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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岩峰:我给中国足协和大连两队支招[   如何在不违反足协现有规则的前提下,解决目前大连两支球队面临的尴尬,这是我跟自己的律师朋友“现学现卖”的一个想法!但我还是真心希望,足协好好研究一下自己的各种章程和规定吧,自己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如果仔细研究起来的话,经常性出现“二律背反”,连我这个外行人都看得出,你们不脸红吗?   核心法则和法规:   《中国足球协会关于中超俱乐部产权转让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超俱乐部的健康发展,规范中超俱乐部的产权转让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中超俱乐部产权转让形式和受让条件   第二条 中超俱乐部产权转让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一)次要产权转让,即:部分产权转让,该转让不会使主要股东发生变更;   (二)主要产权转让,即:部分产权转让,该转让将会使主要股东发生变更;   (三)全部产权转让。主要产权转让或全部产权转让,至少包括一线球队,且原报名的国内运动员人数不得少于22名。不符合该要求的转让,不能继续取得参加中超联赛的资格。   《新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产权流动是现代产业发展的必然,也是现代足球产业发展的必然。为了促进和规范足球俱乐部产权的流动,为此中国足球协会曾特别颁布了《关于中超俱乐部产权转让的规定》(下称:《转让规定》,并在《转让规定》中开列了足球俱乐部产权流动的三种方式,即次要产权转让、主要产权转让、全部产权转让,该三种产权转让均为俱乐部的股权转让。   足球俱乐部的产权,通常可以分为归属股东所有的股权和归属俱乐部所有的资产权益。其中的股权,是股东对俱乐部的所有权;其中的资产权益,是俱乐部对其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其逻辑关系如图所示。 那么所谓的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将俱乐部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同时转让,而其中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球队的联赛资格和教练员运动员的劳动(工作)合同。根据《公司法》原理,公司股权转让的标的,是将公司一部分或全部进行转让;受让方不仅获得了公司的资产,还要承担公司的债务。由于公司的债务数额,尤其是或有负债(未确定的负债)常是受让方不愿意接受的,成为公司股权转让的障碍。而在足球俱乐部产权转让中,受让方的目的通常只是球队的无形资产(联赛资格和队员合同)。如果仅以无形资产作为转让标的,则会使转让过程简单易操作。那么通过举证我们可以看出,除了上述三种俱乐部股权转让方式之外,其实还有第四种产权转让方式,即仅转让球队的联赛资格和队员合同等无形资产,而不转让俱乐部公司的股权。如果不转让俱乐部公司的股权以及不转让俱乐部的中超参赛资格证,是否等同于不拥有一家以上俱乐部,就不违反相关规定了呢?   仅转让足球俱乐部的无形资产时,转让双方不必评估整个俱乐部的资产、负债,转让完成后出让方俱乐部还在原股东名下,俱乐部的债权债务没随球队转移,还由原俱乐部负责,受让方不接受俱乐部,不必对俱乐部的负债承担责任。转让完成后,原俱乐部或是继续经营其他球队(包括业余球队),或自行解体,或变更名称及营业范围,经营其他业务。仅转让俱乐部球队无形资产,不仅操作简单、易于成行,而且符合多数俱乐部产权转让的意图。因为大多数转让的核心转让目的就是球队的参赛资格和教练员、运动员的劳动(工作)合同。另外中国足球也有先例,沈北足球俱乐部受让天津润宇隆足球俱乐部队产权的转让,就是按这种方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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