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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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D女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 案例: A是警察,纠集好友B、C二人将D女绑架,A打算要求D的家属送30万元现金过来,而且计划拿到赎金后就撕票。将D女捆绑控制住之后,A外出,并嘱咐B、C二人严加看管D女。在此期间,D女问B、C二人绑架她的目的是什么,B、C就告诉D说:A想要30万。D女说:这样,你俩把我放了吧,我给你们俩每人50万。B、C对D说:如果我俩放了你,A会枪杀了我俩的,别忘了他是警察。这样,你把A杀了吧,我俩帮你。经过预谋和精心准备之后,待A返回绑架现场之后,B、C突然摁住A,D拿刀捅死了A。 问题: 问:B、C、D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喝完酒后多久开车才不算酒驾?实验结果来了 山东高法6月19日 据公安部最新统计数据,今年以来,全国加大力度开展专项整治,因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3.4%。由于酒精的**作用,喝酒之后人会变得行动笨拙、反应迟钝、操作能力降低,统计表明,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 夏天来了,很多人都喜欢吃烧烤喝点酒。不少司机认为中午喝了酒,只要当时不开车,晚上再开、或者第二天再开就不属于酒后驾驶,可没想到,还是被查出了酒驾。那么喝完酒,到底多久可以开车呢?近日,江苏交管部门就进行了一次酒精测试,来看实验结果。 测试分成白酒组、啤酒组、红酒组 此次实验,江苏交管部门专门挑选了9位自认为非常能喝的志愿者参加测试,他们年龄跨度从20岁到55岁,被分为白酒组、啤酒组、红酒组。  接下来,交管部门根据每一位志愿者的饮酒量及对应时间的呼气测试含量值,做一组数据统计,看看酒精在他们体内代谢的速度如何。  酒后3小时测试: 喝酒量和测试结果没有必然关系 实验从晚上8点开始,这9名志愿者按照自己的酒量开怀畅饮。3小时后,泰州市交警支队的王警官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他们进行检测。 白酒组的3名测试者在分别喝了350毫升、550毫升、400毫升白酒之后,测试结果分别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99毫克、147毫克、177毫克;如果这时候开车上路,都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红酒组的3名测试者在分别喝了1200毫升、1600毫升、1200毫升红酒之后,测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分别为95毫克、135毫克、97毫克;如果开车上路,也都是醉驾。 啤酒组的3名测试者在同样喝了6瓶啤酒以后,测出体内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分别为68毫克、60毫克和65毫克,开车上路都将达到饮酒驾车标准。  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陵大队民警 王鹏: 这个测试最明显的结果就是,喝酒量和测试出来的结果没有必然的关系。比如白酒组喝了550毫升的测试者,体内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才147毫克,喝了400毫升的测试者体内血液酒精含量反而更高。 酒后9小时测试:部分测试者仍超过醉驾标准 酒局过去9个多小时后,第二天早上5点半,交管部门再次召集回这9位志愿者重新进行测试。  结果显示,白酒组的3名志愿者,除了一位酒精全部代谢完毕以外,另外两位仍然超过醉驾标准,分别是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81毫克和93毫克;啤酒组的3名志愿者测试结果全部为0;红酒组有一名志愿者体内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43毫克,如果驾驶机动车则属于饮酒驾驶。  交警建议:酒后尽量隔一天再开车 以上测试表明,由于每个人的酒量不同以及对酒精的新陈代谢速度不一样,喝完酒之后,什么时候能够代谢完体内的酒精因人而异。为此交警提醒,为保证安全,喝完酒尽量隔一天再开车。此外,饮酒后如果明显感觉身体不适,说明酒精尚未完全分解,此时开车,就有很大机率出现酒驾的情况。
澄清一个流传很广的谣言,究竟“老赖”子女不能上学? 早在今年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记者会上已澄清,“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只是限制上高收费的贵族学校,不能把正常的义务教育和高学历教育等正常的上学都列为限制”。
抚养费的案件官司到底应该怎么打?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也不 抚养费的案件官司到底应该怎么打?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也不熟悉相关程序,今天,北京一中院为大家提供了一份详细的诉讼指南要点,打开抚养费维权的“正确姿势”。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ID:beijingyizhongyuan) 1、什么是抚养费?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当父母之中有任意一方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承担应尽的义务。 2、谁能去打官司?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子女本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的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一方抚养的继子女、一方抚养照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抚养费支付义务一方追索拖欠的抚养费。需要我们关注的是,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其支付抚养费。这是我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新增的,也是旨在为我们未成年人提供更为完善的保护。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父母双方对于抚养费用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并且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也依照约定给付了抚养费,但是一段时间之后,由于生活上的某些原因(工作、疾病等),无力承担原有的抚养费标准,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给付标准,这时候起诉主体便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了。 3、去哪家法院打官司? 抚养费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种管辖的原则被称为“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抚养费纠纷的案件,这也是大多数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的通行管辖原则。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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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能否反悔? 【案情】 2018年1月25日下午2时左右,袁某驾车撞到行人李某,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3天,被诊断为胫腓骨骨干骨折。