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云雨的天 爱云雨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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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异地处理和罚款异地缴纳工作...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安交警执法效能,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公安厅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公开发布的时间实施全省交通违法异地处理和罚款异地缴纳便民措施。总队决定自2013年10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始开展此项工作,为了确保全省交通违法异地处理和罚款异地缴纳工作顺利实施,特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积极推进。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岗位职责。认真执行交通违法异地处理和罚款异地缴纳工作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工作机制,按照高效便民的要求,最大限度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实现部门运作协调、群众办理便捷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公安交管部门的执法效能和便民服务能力。 (二)明确资金归属,确保资金安全。异地缴纳的交通违法罚款资金归属维持现有资金管理渠道不变,按照“录入违法信息罚款资金归属地”的原则,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号)、《甘肃省公安交警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各地执收的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高速公路公安交管部门录入的交通违法信息,罚款资金全额上缴省级财政。本省籍机动车在外省(区、市)违法在本省处理的,罚款资金上缴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同级财政部门。 二、规范业务办理 (一)交通违法异地处理 1. 违法处理窗口处理范围。尚未部署自助办理终端的交警支队、大队,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辖区违法处理窗口处理辖区外(包括按照公安部要求参与转递的外省区市)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2. 自助办理终端处理范围。部署自助办理终端的交警支队、大队通过自助办理终端,可以处理本省籍机动车和驾驶人在全省范围内任意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电子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缴纳当场已经做出200元以下罚款处罚决定的罚款;查询机动车在全国任意地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交通违法罚款缴纳 1.违法行为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包括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代收银行柜面、银行无线缴费终端和银行代收点缴纳罚款。代收银行收取的罚款根据代收费系统提取的采集机关代码即时划入违法信息录入地公安交管部门设立的非税汇缴专户。各地应按月将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2.依托代收银行现有的营业网点和部署在交警大队和支队车管所的无线缴费终端进行罚款缴纳业务,银行的收款数据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实现实时传输。 3.代收银行在本地没有营业网点或未部署无线缴费终端的交警大队由代收银行派驻工作人员现场收取,每日制成表格(含处罚决定书编号和实收金额等内容)传输至代收银行网点或部署无线缴费终端的地点,由代收银行工作人员按照表格内容录入代收银行代收费系统,确保资金清分到位。 三、严格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相关组织部署和实施工作,分解细化推广应用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进度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协作配合。要加强与财政部门和代收银行及网络、系统建设单位的沟通协作,通力配合,确保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 (三)做好社会宣传引导工作。要按照总队要求开展社会面宣传,向群众公示办理流程,使群众知晓相关业务办理操作程序,确保推广应用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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