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壁上观 作壁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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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诚 陈诚毕业于保定军校第八期炮科。黄埔军校成立时,他被延揽担任炮科教官。蒋介石北伐之后,陈诚担任第一集团军第11师师长,中原大战后升任为第18军军长。由于十一合起来是个“土”字,十八则为“木”字,因此陈诚这一系的部队后来被称为“土木工程系”。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陈诚在东北战场惨败,1948年蒋介石派他到台湾担任省主席,并密令中央银行总裁俞鸿均将国库所有黄金转移到台湾。蒋介石下野后,陈诚掌控国库所有资产,在台湾牵制着代总统李宗仁。蒋介石抵台后,随即命令陈诚担任“行政院长”。在东北战场失利的陈诚,却在台湾的“行政院长”任内展示了他的才能。  陈诚向蒋介石建议,对大陆撤退到台湾多达400多万的军队,实行“裁军裁饷”的政策。在众多的反对声中,陈诚完成了裁军。这不仅减少了台湾政府的财政负担,也趁机夺去了许多拥有重兵的将领的兵权。完成裁军后,陈诚又推行“三七五减租”及“耕者有其田”政策,促进农业生产。而土地被政府征收的地主在政府协助下,将资金转向工商业。由此,奠定了台湾工商业发展的根基。  1954年,经蒋介石提名,陈诚被推选为国民党“副总裁”,与蒋介石搭档担任台湾“副总统”。以蒋介石当时的规则,显然是要陈诚做他的接班人。可惜陈诚1965年因肝癌去世,终年68岁。
台日“和约” [文件名] 台日“和约”[年月日] 1952年4月28日[出典] 战后中日关系之实证研究,40-43,190-192页.[备考] [全文] 一、台湾当局与日本国签订的所谓“和平条约”(原称“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鉴于其历史及文化之相连,与地理上之接近,考虑到彼此希望维持善邻关系,认为为增进共同之福祉,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有密切合作之必要。咸认为两国之间因战争状态之存在所产生之问题必须解决,决定缔结和平条约。因此各任命其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民国总统代表 叶公超  日本国政府代表 河田烈  双方全权代表互示其全权委任书,承认其良好妥当之后,协议各条款如下:第一条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之战争状态,与此条约生效之日结束。第二条 日本国根据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于美利坚合众国之旧金山市所签订之与日本国之和平条约(以下简称「旧金山和约」)第二条,承认放弃对台湾及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所有权利、权限及请求权。第三条 日本国及其国民在台湾及澎湖群岛之财产,以及日本国及其国民向在台湾及澎湖群岛之中华民国当局及居民之请求权(含债权)的处理,以及中华民国当局及其居民在日本国之财产,及其向日本国及其居民之请求权的处理,为日本国与中华民国之间特别协商之主题。所谓国民及居民一语,引用此条约时,均含法人之内。第四条 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日本与中国所缔结之所有条约、协约及协定,承认其因战争的原因而无效。第五条 日本国根据旧金山和约第十条之规定,放弃一九〇一年九月七日于北平所签署之最后协议书及其用以补充规定之所有附属文件、书函及文件所规定而产生之在中国所有的特权和利益。并且承认同意有关日本国废弃上项协议书、附属文件、书函及文件。第六条 (a)中华民国及日本国,在彼此关系上以联合国宪章第二条之原则为指针。 (b)中华民国及日本国遵照联合国宪章之原则彼此合作,尤其以在经济上之友好合作增进彼此共通之福祉。第七条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为使贸易、海运及其他通商关系,立于安定及友好之基础上,将努力尽快地缔结有关条约及协定。第八条 中华民国及日本国将努力尽快地缔结有关民间航空运输之协定。第九条 中华民国及日本国将努力尽快地缔结有关在公海上实施渔捞之规定及限制,以及规定渔业之保存及发展之协定。第十条 适用于本条约所指之中华民国国民包含台湾及澎湖群岛之全部居民及以前居住于此地之居民及其子孙,以及依据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群岛之现行及今后施行之法令,而有中国之国籍者。又,中华民国之法人包含依据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群岛之现行及今后施行之法令而登记之所有法人。第十一条 除本条约及其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外,中华民国与日本国之间,因战争状况之存在而产生之问题,遵照旧金山和约之相关规定解决。第十二条 本条约之解释及适用问题所引起之争论,依谈判或其他和平方式解决。第十三条 本条约必须获得批准,批准书必须尽速在台北交换。本条约于批准书交换之日生效。第十四条 本条约以日本语、中国语及英语作成。若解释有相违之处,以英语本为准。  以上由各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名盖章作为凭据。昭和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即中华民国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及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于台北各作成二份。                     中华民国全权代表 叶 公超(盖章)                     日本国全权代表 河田 烈(盖章) 二、协议书   本日中华民国与日本国之间的和平条约(以下简称「本条约」)签字之计。两国全权代表协议作成下列条款以为本条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1 本条约第十一条之适用,根据下列之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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