2018年2月20日袁某和李某达成协议,主要约定由袁某付清李某住院期间治疗费用,袁某再补偿李某3000元。协议签字后即生效,双方不得再为此事纠缠。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3029.35元及协议约定的补偿3000元袁某方均已支付给李某。2018年6月21日,李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2018年2月20日他和袁某签订的赔偿协议书,要求袁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5375.23元(未扣除已赔偿的金额)。 【分歧】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当事人能否反悔,提起变更撤销之诉。 第一种意见:不能提,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 第二种意见:可以提,如果李某的伤害程度明显超出了他在签订赔偿协议进对自己伤情的预见,则该协议显失公平。李某可以在除斥期间内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该赔偿协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当事人之间本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法律关系,因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当事人通过协商将原有的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该赔偿协议是当事人处分自已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若符合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使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 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比较复杂的纠纷形式,涉及众多法律、医学、国家政策等专业性的知识,一般公民难以全面获取和掌握这些专业知识,在处分自己权利时很容易进入认识误区,如果一味认定双方只需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就可能导致赔偿权利人实际丧失数额巨大的人身赔偿,从法理上讲实属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上述规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或者变更权,以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如确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的反悔。 在本案中,李某因此事故造成十级伤残,赔偿协议书袁某所支付、的赔偿费用远远低于李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李某受害程度显然超出李某订立协议书时的合理预见范围,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李某要求袁某再予赔偿并不违反诚信原则,该赔偿协议书依法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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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应否返还 最高院法官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应否返还? 2018-04-26 肖峰 田源 山东莒县管仁珍律师 本文作者:肖峰 田源 最高院法官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刘某;被告:张某。 2015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六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农历正月初六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6年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刘某收取了张某所送过大礼38,800元、上轿礼10,000元及“三金”等,婚后无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分割。 2016年5月18日,刘某曾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一直分居。 原告诉称:要求和张某离婚,嫁妆归其个人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刘某应返还彩礼48,800元及“三金”。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刘某和张某虽然是自愿登记结婚,但自双方外出打工以后,较少沟通和了解,互不联系,不尽夫妻义务,虽经判决不准离婚后,但彼此仍不珍惜夫妻感情,一直分居至今,无法进行和好。现刘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某要求和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刘某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刘某婚前先后共收取张某彩礼款48,800元及“三金”等,考虑到刘某与张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刘某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取张某的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彩礼款48,800元的50%即24,400元为宜。故张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三金”属于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 判 决: (1)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2)刘某的嫁妆有:冰箱、彩电、洗衣机、太阳能、空调各1台,摩托车1辆,挂衣架、鞋柜各1个,三组合家具、皮质沙发各1套,餐桌1张、棉被8床、四件套5床归刘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3)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张某彩礼款24,400元。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那么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最高人民法院亦在2015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这一原则予以了确认。 (2)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在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较为普遍,且动辄十几万元的彩礼亦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一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五万元以上),可以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已对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将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原则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2)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返还彩礼应当以离婚为条件,即在双方离婚诉讼中或在离婚后提起,如果在离婚后提起,应注意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3)针对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愈演愈烈的彩礼之风,司法实践中对于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并非全额返还。