其实,就劳犯的主观恶性和恶行恶果而言,“十恶”也嫌少了。 一大恶:好逸恶劳,长期坐台,伤风败俗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劳荣枝的犯罪动机也不是从石头缝里突然蹦出来的,而是有一个长期发展过程。从劳荣枝踏上不归路到落网的漫长的二十余年,贯彻始终的一件事就是坐台、物色有钱男人包养自己,足见其好逸恶劳、恬不知耻已然修炼到了何种“境界”。即便在和法子英共上贼船、结成所谓的“生死同盟”期间,她还借坐台之机物色更有钱的男人,只是未能如愿。 据吧友所言,有知情邻居说,劳荣枝在上中专期间便经常坐摩托车到附近卖Y。我觉得这很可能是真的。正是因为劳早就尝到了以无德方式、灰暗途径、非法手段获取暴利的甜头,所以才植下了犯罪动机,对相对清苦的教师职业如此不屑、很快辞职离校,并能在很短时间内与法子英打的火热,企图不劳而获、一本万利的犯罪动机飞速膨胀。 二大恶:畏罪潜逃,污染人间。 畏罪潜逃,已是恶上加恶。更何况劳荣枝在二十年潜逃期间也没干啥好事,继续以其肮脏灵魂、不洁之身污染人间,除了继续从事坐台老本行,还企图以其渐老之躯勾引有钱男人,以所谓的“艺术修养”“知性之美”掩饰丑恶本质、充作勾引资本,不知有多少家庭与情侣因劳荣枝横插一足而被破坏。 三大恶:与法子英沆瀣一气,狼狈为奸,杀人越货。 劳荣枝与法子英是一拍即合、唇齿相依的关系,确实是为非作歹的最佳组合。 如果说,南昌熊案之前,劳荣枝尚且对打打杀杀、罪大恶极之事有点心虚,那么在南昌熊案之后,劳荣枝已向法子英成功“借胆”,犯罪基因被全盘激活,心狠手辣,阴冷无情,算计缜密,一跃成为二人犯罪组合的谍报、前锋、军师。 四大恶:“盗亦无道”,无视江湖道义。 “盗亦有道”,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就有规矩。“仙人跳”,自古便为江湖道义所不容,在黑白两道都被视为无耻下作的下三滥行径,如被识破必受严惩。 五大恶:落网之后,不知悔改,口出狂言,挑战正义底线。 劳犯在一审两次开庭中屡发“惊世之言”,诸如“众筹补偿受害者”之类,简直是不把天理与人间正义放在眼里,觉得天下人都该、也会为其犯罪恶果买单,不仅邪恶,而且骄狂。 六大恶:翻供抵赖,蔑视法庭,巧舌狡辩,顽固邪恶。 七大恶:消极应对审判,全无配合之意,消耗司法资源。 八大恶:利用“网黑”的负面影响力,绘制画皮,装傻示弱,扮演良善,企图博取大众同情。 此一恶的直接后果,就是确实造就了一些饥不择食、弱智偏执、黑白不分、是非颠倒的“劳粉”,一直在网上兴妖风、掀恶浪。 九大恶:败坏教师群体声誉。 劳荣枝虽曾为人师,但其心其行,全然与师表之德相悖,败坏教师群体声誉,尤其是败坏九江教师群体的声誉。现在劳荣枝的恶名在家乡几乎尽人皆知,都知她当过老师,不少九江父老因此难免对本地教师素质产生一些疑问。 十大恶:在“劳粉”群体中播种了各种潜在的犯罪风险。 劳荣枝的一些经历和法庭狡辩,在“劳粉”群体中很有影响力。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即便在劳伏法后,每个“劳粉”心中也都会驻下一个劳荣枝的阴魂,很可能成为其今后作恶犯罪的诱因之一。
孤立分析案中案之弊(如劳荣枝案中的小木匠案) 对于二人以及以上的团伙长期作案,若对案中案进行孤立分析,不利于对罪犯的个体罪行得出客观理性的结论。 从犯罪动机与主观恶性角度说,在二人以及以上的团伙长期作案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的犯罪动机与主观恶性,基本上也贯彻于每个小案中。 以小木匠为例,小木匠是殷建华祭坛上的一个陪葬,而殷建华之死又是法劳共同犯罪中的重要一环,因此,法劳投入小木匠案的主观恶性没有程度差异。 说了犯罪动机与主观恶性,再说犯罪结果。小木匠案结果分别体现在加害者与受害者两个方面。受害者惨死;加害者中的法,亦落网伏法,不得分文,反丢性命,唯有劳因法死命掩护而绝地逃遁,成为小木匠案的最大犯罪受益者,或可能受益者。 最后说犯罪行为。法劳二人各施所长,共同为殷建华构筑了一座恐怖祭坛,对于任何陪葬者的献祭,均已产生了合力效应与引力作用,成为小木匠之死的始作俑者。若执拗于法劳二人在杀害小木匠的行为过程中的比例,不仅已无甚辩白作用,反有试图一叶障目、胡搅蛮缠之嫌。 由于人性的复杂性、多变性使然,即便是比法子英更为凶残之徒,亦在犯罪过程中偶有人性闪现,但绝不能对此进行片面解读、割裂分析,不然所得结论就会大失理性、远离客观,有意无意地作了罪行的粉饰、成为邪恶的帮凶。 截图中,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个例子,仅供参考。
