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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领域怎么就出了清远仲裁委这个“害群之马”呢 必须坚决取缔 清远仲裁委广州“开分店”? 仲裁是一个准司法、类司法机构,老百姓拿着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就可以到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广东省人大代表邢益强发现,清远仲裁委违规在广州设立广州分会,扰乱仲裁市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昨日,邢益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建议提出后,省有关部门相当重视,组成了调查组进行调查。但由于目前法律规定的模糊,对灰色仲裁机构的取缔在法律上仍旧面临一定的障碍。   记者昨日来到位于南方医科大学内的清远仲裁委“广州联络处”。“联络处”设在南方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一楼,竖着“仲裁中心”四个大字,此地挂三个牌子,分别是南方医科大学医疗仲裁研究中心、清远仲裁委南方医科大学医疗仲裁中心、清远仲裁委广州联络处。   问题:   广州冒出   两个仲裁委?   邢益强是资深的律师和仲裁员,现还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他说:“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这辈子的理想就是有一个规范的、法治化的环境,特别不希望法律市场出现违法机构,包括一些黑律师机构和仲裁机构。”   今年年初,他向广东省人大递交了《关于严格规范我省仲裁机构管理 取缔非法机构的建议》。邢益强提出,广州于1995年成立了广州仲裁委员会,已经有一个统一的仲裁委。2013年底,清远仲裁委又在广州设立“清远仲裁委员会广州分会”,违反了一市只能组建一个仲裁委员会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数据,清远仲裁委2012年仅受理仲裁案件217件,标的仅30432万元,排在全国第99位。清远仲裁委规模小、人员少、办案少,根本没有人力物力能力在广州成立分会。清远仲裁委广州分会实际上是完全承包给律师马某经营,由马某向清远仲裁委交纳所谓的承包费。这种运营方式严重影响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邢益强说。   省法制办: 该仲裁中心并未登记备案   广东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管理、联系、协调全省的仲裁机构。省政府法制办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后,对邢益强的建议作出了答复。答复称,2010年,清远仲裁委与南方医科大学人文和管理学院合作设立了南方医科大学医疗仲裁中心,并在南方医科大学设立了清远仲裁委广州联络处。该仲裁中心未向广东省司法厅提出登记申请,仲裁中心以清远仲裁委广州分会名义进行业务宣传,清远仲裁委的官方网站对清远仲裁委广州分会进行了全面介绍和宣传。   此外,省政府法制办调查发现,该仲裁中心设有立案室、仲裁庭室、主任室、秘书室、会客室、会议室和档案室,能满足开庭、调解、合议等需求,已达到中高级仲裁机构所需要的设施要求,其功能作用不限于一般业务联络。   根据南方医科大学人文和管理学院的介绍,仲裁中心是专门从事医疗纠纷解决的机构。但调查显示,仲裁中心接办了大量的金融、经济和涉外案件,业务开展方向和范围严重偏离其设立初衷。   省司法厅: 打广州分会旗号肯定违法   广东省司法厅认为,仲裁委员会设立分会及其他任何名义的分支机构,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自设立。如果清远仲裁委以广州分会或仲裁中心、联络处等名义进行立案、开庭、调解、裁决等仲裁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应当予以撤销。   据悉,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已向广东省司法厅建议,就清远仲裁委广州分会未进行设立登记的情况进行公告。   清远市政府: 没有承包给个人的情况   “仲裁中心”主任马某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这里从来没有挂过清远仲裁委广州分会的牌子,仅是清远仲裁委为了当事人选择在广州开庭的案件的开庭地点,性质是联络处和文件收发点,不是广州分会,无需向省司法厅登记备案。其所做的仲裁裁决也是以清远仲裁委的名义作出,而不是广州分会。   目前,清远仲裁委的官方网站已无法打开。据清远仲裁委的最新公告,截至今年7月15日,当事人协议选择清远仲裁委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并要求在广州、东莞开庭并已作出裁决或调解的案件共有167件。马某说,清远仲裁委在广州开庭的案件每年只有20件左右,数量并不多。虽然他们的初衷是主要做医疗纠纷仲裁,但由于仲裁费用太高,至今未有一宗仲裁裁决的案件,大多数医疗纠纷都以调解或和解结案。他们目前主要作出的仲裁裁决是民商事领域的。   清远市政府在给广东省法制办的复函中认为,因仲裁案件的管辖不受地域限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开庭地点,清远仲裁委因工作需要在广州设立联络处。按照我国的仲裁实践,仲裁委可以根据仲裁工作需要设立联络、办事机构,并没有规定一定要登记备案。清远市政府称该联络处仲裁款项由清远仲裁委统一收取,不存在承包给个人的状况。   省人大代表: 想设就设冲击司法严肃性   邢益强对清远市政府的回复表示失望。“不管是以广州分会的名义还是联络处的名义,实质上这个仲裁中心已具备立案、开庭、裁决等一整套仲裁机构的完备功能。仲裁机构是类司法机构,如果想设就设,对司法的严肃性、合法性都是严重的冲击。”邢益强说。   邢益强谈到,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但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目前,我国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确有漏洞,仅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注销登记有规定,对联络处、办事处的设立、备案没有作出有关规定。但因为仲裁是类司法机构,不能因为法律规定不够细致,想设就设,这样只会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损害司法权威,当事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也会跟着受到损害。(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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