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地方司法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 一、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问题 …… (一)关于返还彩礼纠纷的处理问题。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司法解释的精神,将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要准确判定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女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辽高法[2009]120号) 24.关于请求返还彩礼的适应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三项彩礼返还条件属原则性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特殊情况,可根据该原则性规定的精神灵活掌握。对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原则上不应予以支持。 专家视点 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的骗婚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入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 特别声明:本文来源于家事法务,版权属于原出处或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请及时联系删除。 阅读 1222 投诉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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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判给谁?离婚案件子女抚养的31条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一 孩子判给谁?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0、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2、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二 抚养费怎么给? 13、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4、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5、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16、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17、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8、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19、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0、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 21、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2、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2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同意抚养,当然法律也认可。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三 离婚后抚养关系变更 25、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6、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四 离婚后孩子跟谁姓? 27、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五 离婚后的探视权问题 28、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9、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0、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对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中止探望权利的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31、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分手后如何处理 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分手后法院这样判 审法官解释说,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此时接受赠与一方当事人则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赠与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来源:扬子晚报
史上最有诗意的离婚答辩状:你我容颜都在渐老,何苦半路分道扬镳? 答辩状,是一种法律文书,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当事人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可以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可以让法院全面了解案情,进而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 你印象中的法律文书是不是枯燥无味,中规中矩的?有这么一个人,就把答辩词写得诗意无限。小编只想说,太有才了! 答辩状如下 兹因xxx诉我离婚一案,本人提出答辩如下: 把自己的婚姻经营到濒临破产,是我始料未及的,想了十来个日夜,这份答辩状还是得写,做男人,要大气,即便将要被离婚。首先感谢下当原告的你,让我有机会认认真真学习了几遍《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解释,为写这份答辩状,还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部分离婚判决,看了看和我相同处境下的男人们是如何答辩的。到今天,自我感觉可以解答类似咨询了。 “感情是否破裂”是法律规定准与不准离婚的法定条件。这我得和你好好捋一捋了,你起诉我离婚,明显认为我俩感情破裂到了不可修复的地步。从相识到相恋,从相恋到结婚,当初相互的欣赏与默契,难道都云散了么?是花花世界,迷茫了你的眼,忘记了当初的誓言吧? 其实我也很纠结,强留你的肉体在我怀里,心却睡在别人的床上,让我情何以堪?结婚这些年,我对婚姻的认识是:前五年的感情,后五十年的亲情,互让互谅伴一生。 激情过后,多少人都有过想离婚的冲动,只所以没有选择,因为那是一个家,无论在哪里,都会惦念的地方,我想这个你该懂。 