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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的案件,我们忽略了什么? 现在关注这个案件的人,主要工作是情绪输出:骂渣男,骂渣女,骂渣男父母,骂渣女父母,骂法律条文,骂司法制度,骂彩礼习俗......骂完之后加一句,这谁他妈敢结婚啊。这起案件没有一个赢家,并且加剧了男女对立,说得更严重一点,会进一步削弱年轻人的结婚意愿。从个体到社会层面,这都是一起悲剧。但我觉得最悲剧性的地方在于,我几乎没有看到有人关注这对悲剧男女的......感情。说到感情,有人会噗嗤一笑:都什么年代了,还谈感情?为什么不谈呢?由于没有调查记者直接访谈当事男女,我们对他们的感情只能靠猜。我的猜测是他们通过婚介公司和双方父母接受了一桩被安排的婚约,他们之间没有感情基础。但是,女方只要男方满足了彩礼和房产登记等条件,她能接受没有感情的婚姻,男方亦然,并且确信只要开始启动财务方面的给付程序,就可以获得没有感情的性爱。男欢女爱应该是这个世界上最美好的感情之一,可惜在他们身上变成了可以牺牲的代价。法律上所谓“违背妇女意愿”本质就是“感情”问题。准确地说,是“缺少感情”的问题。年轻人,你们有幸生活在一个可以自由恋爱并且不需要户口簿就可以领取结婚证的年代,不要辜负这个时代,尊重自己内心的真实感受吧,因为爱,所以爱,忘掉彩礼,忘掉定金,忘掉婚姻中介......忘掉一切内心抵触的安排。真心相爱,以及已经生效的民法条文,是婚姻最大的保障。没有感情,才需要用一系列条款捆绑婚姻......这不是一桩买卖吗?“情不知所起,一往而深”是婚恋最道德的原则,这个原则出自明代的汤显祖,距今已逾四百年。没有感情的婚姻,大前提就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有“强奸”一说,为何没有“强婚”一说?说回大同案,我不同情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他们的悲剧,都是他们自找的。自己的感情都敢欺骗,这个双输的结果不是活该吗?这是我的情绪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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