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普罗大众 安吉·普罗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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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保洁人员的高温费才80元/月? 停车时和黄马甲的保洁人员闲聊,他们的工资2350/天,问起现在高温费才80元/月,简直不可思议。 2022年浙江高温补贴相关政策规定,符合高温补贴领取条件的劳动者,在6月、7月、8月、9月四个月内可领取高温补贴,高温补贴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到200元不等。 一、浙江高温补贴标准 1、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2、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二、浙江高温补贴发放时间 4个月,即6月、7月、8月、9月。 三、浙江高温补贴发放条件 1、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2、企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凡是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企业都应该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 四、浙江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3、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乍浦一小区业主状告业委会主张知情权,法官:支持 12月30日。平湖市法院对一起业主状告小区业委会主张知情权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原告要求被告公开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小区停车费收支分配和车位处分情况等五项核心内容,均获得法院的支持。此案的判决,对维护业主切身利益、规范业委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积极价值。陈先生是乍浦镇嘉电新村小区的业主之一,该小区建成于上世纪90年代,是原嘉兴电厂的职工住宅区,有居民400余户,是乍浦较早的建制小区,3年前因政策调整,嘉兴电厂将该小区的部分资产无偿移交给了地方政府,由于移交工作的不透明,导致了该小区的管理混乱,尤其是小区在资产权属、维修基金使用、车位费收支及处置上缺乏透明度,故引起不少业主的不满,业主和物业的矛盾颇深,而作为小区管理者的业委会亦因权限的模糊而对小区现状不闻不问,导致前不久,陈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将小区业委会告上法院。其在诉状中称:本届业主委员会自2018年9月接手小区以来,财务收支不透明,不按规定公开应公开的信息,物业收费无透明度,致使原告等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据此,陈先生提出与众业主核心利益相关的5项诉讼主张,其中包括公布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公布本届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及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公布停车费收支分配和车位处分情况;公布本届业委任期内的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收支凭证等。庭审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做了抗辩。经过法庭调查审理,12月30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 知情权,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并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被告平湖市乍浦镇嘉电新村业主委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公示属于嘉电新村业主共有的资产 (含附属设施)的基础信息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利查阅、复印属于嘉电新村业主共有的资 产(含附属设施)的基础信息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判决被告平湖市乍浦镇嘉电新村业主委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公示属于嘉电新村业主共有的嘉电 新村小区共有部分公共收益情况和财务账册(含嘉电新村业主共 有的停车位收入、租金及分配情况)。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利查阅、复印本项上述公共收益情况和财务账册; 判决被告平湖市乍浦镇嘉电新村业主委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日内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公示 2018 年 11 月 9 日后的工作 经费收支情况(含财务账册和凭证)。原告自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有权利查阅、复印本项上述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含财务账 册和凭证)。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这足以说明,此案的判决是有法可依的,正因为如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区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众业主的幸福指数。而只有业委会不折不扣地满足众业主的知情权,引导业主参与小区各项管理事务,监督物业履行职责,才能调动众业主共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才有可能提升小区的管理水平,从而把小区管理好、建设好、维护好。反之,业主们只会怨声载道,并使小区管理走向恶性循环,这样的教训在近年来时有发生,类似的纠纷和案例亦常见媒体,足以说明问题。
有点意思,港区4部门联合强拆结果被判违法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湖市乍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雅山中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傅晓波,镇长。 委托人代理人俞国华,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富良,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在林、顾支农,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梅园南路1333号。法定代表人戴忠伟,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玲源,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嘉兴市国土资源局港区分局,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中山东路116号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大楼。