人生总有许多灰色幽默伴随左右,我也曾梦想哪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了,也去坐坐审判台,今天却先上了被告席。 你在诉状中列举了我“不尽家庭义务、喝酒应酬不断、每天回家太晚、对你对的不够好等”八大“罪状”。不错,你所定的这些“罪名”全都属实,我认。但你对一个男人的理解和支持,又有多少? 世界赋予他的使命,除了家庭义务,还有一份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他累了,去找谁的肩膀依靠?“工作家庭难两全”,像我这样泥腿子出身的男人,必须伏地前行,投资了半脑壳头发,回收了一个副科级帽子,如今你也要弃我而去,这算成功还是失败? 夫妻之间,往往可以共同应对磨难,却经不起长久的平淡,检验真爱与否,是隐去荣耀和财富,还会不会相爱如初! “一个巴掌拍不响”,一个箩筐里的锅碗,磕碰在所难免。今天走在离婚的路上,争论过去生活中谁对谁错已没有实际意义,我唯感慨做男人真难,“女汉子”一词就是跨越性别对男人最大的讽刺。你我容颜都在渐老,为何半路分道扬镳?前方路口等你的那个人,会不会待你始终如初?甜言的背后,是否不藏着恶毒?且行且思考吧! 不管法院判决结果如何,路与生活还得继续,太阳不会因我情绪不好而不落,黑夜不会因我不愿孤单而不来。与你夫妻一场,即便明日各自天涯,也该彼此道声珍重,送句祝福。答辩的同时,我还有两句话想送你: 第一:既然选择了,就不要后悔。人生短暂,没有多少事可以反复重来,走出的路如射出的箭,回头,不会再是昨天。 第二:不要轻易上别人的床。花花世界,诱惑无处不在,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自己的身体,自己请珍惜。 第三:……(此处略去N多字。)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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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假离婚”出手,30人被追究刑责!是否滥刑了? 近日,澎湃新闻、网易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了一则《“假结离婚”获取拆迁补偿及安置房,杭州17人涉诈骗被刑拘》的新闻,该文称“7月17日从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获悉,日前,该局在西湖区转塘街道抓获涉嫌以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面积为目的、采取‘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进行诈骗的嫌疑人共30名。其中,刑事拘留17人,取保候审8人,训诫5人”,并列举了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骆某和方某夫妻“假结婚”、“假离婚”的典型案例。 1 骆某与方某的“假离婚”、“假结婚” 2005年,转塘街道某项目拆迁,骆某和妻子方某的住房也在拆迁范围内。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骆某、方某以及女儿一共可以得到200平方米的补偿面积,但夫妻俩听说了一种发财的路子——可以假结婚或者假离婚,多获一些拆迁补偿。 2011年,骆某和方某离婚,离婚理由是“感情问题”。 2015年1月,骆某和方某得知原先的拆迁项目即将截止安置,于是打算分别找人结婚,这样可以增加回迁安置人口,多拿安置补偿。经人介绍,骆某和方某认识了一对安徽夫妻。骆某和方某表示,拆迁所有的补偿都归骆某和方某所有,但是许诺可以给安徽夫妻一笔好处费。谈妥之后,两对夫妻相互结婚。由于增加了2个安置人口,他们也获得了更多的安置面积和过渡费,总价值116万余元。拿到房和钱后,当年底,骆某、方某就和安徽夫妻离了婚,并分别给了两人10万元的好处费。 2017年初,转塘街道联合公安部门对历年拆迁安置信息进行“回头看”比对时发现,骆某和方某的婚姻情况存在异常。公安部门随即立案侦查,3月4日,骆某和方某被警方抓获,此后那对安徽夫妻也落网。7月,骆某、方某及涉事安徽夫妻等4人,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2 公安检察机关认为涉嫌诈骗罪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公安部门认为,所谓的“假结婚”、“假离婚”是指不以结婚、离婚为真实目的而进行的结婚、离婚。在骆某与方某的案件中,两对夫妻以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面积为目的、采取“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进行诈骗行为,获得了更多的安置补偿,获得了他们本来不应该获取的财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 3 “假结婚”、“假离婚”何假之有? 虽然公安检察机关认为以“假结婚”、“假离婚”的方式获取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屋面积涉嫌诈骗罪,但我们认为该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问题是,骆某和方某虚构结婚和离婚的事实了吗?他们递交的是伪造的结婚证和离婚证了吗? 骆某与方某之间的“分分合合”,虽然从主观情感角度评价是“假结婚”、“假离婚”,但从法律角度客观分析却是“真结婚”、“真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则代表着婚姻关系的缔结,即产生法律上规定的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例如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夫妻财产共同共有(除个人所有财产与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这些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不因夫妻双方或者外界否认而为假,领取了结婚证的结婚在法律上是“真结婚”。 同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只需要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离婚登记程序即可,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法律赋予的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归于消灭,而这些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消灭也不因外界否认而为假,领取了离婚证的离婚在法律上也是“真离婚”。 这一点在在婚姻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的演变过程中,也进一步反映出了国家已经不再干预当事人离婚的内在动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现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已经取消了上述规定。 在我们调研的1000份假离婚的判决书中,法院毫无争议地认为:只要领取了离婚证,双方即解除婚姻关系,不存在“假离婚”问题。 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在其2015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的案件中认为:由于双方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的行为系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要件,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的问题,故本院对关于“假离婚”的主张不予采信。