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维朝律师 郭维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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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汉相亲记      山东某县农村张老汉,今年60岁,是一个很内向的人,言语中透出淳朴和憨厚。      他40岁才娶上媳妇,43岁生育一女,女儿今年17岁,还在上中学。      妻子是外来媳妇,两人共同生活6年,最后希望离开张老汉,回原籍生活。张老汉46岁那年,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0年12月10日,老汉在山东当地报纸看到一则征婚广告,内容为“征婚人,西安某女,40岁,前夫经商,因遇交通事故残疾,被老公抛弃。离婚后分得财产7000万元,征婚条件:对方老实本分。”      老汉按照报纸广告中提供的电话,与西安某“婚姻中介所”取得联系,随后也与征婚女通了电话(与该女前后5次通话),该女电话中称有资产7000万,欲寻找投资机会。如果双方满意,先给老汉汇款120万,双方见面再汇250万。      第二天,中介要求老汉先付婚姻中介费,他按照对方提供的账号和姓名,向西安汇款380元。      第四天,对方再次要求汇款,金额5880元,用途为“公证费”,老汉没有迟疑,如数汇款。张老汉告诉我,这5千多块钱,已经是他的全部积蓄,如果还有支出,他就要向亲友借了。      2010年12月18日,征婚女称准备先给老汉汇120万元,但要求老汉支付个人所得税3%,老汉有些迟疑,告诉对方,他不要钱,只要人。对方又称经过与税务局交涉,税务局考虑她是残疾人,批准所得税减征,只收3880元。老汉还是不同意,对方最后表示,她可以承担1880,余下2000元,由老汉支付。      张老汉还抱有希望,如果对方提供了“公证书”,他会继续和对方交往。      我则建议他,保存好汇款凭证,来往电话和短信,随时准备向西安**机关报警,追究对方诈骗刑事责任。
漫漫购房路         2010年3月,经朋友撮合,上海的罗先生加入了某团购买房(住宅)行列。         团购发起者是某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集团,名义是公司内部职工集体购房,朋友告诉他,该房市场价是每平方米4000元,团购价3600。罗先生后来得知,加入团购买房的消费者多达500人,但企业内部职工不到200人。      购房人与连锁经营集团签订购房代理协议,规定前者向后者缴纳首付款9万元,后者组织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协议还规定:购房人接到连锁经营集团通知后,应当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和办理银行贷款,逾期首付款抵做违约金,不予退还。      2010年12月10日,连锁经营集团通知他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但他了解到,该房刚刚做完地基,交房遥遥无期,他担心,如果开发商拿到银行贷款,逃之夭夭或无限期交房,他还要承担归还银行贷款的责任吗?      他向我咨询,该怎么预防风险,保障自己的权益?      深圳的王女士,5年前购买深圳东门某商铺,房款47万元。购房时,与开发商签定《回购协议》,约定5年后,如果该商场没有正常人流,开发商负责回购商铺。商场共计120个铺位。         现在,5年时间已过,该商场进驻商户不到一半,远未达到开发商当初承诺的程度,故王女士等业主要求退房。开发商同意退房,但要求先办理房产证过户,过户后的3个月内支付回购款。      王女士同样担心,商铺过户后,万一开发商赖账或逃跑怎么办?她心里不平衡,买房的时候是先付钱后过户,卖房为什么就程序颠倒过来?      看来,在开发商面前,购房者始终是弱者。前一个案例,连锁经营集团代理购房,并取得利益,属于超范围经营。其实,罗先生他们完全可以派出代表,直接与开发商接触,自主签定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      当然,如果是开发商为了集资,玩空手道,与连锁经营集团串通坑害购房人,那问题就很严重了。      深圳的案例,如果开发商有物业抵押,或其其他有实力的公司愿意提供合同履约担保,王女士可以重新签定退房协议,否则,应该依据5年前的回购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回购房产承诺。      即使能够退房,开发商也不吃亏,因为这几千万元的资金,它已经无偿占用5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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