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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普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解读(四) ——网络   2019年1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规定》的第四章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也就是网民们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特别是一些互联网上常见的但不受人们重视的擦边球行为,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无法无天。 下面,我们对《规定》第四章“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内容进行解读。 《规定》第四章“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共八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   《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解读:本条倡导网民们文明上网,在网络上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过程中,应当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发布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不踩法律红线。 鉴于当前弹幕确实是一块边缘且混乱的地带,充斥着各类“不良信息”,除了发帖、回复、留言等传统形式的网络活动参与行为外,本条特地将弹幕列入规制范围,所以喜欢在网上看视频时发弹幕的小伙伴们以后在发弹幕时也需要谨言慎行了,否则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违法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的,轻则处以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重则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会强制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违法行为人系单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按照前述规定进行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解读:本条规定了各类网络群组(如微信群、QQ群)和论坛社区版块(如百度贴吧、微博博主)建立者和管理者对信息内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鉴于“谁建群,谁负责”的原则,日常常见的微信群、QQ群群主及管理员、百度贴吧吧主以及管理员等日常常见的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必须要进一步承担起自身的管理职责,不仅自己不利用群组、网站论坛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有成员发布违法信息或不良信息时也要及时警告、阻止、撤回或删除,否则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将对相关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解读:本条鼓励使用者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与信息生产者、网络平台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因此,各位网民在发现网上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后,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解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网络攻击行为,不但构成民事侵权,还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可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解读: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无故删帖、有偿删帖等网络行为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有以此敲诈勒索的现象,上述行为轻则将处以行政处罚,重则涉嫌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能涉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刑事犯罪,网民们尤其是相关平台、公关公司等对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重视。 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解读:本条是关于技术违法的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的技术工具,往往被运用到违法犯罪中,不少网民也被卷入其中,有的是牟利,有的是盲从。在很多网络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也多以技术中立、技术无罪等理由为自己辩护,但是并不能改变其利用技术工具违法犯罪的事实。 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解读:本条是关于破坏网络生态秩序的规定。日常最常见的技术限流、信息劫持、曝光绑架以及数据造假、流量造假、虚假账号、刷单账号等现象(如电商平台订单造假、刷单、刷好评等乱象),可能会侵害用户的选择权以及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上述轻则会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八条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解读:本条系对借助党政、国家信息违法开展网络商业营销行为的规制。党政机关、国家机关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国家形象,具有一定神圣性和权威性,不容在商业中被滥用。此条规定不言自明,无须过多解读。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上述所涉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我国网民数量呈几何式增加,网络海量信息纷繁芜杂、鱼龙混杂,网络领域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加强网络管理和强化网民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两者不可偏废。在人人都是传播者、人人都是麦克风、人人都是发言人、人人都是内容生产者的全媒体时代,对于广大网民而言,要有法律意识,底线意识,文明上网,依法上网,从每一个小我做起,弘扬正能量,提升网络信息辨别能力,不发布、转发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对违法信息积极举报,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共享安全健康的网上精神家园。 (来源:网信郑州)
