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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违法十次纳入征信记录 日前,广州市公安局公开征求公众对《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共41条,除总则及附则以外,主要涵盖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车辆登记、道路通行规则、停放与充电管理、网约配送车辆管理等方面。 征求意见稿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其身份信息和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信用档案。网约配送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信用档案。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禁止了6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的行为,包括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过江隧道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拨打接听电话、浏览通信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等。 征求意见稿还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则进行了规范。如电动自行车制动器失效或者横过机动车道时,应下车推行;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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