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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与不救 从彭宇案开始,法院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告诉我们不要去做好人,因为做好人还要去按照常理情况下做事情,然后社科部(好像是这个)又发布了救人指导手册,从科学的高度告诉我们,倒地的人最好不要碰,于是我们平头老百姓依照国家的教导,难道有错?那个阿姨是好人,但是你想想她是拾荒者,没读过什么书,不认识字,所以救了。以上纯属恶搞,但说真的,不是我不想救人,只是救人的代价太严重,先不说被人讹上,假设我救的人是有良心的,不会讹人,但如果我碰了他一下,他死了,这个算谁的,说起来我是好心,但法院认可吗?疑罪从无这条法院好像从来就不采用,法院判断发放是按照常理情况下好人应该怎么做,然后看你的行为是否符合,不符合就有罪,我真的不知道这样荒诞的判决是哪位法官下的,而这个法官要为之后社会道德下降的事件付全部责任!! 以上是法院因素,再说说制度,假设我救了,没碰上讹人的人,如果我自己没事还好,皆大欢喜,但如果我自己受伤了,被我救的人会不会来帮我?如果不帮,我只能依靠国家,但你知道发个见义勇为奖是多难,这些绝不是杜撰,都有真实的案子 我们再假设一下救人以后会发生的几种情况: 1、被人讹上,于是官司缠身 2、自己伤残,于是花费无数 3、被人朝讽,于是远离此地 救人的代价太大,不是缺少雷锋,是缺少雷锋的生存环境,没有法律保证救人者的利益,没有人会去救,那我自己来说,救,很容易,但是如果发生以上情况,我怎么办?所以,在我自身没保障之前,不救。我有吃的,才会给你口吃的;如果我救了你以后,我没吃的了,而你抢了我的吃的,不会有人救~ 所以那19个路人,感情上我能理解,但我很讨厌一些人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指责别人,唯一能指责别人的,就是那个拾荒阿姨,因为她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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