法定代表人沈哲俊,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肖辰,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分局,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天妃路1079号。法定代表人陈龙,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美芳,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雅,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平湖市乍浦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乍浦镇政府”)因建设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421行初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85年11月,孙富良之父孙其祥申请建造住宅及猪舍,经批准同意使用原宅基92平方米建造住宅及使用30平方米建造猪舍。1992年10月,平湖市乍浦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乍浦镇政府”)地籍调查时确认孙其祥户住宅建筑面积190.9平方米、猪舍17.5平方米、场地33.5平方米、庭院315.3平方米,同意发证面积208.4平方米。在“三改一拆”行动中,乍浦镇政府、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平湖市住建局”)、嘉兴市国土资源局港区分局(以下简称“嘉兴港区国土分局”)、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分局(以下简称“嘉兴港区综合执法分局”)于2018年4月13日联合作出嘉港综认字〔2018〕8号《关于违法建筑的综合认定》,认为:位于,户主孙富良,房屋周边存在违法建筑,建筑面积1038平方米,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违法占用土地530平方米,未办理用地手续;经综合认定属违法建筑。2018年4月19日联合作出嘉港违建字〔2018〕乍2-4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判决书太长了,省略若干字…………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百度8月28日嘉兴中院的(2020)浙04行终140号判决书,最后的结果如下: 经审理本院除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1992年乍浦镇政府地籍调查时确认孙其祥户住宅建筑面积190.9平方米、猪舍17.5平方米、场地33.5平方米、庭院315.3平方米,同意发证面积208.4平方米。除以上房屋外,孙其祥之子孙富良在房屋周边陆续搭建建筑若干。本院认为,《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主张2019年8月31日上诉人、平湖市住建局、嘉兴港区国土分局、嘉兴港区综合执法分局强制拆除平湖市上诉人户宅基地周边建筑违法,被诉四个行政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审判决确认上诉人、平湖市住建局、嘉兴港区国土分局、嘉兴港区综合执法分局2019年8月31日对上诉人在平湖市孙其祥户宅基地周边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平湖市乍浦镇人民政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嘉兴港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加快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宜居幸福指数,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嘉政办发〔2019〕20号)等精神,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市场机制”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同时妥善处理好住宅周边相邻关系。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二、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委托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生产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保险公司等其他第三方单位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组织实施的,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加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行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符合负面清单管理要求。 (二)有明确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调,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本人及配偶无公积金贷款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 对港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含四层)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按照电梯加装费用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台的补助,由财政承担;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由财政保障。财政补助实行“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 激励社区发挥主导作用,由属地财政给予社区居委会8000元/台的资金补助。 上述加装电梯的财政补助资金、管线迁移所需费用和给予社区的考核补助由港区财政分局专项转移支付给乍浦镇财政,由乍浦镇负责该项目的资金补助工作。 电梯加装完成后运行电费、管理费、年检费、维修维保费、更新改造费等均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 四、实施程序 略……
都在说“沪平城际”,我顺势撒一把…… 沪乍杭要飞,沪平城际又拖出来了……公示显示,浙江省都市圈城际铁路二期建设以浙江省的四大都市圈为主,分别为杭州都市圈、宁波都市圈、温台都市圈、以及浙中城市群。其中,平湖所在的杭州都市圈是以杭州市区为中心,湖州、嘉兴、绍兴三市市区为副中心,新增杭德、绍兴、沪嘉、沪平等四条城际铁路。 并明确标明沪平城际铁路,线路长度36.8公里,全线设置7个站点,地下线比例0%。1、沪平城际铁路进度如何? 公示中并未明确具体时间,在公示文本最后写着:“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浙江省都市圈城际铁路二期建设规划》(2017-2022)是可行的。” 另外,据之前央广网记者采访了解到,金山铁路延长至浙江平湖的项目目前已进入规划、上报阶段。 2、沪平城际铁路,运行速度如何? 公示中提到,规划9条线路采用动车组和地铁制式,设计速度80-160km/h。 从方案中来看,沪平城际铁路地下线比例为0.0%,所以不是地铁。3、一共会设几个站点?分别在哪儿? 沪平铁路共计36.8公里,平均站间距大于3KM,全程共设7个站点。 至于7个站点位置在哪,公示中并未提到,只有“本次规划线路位于城镇中心区或居民集中区采用地下线路形式敷设……新建线路位于城市郊区或农村区域,采用高架线路敷设”的表述,鉴于沪平城际铁路没有地下线,因此预计不会建在城镇中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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