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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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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人才移民美国的具体条件及分析 杰出人才的优势,在于他们申请移民签证,既不需要出示劳工纸,也不必获取美国雇主的雇佣证明。 根据美国移民归化法(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第203(b)(1)(a)部分,在下列情况下,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可以获得移民签证: 1)此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等领域有杰出才能,历来就得到其所在国或国际的一致认可,其成就可以通过大量书面材料证明; 2)此人希望进入美国继续从事其所擅长之行业; 3)此人进入美国后将给美国带来极大利益。 --足够高的国内知名度 移民法认为,申请人的杰出才能,"历来就得到其所在国或国际的一致认可"。而联邦法院最近做出一项重要的决定,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并不一定要有很高的国际声誉。 向美国移民局申请杰出人才移民签证,最重要的是用材料证明申请人具备杰出才能。美国移民法规定,没有得到过国际大奖的人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中的至少三种: * 申请人在本专业领域内曾经获得知名度稍低的国际或国内大奖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是本专业领域著名组织或机构的一员的证明材料,该机构的会员均为取得杰出成就的专业人员,会员资格由该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鉴定; * 专业报刊、重要商业刊物或媒体对申请人在本专业领域所取得的成就的报道(报道必须包括标题、日期和作者,必要时还应翻译) * 申请人在本专业领域或相关专业领域曾担任裁判团成员或以个人名义担任裁判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在本专业领域之科研、学术或艺术上做出重大贡献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在专业报刊杂志或其它媒体上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曾在不止一个国家举办自己作品的艺术展览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在为某个知名组织或机构的表演活动中充当主角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与其它人相比获得高薪或比他人获得更高酬劳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在艺术表演中获得商业成功的证明材料,如电影票房记录,磁带、磁盘、录像带或影碟的销售记录等。 虽然移民局只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所列十种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三种,但是为了不给移民官拒绝批准落下口实,移民律师无疑要对客户所提材料的质量进行评估。 在律师和移民官眼里没有价值的材料包括: * 申请人自费出版的书; * 脚注提到申请人的作品却未做任何评价; * 一笔带过的书名目录; * 中立的评论。 能作为有力的证据的材料包括: * 同行们在专题讨论会上对申请人作品的评论; * 同行们在学术专刊上对申请人作品的评论; * 学者们描述申请人在学术领域所作贡献的推荐信; * 申请人的作品被当作权威列入引用目录; * 在同行学术评论专著中充当评论家; * 学术论文(尤其是博士论文)。 --继续从事擅长之行业。 新的移民法明确指出: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到美国后继续从事其所擅长的行业。 因此,虽然美国移民局不要求申请人提供雇佣证明,但是申请人必须提交"明确证明"(clear evidence)自己抵美后不会改行的文件,这种证明可以是未来雇主的信,也可以是预先的承诺如合同等。申请人还可以草拟一份声明,详述自己在美国继续工作的计划。移民局认为,对杰出人才来说,离开了你所擅长的行业,也谈不上杰出。 --预期带来利益的要求 移民法强调:进入美国的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必须"给美国带来极大的利益"。美国移民局认为这种要求的实际意义是国会不希望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移民到美国以后一直闲着而不发挥其才能。 这条法律规定表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的关于抵美后将继续在自己所精通的行业工作的证明材料,足以说明该申请人的到来将给美国带来极大的好处。移民局认为,也有"极少数"申请人进入美国后会严重损害美国的利益,移民官也可以因申请者不能给美国"带来极大的好处"而拒绝其签证申请,但一般来说,满足预期给美国带来利益这一根本要求,其它条款并无岢求。无论法律如何进行冠冕堂皇的说明,美国人"务实"态度还是极清楚地写在脸上。
美国EB1A优才移民申请条件 Ø EB1—A“杰出人才”:申请人均为杰出人才,它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因为申请人“杰出”,所以不需要有美国雇主雇佣,也不需要投资50 万美金,更不需要学历和英语,而可直接获得美国永久绿卡(含全家人),无排期,满足10点中3点即可。 申请条件: 某个领域的“杰出人才”,申请人只需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在科学、艺术、教育、体育、商业,运动等领域拥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并在其所属领域里属于占少数顶尖人才,且其才能和成就在其专业领域里获得国际国内的公认和推崇,其成就包括像国际公认的诺贝尔奖或奥斯卡金像奖。或是提供至少三项以下证明即可: 1. 申请人在所在领域内,获得过的省级、国家级或国际性奖项。 2. 申请人在所在领域内具有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此会员资格须由国家或国际专家认可其在该领域的杰出成就才能获得)。 3. 申请人在该专业或领域的主要出版物或者其他主要媒体发表的材料。 4. 申请人曾以个人或组员身份担任评委,对其专业领域或其它相关领域內的作品进行评审鉴定。 5. 申请人在学术研究,艺术,体育及教育领域,曾做出独创性、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6. 申请人在所属专业领域的国内国际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体上发表过专业作品,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7. 申请人在国家级或具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会上举办作品展览或其他展示活动。 8. 申请人在工作机构、重要专业组织、团体担任主要领导或其他重要职务(需要全国范围内或专业领域内)。 9. 申请人在相关领域的薪资、报酬或待遇远远高于其他同行。 10. 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并通过票房收入、影片、录音带、录影带、DVD等的销售量得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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