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在其2015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中认为:双方在吉水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该离婚登记未被撤销之前,双方已按照离婚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 甚至在贵州六盘水中级人法院审理的三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子,两被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对于他们俩的离婚证,当地民政局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然而,贵州六盘水中级人法院却不承认民政局收回离婚证的做法: 离婚证是确认当事人解除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离婚证一经颁发,即解除了原有的夫妻关系和相应的权利、义务,这种人身关系的不可恢复的特殊性,决定了离婚证的不可撤销性。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自愿和离婚自愿的原则,取得瑕疵离婚证的当事人,即使撤销离婚证,法律也无权强制二人共同生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方面,没有任何撤销离婚和宣告离婚无效的法律规定。故,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确认。 因此,骆某、方某与安徽夫妻结婚,均依照法律规定领取了由民政部门发给的结婚证,属于“真结婚”;骆某与方某离婚、骆某、方某与安徽夫妻离婚,也均依照法律规定领取了由民政部门发给的离婚证,也属于“真离婚”。骆某与方某所实施的结婚、离婚行为等均是真实的、合法有效的,客观上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负责拆迁安置补偿的相关部门也是基于真实的结婚证、离婚证进行了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面积的分配,不存在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 虽然公安检察机关认为骆某、方某等人并不存在结婚、离婚的真实目的,系以结婚、离婚为手段行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但刑事犯罪是一种比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公安检察机关认为骆某、方某涉嫌构成诈骗罪不仅应当证明骆某、方某等人行为实质上的虚假性,还应当证明其行为形式上的虚假性。但根据前面的分析,骆某、方某等人的行为具备形式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骆某、方某等人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所作的利己安排,这种“钻法律的空子”安排在某种程序上是遵守法律所作的选择,公安检察机关不能因为最终利益损失的是国家而反推行为人构成犯罪。 在本案例中,最终骆某、方某按照“先离婚,后结婚,再离婚”的预设路径实现了其二人获利的目标,但若假设中途安徽夫妻觊觎更大的利益而拒绝离婚,骆某与方某之间则会演变成彻彻底底的离婚。从实践角度考虑,若是该种情况,公安检察机关是否还能如此顺畅地以“婚姻情况存在异常”为切入点进行侦查提起公诉?若骆某、方某等人从一开始矢口否认其内心的真实目的,凭着合法、真实、有效的离婚证与结婚证,公安检察机关又如何证明行为人行为的实质虚假性?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又如何推展下去? 公众口中的“假结婚”、“假离婚”,从情感上考虑确有违公序良俗、冲击公众道德底线,从法律上考虑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因为稍有不慎就会演变成“真结婚”、“真离婚”。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法律未明文禁止的情况下,行为人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钻法律漏洞、作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安排,不应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 相比事后打击,相关政府、司法部门是否应该尝试从其他角度弥补法律漏洞,进行事先预防呢? 本文首发于离婚大师(lihundashi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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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名义强拆养猪场烽烟遍地,法律怎么看? 2017-05-23 原创在明律师 山东莒县管仁珍律师  导读:养猪场,不知道惹谁了。近日,全国各地方政府强拆养猪场的消息可谓此起彼伏、连篇不绝。而根据有拆迁必有补偿的原则,各地对于养猪场补偿的政策规定又是差异巨大,只剩下广大“被拆迁猪场所有人”愁眉不展、叫苦不迭。那么试问,养猪场强拆问题,法律究竟怎么看?不同情形的养猪场强拆,被拆迁人又会面临何种局面呢?   1 强拆养猪场名义之一:土地征收 这是最“正常”的一路强拆养猪场原因,即养猪场所建的这块地要被征收了。这里的法律依据就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这个程序广大被征收人应该比较熟悉了。强拆养猪场的依据,是《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种情形下,政府一方必须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由法院作出非诉执行裁定,才能对被征收人的养猪场实施强制拆除,否则就是违法强拆。 2 强拆养猪场名义之二:违建拆除 在不涉及土地征收项目的情况下,以对违法建筑进行行政处罚的名义拆除养猪场就是政府在实践中的又一重要选择。《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土地的方式,通常就是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第83条进一步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以违建处罚名义拆除养猪场,同样要走司法强拆程序,而不能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强拆。 3 强拆养猪场名义之三:环保处罚 从近期的新闻报道来看,各地掀起的这一波强拆养猪场的浪潮,主要适用的就是这一名义:养猪场不环保,产生大量环境污染物,因此要予以强制拆除。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此作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据此,有关闭或搬迁就有补偿,仍是原则,补偿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据此,如果养猪场本身存在环境违法,则县以上的环保局有权作出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涉案养猪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人民政府的权力仍然只是“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而不是“强制拆除或者关闭”。行政强拆养猪场,始终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形,至少是不为维权律师所接受、认可的状况。 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养猪场所有人的是,政府强拆养猪场,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名义,都不能在法外行事,而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否则,养猪场的所有人就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令政府为其肆意妄为付出法律上的代价。及时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介入,是有现实意义的维权动作之一。