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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声明:将追加对《每日经济新闻》虚假报道的起诉 2013年7月4日,《每日经济新闻》发表《360棱镜门》等一系列虚假报道。这是继2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炮制所谓“360黑匣子”系列文章,诬称“360窃取用户隐私”之后,再次操弄同样的手法,虚构事实,恶意歪曲,再次损害了360的商誉。针对每经的本次虚假报道,360将追加对该报社的起诉,并提起刑事诉讼。 360声明如下: (1)每经本次虚假报道出现的数据、视频等所谓资料,是2010年12月底360服务器遭受恶意攻击,主要因为部分网站违反web编程安全规范而导致的 。针对该次事件,360早已向主管部门做了汇报,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然而,在此之后,360的竞争对手不断利用各种手段,将360恶意网址库恶意歪曲成为搜集用户隐私数据,并在网上发布。360的多次澄清和说明在网上已经存在长达两年多,搜索一下即可轻松获得。我们不解的是,每经为何选择在此时翻出这些陈旧的资料炮制虚假报道,却不引用360的相关说明? (2)2月26日,每经在未经采访360公司的情况下,以匿名记者引述匿名人士和360竞争对手言论的方式,污蔑360旗下多个产品的安全性,严重损害了360公司和360产品的商誉。360已经起诉每经,索赔5000万元,以追究其制造虚假报道、损害360商誉的法律责任。本次每经再次制造虚假报道,再次严重侵犯了360的名誉权,360将对每经进行追诉,并,将追究任何转载该虚假报道的媒体的法律责任。 (3)每经在本次虚假报道中对于国内外最具权威的网络安全评测机构AV-Test、西海岸实验室以及两家国内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的测评结果,进行了全面的质疑和否定。损害的不仅仅是360一家公司的商誉,也全面损害了国内外第三方评测机构的声誉,是对信息安全整体产业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带来挑战。作为一家大众财经媒体,挑战专业、权威的国内外测评机构的评测结果,仅仅根据道听途说和引用匿名人士、故意不表明竞争公司身份的所谓专家的观点,没有其他权威专业机构的的扎实证据,公信力何在? (4)自创始以来,360通过创新结束了流氓软件肆虐的时代,沉重打击了木马地下产业链,让杀毒软件从收费走向免费,成为中国互联网第一大网络安全品牌。360提倡的开放平台威胁到互联网巨头的利益,推出的360搜索so.com打破了市场垄断格局,因此多年来一直是各种利益集团的抹黑和攻击的对象。 (5)360的竞争对手试图借助每经的虚假报道达到恐吓用户,以破坏用户对360的信任。然而,360为用户创造的价值是不可抹杀的。360倡导的免费安全理念推动中国电脑正版安全软件的普及率高达99.1%。2013年微软官方安全报告指出,中国电脑的恶意软件感染率指标为0.6‰,仅是全球平均线的十分之一,也是恶意软件感染率最低的国家。以360为首的免费安全软件普及对中国网络安全形势的改变起到了关键作用。 值得深思的是,为何每经不遵守财经媒体通用的平衡报道的原则,而单方面采用360公司竞争对手提供的资料和言论?每经频频进行这种不正常的报道,它到底是财经媒体,还是竞争对手的打手?
微软Windows XP系统四项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花750元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却发现如果不同意微软公司的协议,就不能继续安装,消费者郭力将微软公司诉至一中院,请求确认微软协议中的28项条款无效,并公开赔礼道歉。今天记者获悉,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协议中有四项属于“霸王条款”,被判决无效,郭力的其他诉讼请求则被驳回。2006年7月6日,河南郑州的郭力购买了微软公司的Windows XP软件一套,回家安装时发现,使用该软件必须同意《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诸多限制性使用条件。郭力认为,协议中的28项条款显失公平,对消费者明显不利。对此微软公司认为,协议的各项条款主要是对原告获得的权利的明确,不存在免除被告微软公司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或者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内容。同时,目前软件业普遍采取了内容相差不大的许可协议,已经形成一种行业惯例。如果不同意该协议,用户可以选择退货。经过对协议中28项条款逐条审查,法院最终确认, 四项条款减轻或免除了微软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定义务,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应被确认为无效。此外,郭力基于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主张被告微软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1涉案条款中第20条第一项和第27条约定,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O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这实际上免除了被告微软公司因重大过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2涉案条款第20条第二项、第28条规定限制微软公司责任条款。法院认为,上述条款有可能减轻了微软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3涉案第26条第一项。该条款免除被告微软公司对“OS组件”和“支持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法院认为,上述条款免除了被告微软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已构成《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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