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水手舵手 大力水手舵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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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水手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商标局 更新时间:2006-6-28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长沙大力水手保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赫斯特控股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长沙大力水手保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22期《商标公告》第1781029号“大力水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在中国,异议人“大力水手”商标已在第14、16、25、28、41服务上获得注册,大力水手文字在中国拥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大力水手”是对异议人卡通人物名称及中文商标“大力水手”的恶意抄袭。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予以驳回。“POPEYE”(中文名称“大力水手”)是异议人于1929年创造的最为著名的卡通人物造型,异议人对其所独创的人物“大力水手”享有在先权利和独占权利。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权利相冲突,违反《商标法》第九条规定。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大力水手”是已经存在的文字,并未构成文字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只有作品才享有著作权,文字是不享有著作权的。异议人只享有“大力水手”这一卡通人物形象的著作权,被异议人可以引用已存在的文字“大力水手”作为文字商标,没有侵害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并未认定异议人拥有的“大力水手”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故异议人不享有驰名商标的权益。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757394、795498、785446、1055834号“大力水手”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14类第16类等、第28类等、第41类公共游乐场等,第1172622号“大力水手POPEY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等。被异议商标“大力水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双方商标使用或者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其知名商标“大力水手”及侵犯其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但其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781029号“大力水手”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岁月如风,人生如梦! zzz 岁月如风,人生如梦! 岁月如风,人生如梦,不经意地,一个个昨天已匆匆地告别日月星辰。又到了一叶知秋的日子,飘零的岁月如同风中残叶,随风而逝,交织于发黄的记忆。 匆匆地走过了人生的又一程,而我却始终没有弹出一个美丽的音符。几分伤感,几分无奈。回首凝眸,毫无掩饰的孤独与无助。匆忙之中,架起一座座心桥,本想亮丽青春,却忽略了岸流的美丽,当赶到心灵赴约的地方,早已芳草萋萋,面目全非。季节,于我的泪光中滑落,我没有执着守候光阴中的那份美丽,毕竟风中的承诺如同堆积在沙堆上的贝壳,潮起潮落的时候都会被带走。只好伪装成潇洒的灵魂,让一切的悲伤失意托负于风中,独守一份空白。 当岁月的轮回与感情的回归,才猛然觉悟,花落无语岁月无痕,我只是青春舞台上演饰独角戏的忧伤歌者,没有人会为我喝采,无法正视生命里的主题。只好选择最淡的心境来诠释这份青春的忧虑。 许多时候,我们已无暇在纷扰繁忙的时光流逝中发出对岁月的感慨;偶尔回首漫漫来时路,才蓦然发现,看似悠悠的岁月的车轮已经匆匆碾过数年,一切遥远恍如隔世,却近在今生:天真无忧的少年行走在乡间的小路上,脚下洒满了树影和滤过繁密树叶间隙的细碎的阳光,内心满是空灵遥远无边无际的幻想;而今,儿时那些色彩斑斓的梦幻已经消散在内心深处不经意的角落里,盖满灰尘。 要好的同窗换了一茬又一茬,最后大部分都只能停留在记忆里;曾经相爱过的人已离我远去,远得甚至无法望得见哪怕模糊的背影。人生到底注定有多少有常的聚聚散散、无常的合合分分?…… 寂静的夜晚,静静地坐在清冷的房间里,无人相伴,无语可对人言谈,远离了工作时的喧嚣和忙碌,可以一个人品味这份刻骨的孤独与莫名的忧伤。伴随着一首首缠绵悱恻的老歌,思绪不知不觉中会慢慢飞往遥远的落满灰尘的岁月角落,那一份久未开启的记忆便在音乐的催化下一一在心底慢慢在眼前、展现开来。心口在隐隐地作痛。曾经多少次深深地伤害一个深爱过自己的灵魂啊! 往事早已不堪重提,随着岁月的流转,沉淀下来的,除了麻木,便是午夜梦回、迷蒙中那份穿透白日里麻木神经所带来的刺骨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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