自然,政府集中、突击强拆养猪场背后所蕴含的复杂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问题,不能成为其滥施淫威行政违法的借口和理由。 本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作者,如有侵犯著作权请作者及时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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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婚前已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离婚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读者小刘来信问,我和丈夫当初复婚时,签订婚前协议,约定夫妻俩婚后挣的钱归各自所有,前些年我失业了,一直在家照顾老人小孩,就没出去工作了,丈夫也安心在外打拼,现在丈夫又提出离婚,我能否以自己多年在家的所作家务劳动为由,在离婚时,特别要求男方给予自己经济补偿? 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该法条的适用范围仅为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婚后所得共同制或者无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这一问题。具体的经济补偿数额一般由你们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判决。而法院在具体裁决时,一般会根据婚姻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和协助劳动的强度和持续时间、受益方的受益情况和双方离婚时的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刘女士如果想得到这种补偿,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单独的诉讼请求,并举证证明自己对家庭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因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并不会必然考虑到对一方的补偿。
咨询:婚前已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离婚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读者小刘来信问,我和丈夫当初复婚时,签订婚前协议,约定夫妻俩婚后挣的钱归各自所有,前些年我失业了,一直在家照顾老人小孩,就没出去工作了,丈夫也安心在外打拼,现在丈夫又提出离婚,我能否以自己多年在家的所作家务劳动为由,在离婚时,特别要求男方给予自己经济补偿? 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该法条的适用范围仅为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婚后所得共同制或者无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这一问题。具体的经济补偿数额一般由你们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判决。而法院在具体裁决时,一般会根据婚姻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和协助劳动的强度和持续时间、受益方的受益情况和双方离婚时的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刘女士如果想得到这种补偿,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单独的诉讼请求,并举证证明自己对家庭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因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并不会必然考虑到对一方的补偿。
咨询:丈夫经常实施家暴,离婚时可否主张孩子抚养权不给他? 读者小晴来信问:我和老公2009年结的婚,一年后生育儿子。老公性格比较暴躁,多次对我使用家暴,我现在想带着孩子离婚,但老公的收入远远高于我,如果起诉离婚,法院会把孩子判给我吗? 答 在离婚案件中,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有很多,家庭暴力是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前已经对配偶或者孩子经常施暴,那么离婚后如果由该方继续直接抚养孩子,显然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不可磨灭伤害。 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5辑陆青衣与苏水城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苏水城存在家庭暴力,不宜直接抚养孩子,即使未成年孩子表示想跟随苏水城生活,但法院最终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经济收入较低的陆青衣。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该案中也明确指出: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 因此,读者小晴如果想争取孩子抚养权,建议平时一定要注意收集丈夫实施家暴的相关证据,该证据在起诉离婚时可作为主张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有力证明。
咨询:丈夫经常实施家暴,离婚时可否主张孩子抚养权不给他? 读者小晴来信问:我和老公2009年结的婚,一年后生育儿子。老公性格比较暴躁,多次对我使用家暴,我现在想带着孩子离婚,但老公的收入远远高于我,如果起诉离婚,法院会把孩子判给我吗? 答 在离婚案件中,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有很多,家庭暴力是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前已经对配偶或者孩子经常施暴,那么离婚后如果由该方继续直接抚养孩子,显然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不可磨灭伤害。 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5辑陆青衣与苏水城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苏水城存在家庭暴力,不宜直接抚养孩子,即使未成年孩子表示想跟随苏水城生活,但法院最终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经济收入较低的陆青衣。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该案中也明确指出: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 因此,读者小晴如果想争取孩子抚养权,建议平时一定要注意收集丈夫实施家暴的相关证据,该证据在起诉离婚时可作为主张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有力证明。
同居女友生育的小孩,我需要承担抚养费吗? 读者卢某来信问:我与女友2015年上半年通过某婚恋网站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就同居了。同居后不久女友便怀孕了,但我不同意生下这个小孩,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我给了女友一笔钱去堕胎。没想到,女友拿到钱之后,居然背着我把小孩生了下来。请问,如果将来女方主张小孩抚养费,我能不能拿这份生育协议来说明孩子是未经我同意生下的,这样是不是就不用承担抚养义务了? 答 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有的会因为生育问题签订协议,但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因此,限制生育权的协议,应属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因此,即便读者卢某的女友没有履行终止妊娠的承诺,导致非婚生子。但是,非婚生子女一旦降生,就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在孩子成年之前,应当负担50%的抚养责任。
