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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管理条例征集意见 明确可飞、禁飞空域和申报流程(全文) 无人机管理条例征集意见 明确可飞、禁飞空域和申报流程(全文) 1月26日,工信部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就国务院、中央军委空管委组织起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将无人机划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并规定“轻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14周岁,未满14周岁应当有成年人现场监护;小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16周岁;中型、大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18周岁”。 《意见稿》指出:购买微型无人机无需实名认证,购买其它民用无人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通过实名认证、应当向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实名注册登记并根据有关规则进行国籍登记、应当具有唯一身份标识编码,飞行应当按照要求自动报送身份标识编码或者其他身份标识。 《意见稿》具体划设了微型无人机禁飞空域和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并规定:操控微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驾驶轻型无人机无需考证;微型无人机在禁止飞行空域外飞行,无需申请飞行计划;轻型、植保无人机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无需申请飞行计划,但需向综合监管平台实时报送动态信息;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飞行安全高度飞行可不与有人飞机划设隔离空域。 此外,《意见稿》也明确了申报飞行计划的具体操作流程,并指出,“未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禁止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从事货物运输,禁止在移动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上(内)驾驶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无人机”。
全国人大代表、吉祥航空董事长王均金:加强民用无人机产业管理迫在 当前,无人机产业正在蓬勃发展,广泛应用于应急处置等社会生活多个领域。与此同时,消费级无人机增长迅速,一定程度上给国防保密、空域防卫、民航安全等带来压力。尤其2016年以来,无人机闯入机场禁飞区事件频发,成为民航安全的重大隐患。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吉祥航空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均金提出了《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产业管理 维护民航运营环境安全的建议》,强调从国家标准、责任追究、实名制管理、加强监管等方面加强民用无人机产业管理,维护民航运行环境安全。 王均金指出,民用无人机作为我国科技领域的前沿产业增长迅速,消费级无人机更是已进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同时无人机监管成为难题, "黑飞"事件频发,影响人们正常生活,甚至在机场禁飞区飞行,给民航运输业的安全带来了极为严峻的挑战。他认为,无人机飞行影响民航安全问题需要国家层面高度重视,要加快对民用无人机的立法和监管步伐。 王均金建议,国家工信部、交通部和民航局牵头,建立健全民用无人机的监管体系,从标准制定入手,从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着眼,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执法主体、具体处罚细则,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依法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确保民航业的运行安全。 一要制定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的国家标准,考虑从无人机重量(自重及载重)、飞行高度、飞行距离、用途等维度厘清无人机的种类,并据此制定国家标准,强制执行诸如飞行高度、飞行距离、障碍探测、智能返航、载人飞机的预警避让以及限飞区域感知等技术指标,在生产环节做到有法可依。 二要建立责任追溯机制,运用技术、行政、法律等手段,从无人机产品设计、元器件生产供应到成品组装、销售、维修服务等整个产业链构建责任追溯机制。 三要建立民用无人机编码及用户实名注册制,对无人机生产实行一机一码编码注册,用户必须实名注册购买,谁拥有谁负责。在使用环节,须持有执法管理部门的使用许可证,明确用途和使用范围;异地使用,须向使用地的执法管理部门报批备案,以保证无人机合法安全运行。无人机使用者应接受专业培训,明确产品特点及操作方法,牢记安全飞行守则、明确所在地飞行相关规定。 四要落实政府责任,建立强有力的空、地监管体系。国家层面应成立类似交警的公安无人机空警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无人机登记备案,使用许可发放。同时加强无人机空管技防建设,设立禁飞区域、禁飞时段、禁飞高度、禁飞距离,做到空地一体,全时空、全方位的即时预警、即时处置,即时追责。(《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陆二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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