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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房产新规《物权法》生效,买房无需纠结40年还是70年产权了 宁州印象 百家号17-05-0317:03 从今天开始,房产证已不在实行,全以不动产权证为准,住宅70年,公寓40年,别墅50年,期限统统作废,到期自动续年限,2017年5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 给准备买公寓和商铺的客户普及下! 不动产登记正式生效啦!不用再纠结70年产权还是40年产权,关于补年限问题:物权法已生效,该法明确了公私财产的受保护权。 我国规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业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综合用地50年。现已明确,届满自动续期。 需要届满期前一年申请续费。《城市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有相关规定内容。补的费用不会超过4位数,最低不得低于15.6元/平米。可以查证!! 现在大家不要纠结40年50年和70年的产品,商业产权,产权到期后两种结果!第一,如果国家没有其他规划,业主只需续交土地出让金即可继续使用;第二,若有其他规划,需要拆迁,则商业补偿按照1:3补偿,是住宅的三倍! 如今不动产登记正式生效了!不用再纠结70年产权还是40年产权,关于补年限问题:物权法已生效,该法明确了公私财产的受保护权。我国规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业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综合用地50年。现已明确,届满自动续期,需要届满期前一年申请续费。 《城市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有相关规定内容。补的费用不会超过5位数,最低不得低于15.6元/平米。现在大家不要纠结40年50年和70年的产品,商业产权,产权到期后两种结果: 第一,如果国家没有其他规划,业主只需续交土地出让金即可继续使用; 第二,若有其他规划,需要拆迁,则商业补偿按照1:3补偿,是住宅的三倍! 1房屋产权VS土地所有 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 土地使用权: 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权属年限最高为70年,工业用建筑用地和综合类用地最高为50年,商用建筑用地最高为40年。 2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No! 房屋产权具体是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 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 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换句话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住宅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 但须注意的是,产权时间是从开发商拿到地时算起,并不是拿到房产证时。 举例说明:从开发商拿地到开工建设,再到房屋建成业主入住,这之间的时间不等,至少需要两三年时间。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土地被开发商拍下之后,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开工,甚至被多次倒手,十几年过去之后才开始开发。买家到手后,产权会无辜缩水许多。 3产权到期了怎么办? 目前新的物权法已经生效。该法明确了公私财产的平等受保护权。我国规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业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综合用地50年。现已明确,届满可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征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对如何续期并没有说明,这个问题是物权法制定之后预留的问题。 购房者只需要在届满期前一年申请续费即可。而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相关规定,补的费用不会超过5位数。 关于大家耿耿于怀的商业产权,商业产权到期如国家没又其他规划,业主只需需要土地出让金即可继续使用;若有其他规划,需要拆迁,则商业补偿按照1:3赔偿,为住宅的三倍。 产权到期后处理方案: 方案一 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方案二 有其他规划。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附:相关法律条文《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信息来源:《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减肥汤 配 方 茯苓 山药 重瓣玫瑰花 绿茶 荷叶 决明子 山楂 人参 ◈ 使用方法 每幅汤材兑水400ml,煮沸后文火再熬制3分钟 ❖减肥汤详细图❖ 茯 苓 :属于地道材料,质量最好,称为云苓,在《本草衍义》中记载到:茯苓,茯神,行水之功多,益心脾不可阙也,因此茯苓利水去湿,对减肥大有益处。 山 药:《本草纲目》记载:山药治诸虚百损、疗五劳七伤、去头面游风、止腰痛、除烦热、补心气不足、开达心孔、多记事、益肾气、健脾胃、止泻痢、润毛皮;有益于脾虚或气血两虚之症。 重瓣玫瑰花:《纲目拾遗》记载 “和血,行血,理气”。美容养颜,通经活络,软化血管,调和肝脾,理气和胃。取云南金边玫瑰苞花为上品。 绿 茶:火为百病,火降则上清矣,茶苦而寒,沉也,降也;火情则疾去矣; 荷 叶:清暑化湿,升发清阳,去肝火,排脾之湿毒,通肝、脾,利运化 决明子:清热明目,润肠通便,排肝之毒素,使之通畅,助体内气机升降通达。 山 楂:《本草纲目》记载:化饮食,消肉积,症瘕,痰饮痞满吞酸,滞血痛胀。 人 参:从古至今,人参历来被视为百草之王,主补五脏,安精神,定魂魄,久服轻身延年。 ❖前些年有些姑娘们从老远的地方坐飞机坐火车来我这里,为的就是这个方子,我都建议她们不用花这么高交通费,药材没多少钱,来回跑的钱是药材的几十倍。 ❖有些外地的顾客就反应,担心去药店里买不到正宗的药材,一些上班的人也没有时间坚持每天都熬制,让减肥的效果大打折扣。 ❖我孙女从中医大学毕业,她就想出了更加先进科学的办法,把这个汤材配好以后,经过三重高科技的工艺提取,想喝时倒到杯里,用水冲泡就能喝了。每天喝二次,大伙反应这个方法用起来方便,效果还非常好。孙女的这个方法,让全国各地更多想健康减肥的人受益。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记者罗沙、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悉,该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离婚了,你的债我可以不背!离婚后,对方突然抛出一纸欠条,说欠别人100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相关报道: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迎来修正,最高法:极端司法案例或终结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修正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将更加准确。澎湃新闻(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thepaper.cn&urlrefer=e2791fa5e5039714f07f6bbf80fb1bc6)从最高法获悉,备受关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迎来修正,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更趋准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应该让未举债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此指导各级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近年来,围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到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是应由举债一方承担的争议持续不休,有人也由此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提出质疑。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基于司法实践现状,有关“二十四条”存废之争一直持续至今。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解释》共四条,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内容: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四、适用范围。