读者卢某来信问:同居女友生育的小孩,我需要承担抚养费吗? 我与女友2015年上半年通过某婚恋网站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就同居了。同居后不久女友便怀孕了,但我不同意生下这个小孩,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我给了女友一笔钱去堕胎。没想到,女友拿到钱之后,居然背着我把小孩生了下来。请问,如果将来女方主张小孩抚养费,我能不能拿这份生育协议来说明孩子是未经我同意生下的,这样是不是就不用承担抚养义务了? 答 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有的会因为生育问题签订协议,但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因此,限制生育权的协议,应属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因此,即便读者卢某的女友没有履行终止妊娠的承诺,导致非婚生子。但是,非婚生子女一旦降生,就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在孩子成年之前,应当负担50%的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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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同意离婚后,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4期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对于认定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财产归属如何,是否相互承担权利义务;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 如果双方虽有一纸结婚证书,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
祝全体吧友春节快乐,阖家幸福,工作顺利,鸡年大吉。
对我们中华民族来讲,平安与圣诞没有一毛钱的关系!我们的平安正是那些前赴后继的革命先辈和这些坚守在哨所的平凡而可爱的战士们用信仰和坚守换来的!有钢铁长城在,我们日日夜夜都平安。
老公出轨和小三有私生子,可以告他重婚罪吗? 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出轨并与小三生育了小孩,原配可以控告他们重婚罪吗?出轨并有私生子算重婚罪吗?是否属于重婚罪,要看是否有重婚行为,是否符合重婚罪的量刑标准。 出轨有私生子算重婚罪吗?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可以看到,婚内出轨并有私生子的行为,并不是构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触犯重婚罪,具体要看出轨方与小三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是,构成重婚罪;否则,就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要件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如: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这里的事实婚姻是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生活在一起。 2、主体:本罪主体分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二是相婚者。 3、主观方面: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 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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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曾经送过的礼物能要回吗?法官:那要看啥东西! 2016-07-27 山东高法 谈恋爱闹掰了,曾经送出的财物还能不能要回?小编梳理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多宗情侣分手纠纷案件发现,追讨诉求不一定能获得法院支持。 法官这样说: 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不过,对于彩礼、购房、购车等大额的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这种情况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彩礼有机会拿回来 赠与人须证明该赠与是“附目的赠与”。 部分案件中涉及大额钱财,提起诉讼的一方多数都为男性,有的认为自己被骗钱骗感情,控诉女方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财物。 2013年6月,白领郑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龄女子何某,不久后两人便谈起了恋爱。何某多次以不同理由向郑某索要现金。郑某原本就打算将来娶何某为妻,为此每次都很爽快答应,先后给何某汇款共计4万多元。 不料,两人恋爱才谈了1年多就告吹。郑某认为自己的感情遭受欺骗,将何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4万多元汇款。何某则认为钱款无须返还,“男女之间互相赠送财物是很正常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何某进行交往,他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按照女方的要求,陆续向何某汇款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为此,当两人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最终,法院判决何某应当返还4万多元钱款。 办案法官指出,如果赠与人能够证明赠与是附目的赠与,一旦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例如,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彩礼就属于目的赠与。 告对方“骗钱”需要举证 为对方购买合理额度价款的生活用品,属于恋人交往中的正常现象。 在相当一部分案例中,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是为了宣泄情绪、报复泄愤,要求被告返还交往期间支付的生活消费,如吃饭、看电影、旅游、向对方赠送的衣服首饰等物品。但在这类案件中,原告很难举证证实被告实际收取了礼物,即使原告提供了发票,也很难举证实际花费在被告身上,且多数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均不予确认。原告存在着较大的诉讼风险,有的主动撤诉结案,坚持诉讼到底的也往往难获法院支持。 2014年3月,张某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同龄女子李某。交往几个月后,张某认为女友脚踏两只船,为此要求分手。分手后,张某心有不甘,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即交往期间为李某花费的各项费用。 张某的诉状密密麻麻地列明了双方交往过程中多项消费支出,包括:为李某购买手机支付1659.5元、帮充值话费300元、帮购买美国品牌电脑包支付139元、时尚休闲女鞋支付426元、时尚女装支付79元及126元,甚至还有购买眼贴膜支付59元,各项费用共计2788.5元,等等。