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胜之战 百胜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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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宝鸡、渭南三地一批包装饮用水抽检不合格 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对食用农产品、饮料、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速冻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8大类食品176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饮料2大类6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农兽药残留超限值、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的问题。 1、西安市阎良区陈红桶装水经销店销售的标称西安市雪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标称渭南天然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蕴龙山泉牌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海关技术中心。 2、宝鸡市金台区瑶池山泉水店销售的标称宝鸡百泉山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曦水瑶池饮用纯净水;眉县首善镇凤凰山泉纯净水店销售的标称宝鸡市凤凰山泉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惜缘饮用纯净水,电导率〔(25±1)℃〕、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铜绿假单胞菌:铜绿假单胞菌原称绿脓杆菌。在自然界分布广泛,为土壤中存在的最常见的细菌之一。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都有本菌存在。本菌存在的重要条件是潮湿的环境。铜绿假单胞菌的危害主要是其造成的感染,可能对某些抗生素不敏感,所以如果是应用普通抗生素进行治疗很可能起不到效果。出现了这种细菌的感染,提示在应用抗生素治疗上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桶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原因可能是水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部分企业对环境卫生监管不到位,操作不够规范,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流通环节中,存放时间长,水桶多次循环使用增加了二次污染风险。 电导率:水的导电能力的强弱程度,就称为电导率。它反映了水中含盐量的多少,水中存在的电解质的程度,是衡量水质的一个重要的指标。引起电导率高的原因可能生产中的反渗透膜组件老化导致脱盐率下降;或是原水预处理不达标,造成反渗透设备进水水质不好;还有可能就是反渗透设备里的RO膜有破损造成漏盐现象。 此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其他单位及问题: 一、南郑县全鑫干菜土鸡店销售的油麦菜,1批次阿维菌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中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西安曲江新区清水湾水产批发部销售的活鲈鱼,1批次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郑大爷打官司 “他是银行的人,他跑了,银行必须承担责任!”陕西眉县,郑大爷到银行在某村设立的代办点存了5000元钱,谁曾想到,代办员携款潜逃了。银行也推脱说,银行没有责任,郑大爷不服,将银行告上法庭,讨要说法。 (案例来源:陕西眉县人民法院) 一银行在某村设立代办点,村干部刘某担任代办员,还办电影晚会进行宣传,鼓励村民在该代办点储蓄存款。 70几岁的郑大爷是该村村民,他拿着他的5000积蓄,在代办员刘某处存款,一年定期,利率3.0%,刘某给了郑大爷银行存款凭单一份,郑大爷也不懂存单要不要签章,拿着存单就高高兴兴的回家了。 一年多后,郑大爷去找代办员刘某支取存款时,却发现刘某已不知去向,找不着人了,于是来到银行,要求取回所存款项,不出意料,银行找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取款。 经公安机关查明,郑大爷和村民的存款均被刘某挪用,法院审理后,以挪用资金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了刘某5年有期徒刑。 随后,郑大爷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银行兑付5000元存款。 郑大爷的理由是,刘某是银行的代办员,银行曾在村里办电影晚会进行宣传,鼓励村民在该代办点储蓄存款。现在存款出了问题,银行应该承担责任,兑付存款。 法庭上,银行认为自己不应该负责,并提出4点辩解意见。 第一、银行的所有票据和凭证均为机打票并且同时加盖银行印章。 郑大爷手里的存款凭单,是手写的,没有盖银行的印章,系普通凭证,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第二、郑大爷与银行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说,郑大爷告错人了,法院已经认定,刘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银行认为,自己不是适合的被告,郑大爷应该起诉刘某,而不是起诉银行。 第三、郑大爷将钱交给刘某,没有将钱交给银行,银行也没有收到郑大爷所谓的“存款”。 我都没收到钱,为什么要兑付存款? 第四、刘某只是业务宣传员,并不是代办员,他没有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不具有办理存取款业务的条件、能力及职责。 银行说,刘某作为宣传员没有任何任命,只是银行与刘某的口头协商,没有形成权利外观。 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兑付郑大爷的5000元存款呢? 第一、民法典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简单地说,就是银行职员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银行承担,银行不能推说,这是职员个人行为。 银行说,刘某作为宣传员没有任何任命,只是银行与刘某的口头协商。 银行意思是说,刘某不是银行的正式职员,他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能归责于银行。 第二、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 1、银行提出,刘某没有任何任命,且早已经取消了刘某宣传员的资格,刘某的行为不属于表见代理。 《关于执行<储蓄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只有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委托,其他单位才能成为办理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 银行认为,刘某不是银行的代办员,也没有什么代办点。 2、银行认为,郑大爷在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存取款业务后,不及时要回凭证或者钱款,不认真审查“存款凭证”的真伪和有效性,其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赖到银行身上。 如果事情发生在城市,且受害人只有一两人,银行的说法还能成立,但是,本案发生在农村,涉及144位村民284笔中的128笔存款。(128笔存款被刘某挪用) 表见代理的核心是,有权利外观,人们相信刘某是银行的代办员。 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来讲,如果刘某不是银行代办员,会有这么多村民到刘某处存款吗?很显然,银行的辩解站不住脚。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银行形成了表见代理关系,银行应当兑付郑大爷5000元存款。 本案还有一个小尾巴,从刘某跑路到郑大爷打赢官司,银行兑付存款,一共过去了5年。 5000块钱,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不算多,也就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对于农村的郑大爷来讲,5000块钱是他全部的积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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