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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请各位律师朋友进来发表一下你的 我也是律师,我女友在购买运动鞋过程中发生了一件不愉快的事情。本人准备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女友的消费者权益,但个人认为法律关系尚有争议的地方,现将具体情况作以下说明,请各位律师同行帮忙讨论一下。案情介绍:2007年5月18日,我女友在我市彪马puma专卖店经试穿后以Rmb579元购买了一双红色旅行鞋。第二日一早穿着此鞋与我一行十余人到附近一山地景区游玩,步行过程中,我女友感到鞋有点打脚,但并未介意。中午时分,我女友脚后跟疼痛难忍,一查看才发现双脚后跟已经打出了数个水疱,个别水疱已经破损,无法继续行走。于是我们一行人提前结束了游玩。回到市区后,我与女友当即找到专卖店要求换货或者退货,但专卖店经理书面告知我们:1、此不属于质量问题,2、这种情况的发生是我女友选择鞋码失误造成的,3、运动鞋已经使用过,鞋底有一定程度的磨损,4、不同意换货、退货。于是我们离开。离开后径直来到市属医院医治脚伤,医生诊断为:双后跟处因摩擦致使水疱形成,建议服药后休息三天。在医院花去挂号费、药费19.6元。现我准备列产品销售者和生产者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退货;2、赔偿医药费:19.6元;3、赔偿误工费200元。第一种观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上述规定认为,我女友在使用商品过程中产生人身伤害后果,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即或是合格产品,只要发生使用产品过程中的人身伤害后果,风险责任也应该由产品的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同时,由于已经造成人身损害后果,说明产品不符合使用性能,消费者不能达到使用产品方便生活的目的,产品的销售者也应该退货。第二种观点: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合格产品,只要提供了合格产品,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便履行了主要义务。消费者在产品的购买过程中也需要郑重选择,确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产品,鞋类产品更应如此,购买鞋类产品前应该慎重试穿,选择符合自己的鞋码。Puma作为国际知名品牌生产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其产品设计也是符合国际标准的,个别人的脚可能比较另类,发生“打脚”现象应属个体差异,这也是puma公司设计运动鞋时不能预见的。此种人身伤害损失只能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另,由于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消费者的退、换货要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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