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神驼 千里神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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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铲车碾死人事件:巨额赔偿不可规避刑责更不能遮掩真相 河南中牟铲车碾死人事件,在媒体强烈关注下,在网络众声鼎沸之下,看来还是避免不了强行闭幕的命运。4月1日,来自河南省中牟县委宣传科消息称,发生在3月27日的中牟县姚家镇西春岗村铲车碾人事件,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据称,对于赔偿金额双方比较满意,但官方和当事人均不透露赔偿金额。 但网民不满意了,网上不乏有指责死者宋合义儿子的声音,当初,他在网上声嘶力竭地向网民求助,一旦赔偿下来,舒服满意了,主动将救助信息删除的一干二净,网民便骂他“钱真得那么好使吗?那是你的亲爹”。网民的话虽然糙一些,但是有道理的,然而,话又说回来,网民虽然占据了道义的高峰,但毕竟不是当事人,站着说话毕竟有些不腰疼。而当事人愿意和解自然有他的难处,何况,与加害方和解是他的权利,他人也不能剥夺。接受多少赔款,是否愿意和解,赔款金额的保密也就顺理成章。 我甚至认为,如果加害方与被害方达成了刑事和解或者谅解,对加害方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也是情理之中的。毕竟从理论和现实上讲,愿意积极赔偿,表明加害人还是有悔改的诚意,在刑罚上是可以照顾的。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也明确了“刑事和解”程序,他们之间愿意和解,愿意赔偿,正所谓“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随他去吧! 但是政府却不能如此“淡定”,不能因为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就赶紧地息事宁人,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一是,虽然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但是,民事赔偿是不能代替刑事处罚,民事赔偿更不能代替真相,毕竟这起案件是公诉案件。譬如说,加害方本应要判决十年,刑事和解之后,判处八年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说轻得没有边界,判处三年甚至缓刑。如果因为赔偿与和解,将一个故意杀人行为变成为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那就是大离谱了。所以,在当事人选择封口时,政府更应当进行信息公开,让公众相信政府不为当事人和解而左右,仍然秉公执法。 其二是,虽然当事人之间可以和解,但公共利益不能和稀泥。众所周知,中牟县碾死人的开发商---弘亿公司在动工之前,并没有与土地承包人达成书面协议。这就是一个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任由这种现象蔓延,岂不是容许强盗明火执仗抢劫他人财产,公共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能得到保护。政府要好好调查一下,开发商为何有这样的胆量来侵占他人的土地,而这种明火执仗行为为保屡屡得不到制止,酿成这样的惨剧有关部门有无渎职。要知道,类似的事情不是第一起,更不会是最后一起,中牟事件尚未平息,湖北巴东水泥罐车下又一冤魂出现。政府岂能因为当事人和解了,而进行消音呢? 最近的消息是,中牟县政府决定对施工方弘亿公司所在区域的包区干部、姚家镇纪委书记冉志洁进行停职检查。一个镇纪委书记停职检查,官可“真大”,但我希望的是,中牟官方能用更坦荡的心胸欢迎媒体来监督,能更及时公开案件的信息,能下更大力度来调查幕后的原因,不要再让百姓用血肉之躯来挡张牙舞爪的铲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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