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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务问题】票务题之我见,仅供参考 强调一点,首先,我们是一个中国境内的享有法律保护的合法公民,然后,我们在这次商业行为中处于消费者的地位,在此基础上,我们才是一个歌迷。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因此,任何人(或团体)都不能因为我们是歌迷而剥夺我们作为一个合法公民、一个消费者自身本应享有的法律保护及消费权益。按民法精神,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没有大小之分、没有高低之分、没有贵贱之分,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凭借其行政上的权力和经济上的优势在民事活动中取得优越于其他民事主体的地位。 主办方在与玉米进行订购票务的商业行为(民事行为)中,主办方既没有明确VIP票所在的区域,按照共众认知及行业内习惯,主办方属于意思表示形式中的默示形式及推定形式,其后,主办方在票务上对玉米的承诺没有实现,主办方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己某种优越地位以强凌弱、欺行霸市,依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规则,其民事行为显失公平,即使不是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恶意行为所引起,利益受重大损失一方也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主办方与玉米在此事件中行成一种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主办方的行为,致使玉米的信赖利益及期待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玉米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消协不能也不应以主办方事前没明确VIP位置而作为其回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另外:如果打算在29日后再就此事进行诉求的消费者最好在29日前以有效的书面形式进行投诉,以免在29日后,主办方以消费者在明知主办方按排的情况下仍进行消费等同于接受主办方按排作为其行为脱责的籍口。重要:以上仅为本人个人意见。在采取任何行动前请深思熟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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