96南昌案,是劳荣枝的第一堂“犯罪实践课” 最近在本吧,关于劳荣枝犯罪的“被迫”之说,颇受劳粉青睐。 要论说这个问题,就要从头梳理他们的罪恶经历。所以,对第1次南昌案的解析就非常关键。 但问题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任何行为都受思想的支配。如果思想没有发展到某一程度,行为也很难产生。 劳荣枝和法子英相识、相恋于1994年。1995年,法子英因抢劫、伤人逃往深圳等地,劳荣枝主动选择放弃家庭和声誉极佳、生活稳定的语文教师工作,“义无反顾”地跟随法子英踏上逃亡之路。 关于法子英的所思所想和所作所为,经过一年多的磨合,劳荣枝耳濡目染的也差不多了。当然,关于劳荣枝的“犯罪 思想课”“犯罪 理论课”的攻读学时,还要算上96年的上半年。 所以,劳荣枝的“犯罪 思想理论课”的进修学时,长达两年之久。 所谓名师出高徒,劳荣枝的智商与情商本就不凡,再加上法子英这样一位久经牢狱、长处黑道、恶迹斑斑的江洋大盗长达两年的言传身教、悉心栽培,劳荣枝不“青出于蓝而胜于蓝”,那才叫怪! 既然两个人已经在思想上一拍即合,还存在谁强迫谁的问题吗?所以,两年的思想理论课进修完成之后,劳荣枝同学要做的就是付诸实践,练手壮胆。 在法老师亲自指导下,劳荣枝同学顺利完成了第1堂“犯罪实践课”,圆满毕业,并很快后来居上,超越乃师。
为劳荣枝辩护者,请先了解下共同实施犯罪 劳荣枝的基本犯罪事实很清楚。早在法子英伏法时,便已然公布天下。及至其人落网,经有关部门力追深究,犯罪事实愈发清晰。关于这些基本事实,网上已公布很多,本吧吧主此前也加精一些贴子,可自行浏览。 检方和法院一致认为: 劳荣枝和法子英共同实施故意杀人、绑架及抢劫犯罪。 也就是说,在共同实施犯罪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是不可或缺的,都在实施犯罪过程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没有劳荣枝这个军师、前锋、谍报提供的谋划、情报、诱饵,凭法子英的矮瘦身材、丑态凶相、满嘴烟味,怎么能够将受害者引入死地? 同样,劳荣枝作为女性,蛮力格斗、刀刀见血,非其所长,这些脏活、累活、狠活、力气活,自然由一介武夫、莽汉法魔来负责。 关于共同实施犯罪,有一个很形象、亦很浅显的阐释,茲引证如下: “二人犯杀人罪,各对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来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杀人行为结合起来,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 所以,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往往不是1+1=2的问题,1+1<2亦不常见,多是1+1>2。 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任何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以及其所导致的恶劣后果,都不能割裂来看,都是共同犯罪谋划、发生、进展、完成过程中的有机组成。 共同实施犯罪团伙,一人已判何罪,往往另一人同罪。共同实施犯罪团伙,越是罪行严重,同罪概率就越高。到了法子英、劳荣枝这样的心狠手辣、人神共愤、天良丧尽的恶劣程度,就算只是按照普通人的逻辑、简单分摊罪责,劳荣枝也够处死N次。何况,对共同实施犯罪者的惩罚,一般不是分摊罪责,而是同罪判定。 (本人原创,欢迎转载,但敬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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