李某没有回应,也没有参加庭审应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为维持两人交往,为李某付账购买合理额度价款的生活用品,这属于恋人交往中的正常普遍现象。张某声称是在感情受到欺骗的情况下才帮李某买的手机、衣服、眼贴膜等,但对此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为此认定双方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决定维持原判。 看法律是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情侣分手后曾经送过的礼物能要回吗?法官:那要看啥东西! 2016-07-27 山东高法 谈恋爱闹掰了,曾经送出的财物还能不能要回?小编梳理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多宗情侣分手纠纷案件发现,追讨诉求不一定能获得法院支持。 法官这样说: 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不过,对于彩礼、购房、购车等大额的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这种情况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彩礼有机会拿回来 赠与人须证明该赠与是“附目的赠与”。 部分案件中涉及大额钱财,提起诉讼的一方多数都为男性,有的认为自己被骗钱骗感情,控诉女方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财物。 2013年6月,白领郑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龄女子何某,不久后两人便谈起了恋爱。何某多次以不同理由向郑某索要现金。郑某原本就打算将来娶何某为妻,为此每次都很爽快答应,先后给何某汇款共计4万多元。 不料,两人恋爱才谈了1年多就告吹。郑某认为自己的感情遭受欺骗,将何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4万多元汇款。何某则认为钱款无须返还,“男女之间互相赠送财物是很正常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何某进行交往,他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按照女方的要求,陆续向何某汇款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为此,当两人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最终,法院判决何某应当返还4万多元钱款。 办案法官指出,如果赠与人能够证明赠与是附目的赠与,一旦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例如,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彩礼就属于目的赠与。 告对方“骗钱”需要举证 为对方购买合理额度价款的生活用品,属于恋人交往中的正常现象。 在相当一部分案例中,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是为了宣泄情绪、报复泄愤,要求被告返还交往期间支付的生活消费,如吃饭、看电影、旅游、向对方赠送的衣服首饰等物品。但在这类案件中,原告很难举证证实被告实际收取了礼物,即使原告提供了发票,也很难举证实际花费在被告身上,且多数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均不予确认。原告存在着较大的诉讼风险,有的主动撤诉结案,坚持诉讼到底的也往往难获法院支持。 2014年3月,张某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同龄女子李某。交往几个月后,张某认为女友脚踏两只船,为此要求分手。分手后,张某心有不甘,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即交往期间为李某花费的各项费用。 张某的诉状密密麻麻地列明了双方交往过程中多项消费支出,包括:为李某购买手机支付1659.5元、帮充值话费300元、帮购买美国品牌电脑包支付139元、时尚休闲女鞋支付426元、时尚女装支付79元及126元,甚至还有购买眼贴膜支付59元,各项费用共计2788.5元,等等。李某没有回应,也没有参加庭审应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为维持两人交往,为李某付账购买合理额度价款的生活用品,这属于恋人交往中的正常普遍现象。张某声称是在感情受到欺骗的情况下才帮李某买的手机、衣服、眼贴膜等,但对此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为此认定双方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决定维持原判。 看法律是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刑法的私塾》】 村民甲和乙在河边卖鸭蛋,忽闻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窃贼丙从河对面涉水而来。甲随手拿起木棍向丙打去,丙内心害怕,就掏出偷来的1万元钱,表示只要不再打自己这钱就可以给甲、乙二人。乙接过这1万元,并与甲强行对丙进行搜身,又搜出了1000元。丙说这1000元是自己的,但甲、乙二人置之不理。丙躲起来之后,河对岸追赶丙的群众问甲、乙二人是否见到了小偷丙,甲、乙谎称丙已朝西逃走,实际上丙是朝东逃走的。后甲、乙二人将这1.1万元平分。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抢劫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首先,甲乙二人从丙身上劫走1千元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其次,将丙盗窃所得1万元据为己有,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后,向追赶丙的群众谎称丙已朝西逃走的行为,不成立包庇罪。包庇罪必须要向司法机关作证明,二人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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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运当头
奇石-鸿运当头
鸿运当头 各位大师给看看这块石头
鸿运当头
奇石-鸿运当头
问 我丈夫在外面赌钱欠了很多钱,打了欠条,我需要替他还吗? 【律师解答】 不需要。1、虽然打了欠条,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因赌博产生的债务关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规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赌债当然无效;2、赌债虽有欠条,看似合法,但掩盖的是其违法的实质,这种借贷关系不受法律支持和保护;3、偿还赌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问?我丈夫在外面赌钱欠了很多钱,打了欠条,我需要替他还吗? 【律师解答】 不需要。1、虽然打了欠条,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因赌博产生的债务关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规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赌债当然无效;2、赌债虽有欠条,看似合法,但掩盖的是其违法的实质,这种借贷关系不受法律支持和保护;3、偿还赌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受领赌债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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