“《解释》没有就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新的全面系统规定,是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和现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本着密织法网、查缺堵漏的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效解决了目前争议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和未举债夫妻一方权益保护的两难问题,“就是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比如,上述《解释》第三条明确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前述民一庭负责人解释说,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这位负责人补充表示,这一规定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可以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不过,对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有关夫妻债务问题。比如,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将此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司法实践中没有发现理解适用不当的问题,《解释》对此亦并未涉及。上述《解释》将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前述负责人还表示,《解释》施行后,诸如上述未涉及的夫妻债务认定、防范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等问题,应当按照法律和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共债共签”杜绝“被负债”,日常生活负债应为共同债务澎湃新闻还注意到,作为开篇规定,《解释》第一条即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至此,这一规定有效避开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争议。前述民一庭负责人认为,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此外,《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新解释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有效防范了无辜者‘被负债’现象,有利于消除当事人陷于‘被负债’的恐惧,较好地平衡了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认为,新解释虽然解决了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对举证责任进行了相应分配,但问题的彻底解决还需通过立法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对话澎湃新闻:《解释》第一条就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有何目的、意义?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解释》第一条规定在现行婚姻法规定范围内,实现了保障交易安全和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双赢,体现了二者权利保护的“最大公约数”。澎湃新闻:如何确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问题?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由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平等处理权既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因此,在夫妻未约定财产分别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澎湃新闻:如何认定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很广,既包括前述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也包括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但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等情形。《解释》第三条中所称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就是指夫妻一方为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产经管,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澎湃新闻: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对于前者,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后者,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上述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澎湃新闻:实践中,既有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的情形,也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的情形,法律制度上如何防范这“二坑”风险?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所规定。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转让或者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协议明显不利于举债一方,导致举债一方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本《解释》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即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本《解释》配套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离婚时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夫妻一方死亡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或者生存一方主张权利。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密织第一张法网,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保护了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一坑”问题。防范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有所规定。婚姻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上述规定表明对于较大数额举债等重大事项夫妻应当共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又向全国法院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了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等7个要求,对于司法实践甄别和排除非法债务、虚假债务具有重要意义。本《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密织第二张法网,防范了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更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负债”的风险,保障了未举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解决了“二坑”问题。澎湃新闻:如何理解和把握《解释》的适用范围?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同债。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四条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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