春暖花开 那一刻,也许是在摆脱烦恼的困扰之后,也许是在收获意外的惊喜之后,也许是在顿悟亲情的温暖之后,那一刻,我的世界春暖花开,充满阳光。   那一年秋天,陌生的学校、陌生的班级、陌生的老师与同学……这一切都使我感到惶恐。下课时,我总像一只胆怯的缩头乌龟般缩在座位上,不愿意出教室,也不愿意理睬新同学。很快,在同学们失去对我的新鲜感后,我成了一个像影子一样可有可无的人。我的成绩也因为不适应新老师的教学方式而一落千丈,成了老师眼中无足轻重的怪孩子。为了不让父母担心,我一人承受着巨大不适,将这个糟糕的局面僵持了一月有余。   风呼呼地吹进我的袖口,虽然不像冬天那样刺骨的寒冷,但使我感到冷冰冰的。我不想马上回家,我需要好好静一静。我在楼下的石阶上坐了下来。   我的目光停在了不远处的一盆花上——我认得它,奶奶养的吊兰和它很像。它的叶子枯黄,无力的垂着,只有根部的末端还残留着一丝可怜的绿色,花盆也很是破旧了,整株花横躺在不远处的石阶上。很显然,他被丢弃了。我慢慢走过去,把它捧起来,把吊兰搬上了楼,把它和****兰紧挨着放在阳台上。每天都给它浇一点水,一周多时间过去了,还在无精打采中徘徊的我惊奇地发现,那株捡来的吊兰原本枯黄的叶又恢复了绿色。我很是惊异于它顽强的生命力。我不禁发觉自己的意志竟不及这株吊兰。而它——吊兰,给予了我彻底的醒悟。恍惚间,我的心中开出了一朵坚强的兰花——那一刻,我的世界春暖花开。   冰雪的融化意味着春天的到来,兰花融化了我心中的冰雪,使我的心晶莹剔透,大彻大悟。就在那一刻,我的世界春暖花开。
“白肺”是什么?甲流可能引起“白肺”吗?专家解答→ 近期 关于感染甲流会不会 引起“白肺”的讨论较多 “白肺”是什么? 感染甲流可能引起“白肺”吗? ↓↓↓ 流感患者得白肺的比例较低 北京市呼吸疾病研究所所长 童朝晖:只有当肺里肺炎浸润的影子超过了75%、80%以上,导致呼吸困难憋气才叫白肺。或者说白肺往往需住ICU(重症监护室)。一般的肺炎,就是有点片影或者是单侧、散在的影子,这都不叫白肺。同时,白肺也不是病毒所专有的,在日常没有流感、没有新冠流行的时候,像一些细菌感染一旦导致了重症肺炎,比如双肺浸润的面积超过了75%、80%以上,医生从影像学上一看,基本上都白了,口语化说这个病人比较重,所以说白肺是重症肺炎的口语化表达,但是应该说流感得白肺的比例,不管是成人还是小孩都是比较低的。 儿童感染甲流以后绝大多数是轻症 专家介绍,儿童感染甲流以后绝大多数都是轻症,以呼吸道感染为主要表现,还有一部分孩子可能会出现呕吐腹泻等胃肠道的症状,只有极少部分孩子出现并发症。 如果孩子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有哪些情况需要家长高度警惕,及时送医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急诊科主任 王荃:首先,如果孩子的发热时间超过三天或者出现了超高热,比如体温在40℃以上,这种情况下要积极到医院求助于医生。另外还有孩子出现了呼吸困难、脸色苍白、呕吐腹泻,尿量减少,哭的时候没有眼泪等脱水征象,也需要及时到医院去。如果孩子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抽风,尤其是抽风以后他的神智不清楚,这种一定要及时去医院。当孩子出现发热以后,精神状态非常不好,迷迷糊糊的总想睡觉,这种也需要及时到医院去就诊。 专家提醒,孩子感染甲流后,体温通常以39度以上的高热为主,一般会持续3—5天,总的病程大概在一周左右。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急诊科主任 王荃:药物要起作用,基本上是需要48小时以后,这样体温高峰才可以逐步地往下走,所以爸爸妈妈们也不要太着急。完全可以在家给孩子吃药、多喝水,让孩子多休息,其实这样是有利于孩子的康复的。 6个月以上婴幼儿可接种流感疫苗 专家表示,接种疫苗可以显著降低儿童的感染率和发生严重并发症的风险。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急诊科主任 王荃:如果孩子是6个月以上没有禁忌证,鼓励孩子在每年的流感流行季前去注射疫苗的。对于6个月以下的孩子,鼓励孩子的同住者,包括爸爸妈妈、爷爷奶奶或者是其他的看护者,一定要去积极地接种疫苗。 专家提醒,如果家长出现了流感症状,在家要戴好口罩,注意手卫生,与孩子保持距离,避免传染给孩子。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急诊科主任 王荃:另外对于一些高危人群或者是有基础病的、有一些免疫缺陷的孩子,可以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一些预防性的用药。如果孩子一旦感染了,一定要让孩子居家休息,不要再去带病上学了。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关于有序解除部分管控措施的通告 按照佳应指布〔2022〕5号通告精神,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实际,为进一步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自4月8日起全市有序解除部分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公交汽车、出租车在严格执行扫码、验码、通风、消杀等措施的前提下恢复营运,公交汽车50%限乘;出租车严禁前排载客、拼乘、驶离城区。 2.全市水、电、气、热、通讯等公共服务窗口恢复营业,严格执行扫验行程码、健康码、场所码和测温、戴口罩、1米线、通风、消杀及错峰、错时、限流等限制性措施,严防人员聚集。 3.早市经行业主管部门检查评估后,可有序开放,并加强管理,严格扫码、验码、戴口罩、消杀等防控措施,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和引导,采购后要及时离开,不得聚集逗留。 4.理发店经行业主管部门检查评估后,可有序开放,严格实行50%限流、消杀、扫码、验码、全程戴口罩等防控措施,严防聚集。 5.确保备春耕生产种子、化肥、饲料、农机具及汽柴油等物资的运输畅通,实行“点对点”全程闭环管理,严格查验司乘人员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身份证,落地核酸检测,无接触交卸货,并严格对车辆进行消杀。农资经营、农机具及配件经销维修经营场所要严格落实扫码、验码、测温、戴口罩和错峰限流、日常消毒、消杀、员工健康监测等各项防控措施。 6.严格园区和企业防控措施,企业要对员工和运输、通勤车辆实行闭环管理,做好出入查验、登记,通勤车50%限乘;后勤人员、装卸工以及流动人员要严格落实防控措施,2日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对在建项目工地、售楼处实行严格管理,企业员工坚持“两点一线”,非必要不得离开工作地点和居住场所。 7.物流、快递、外卖等行业应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所有人员2日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8.全市中小学校继续实行线上授课;各类幼教、培训等机构继续停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外,继续实行弹性工作制。 9.严禁聚集、聚会、聚餐,提倡红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办理丧事不超过10人、3台车辆;严防公园、广场人员聚集,活动人员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全程必须戴口罩。 10.棋牌室(麻将馆)、影院、网吧、游戏厅、歌舞厅、酒(茶)吧、密室逃脱、剧本杀、洗浴、足疗店、按摩院、旅店等“九小场所”、文化旅游场所、餐饮场所堂食继续停业,开放时间另行通告。 11.所有场所和广大市民须严格执行扫码验码、测温、戴口罩、防集聚、日常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12.对不执行市指挥部通告的行为,有关部门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3.2022年3月27日我市下发的疫情防控通告中的其他管控措施继续执行,疫情防控政策根据疫情形势动态调整。请广大市民认真遵守疫情防控要求。 同江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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