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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开车去莱阳,不用看地标,只要听着“咯噔”一声就到了? 本报讯(YMG记者 方春明通讯员 樊友泉 滕彦龙)时下,出门旅游度假正在成为不少市民的生活方式,但在旅途途中受伤,旅行社该不该担责?昨天,莱阳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旅行社为受伤的游客承担赔偿责任11万多元。   莱阳市民纪涛(化名)今年43岁。2012年4月19日,他与莱阳市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参团到烟台一日游,旅游费用为80元。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在旅游返程途中,纪涛乘坐旅行社安排的车辆行驶到莱阳收费处以西时,突然发生颠簸,坐在车最后排座位的纪涛腰部受伤,并立马被送到莱阳中心医院治疗,直到6月份才出院,旅行社支付了医疗费用13292元。   纪涛认为,在旅游过程中,因旅行社的大巴车处理情况不当,导致他腰部受伤,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经纪涛委托,莱阳卫生学校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纪涛因伤致L1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9级伤残,误工时限120天。   莱阳法院审理认为,纪涛与旅行社之间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作为旅游者和消费者,纪涛在旅游过程中接受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纪涛要求旅行社赔偿相关费用共115534.57元,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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