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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羽自杀前为何还要手杀数百人,生灵涂炭?汉兵就不是中国人吗? 个人觉得项羽东城快战杀了几百人自杀,绝对不是所谓的悲情那么简单 有人说项羽虽然知道自己必死,而自刎前杀人是为了展现自己的豪情一面,这句话完全是一种艺术渲染,即使是圣人在那个时候都做不到这一点,毕竟,打仗不是儿戏 1灌婴率5000骑追项羽,而在东城,为争夺项羽尸体,以应“封侯赏赐千金的约定,汉兵们互相踩杀数十人,最终尸体为俩个郎中骑,骑司马,和俩个郎中所得....这一段可以推知,这五个小官在参与跟项羽争斗的过程中应该是最大的官,而此时最高灌婴却没有任何记载,唯一的一句是:灌婴追杀到东城,斩首8万,遂定楚地。焦点在于,项羽自刎时灌婴率领的大部队到底在不在旁边, 2 项羽28骑兵分四路,汉兵不知道项羽在哪一路,四路人斩汉骑,其中项羽还杀了一都尉,并吓退了后来得到他首级那位郎中骑,由此可推知汉骑兵较分散,而都尉很可能是当时最大的官,那么跟项羽快战的应该是先遣部队,且以骑兵小队的形式分布着。那么前面提到的灌婴很可能在“收拾”项羽溃围时落下的数万逃兵。 3 项羽看到了汉骑司马吕马童,认出了他,问了句:这不是老朋友么。 结果吕马童对郎中骑王翳说:这是项王 这句话透露出俩个信息,第一郎中骑确实是前线部队最大的官,第二这些汉兵汉将根本不认识项羽,都不知道在跟项羽打仗,那么项羽拒绝登船前下马的拼死作战好理解了,实际上项羽面对的很可能只有几百汉兵,他想在最后做垂死挣扎,“此天亡我”,此时项羽还未接受自己已经战败的事实,幻想能够像自己当年跟叔叔项梁,凭借匹夫之勇,杀太守,收复旧兵,以完成反攻,奈何人困马乏,虽一人独杀几百人,但源源不断的汉骑丝毫没有退却,并且有其他小队源源不断赶来,项羽最终只能自刎以死。 4 项羽那句:”吾为若德“这句翻译成:我感激你的德行 也极其不合逻辑,因为吕马童在历史上除了抢了项羽的首级之外,名不经传的小官,也没有任何记载可以表现吕马童的品德,如果因为吕马童背叛自己投靠刘邦,为何要感谢他的恩德?如果是当做对吕马童背叛的一种讽刺,倒是能解释的通,但是并没用证据支持这一点,结合前面一句:吾闻汉购我头千金,邑万户。 "吾为若德",就好理解了,应该是”吾为若得' ,(我头被你得到了)这句话表现出了项羽自刎前的忿忿不平,没想到项王一世英名,最终成就了一个毫无战功,默默无闻的小将
何为民族融合,消失的百万蛮夷都哪里去了 民族融合是两个对等的民族经过长期的共同性增长的基础上融为一体,民族差别得以最终消失,相互融合成新的民族。迁移杂居互相通婚,各民族互相学习共同发展。也指全世界民族消亡的途径和方式。指全世界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以后,民族特征和民族差别逐渐消失,形成为一个没有民族界限的人类整体的历史过程。 .................也就是说非要取个民族名的话,他们一定不会取新的,还会沿用一个老的名字 民族迁徙:中国魏晋以来,一些少数民族大批内迁(匈奴、鲜、卑、揭、氐、羌(五胡)内迁),他们和北方汉族人民杂居相处;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人民南迁江南地区带来劳动力和先 多元民族融合进的生产技术促进江南的开发;唐朝,黄河流域的人迁往边疆;元朝时期,各民族互相迁徙。 友好交往:特别是在中国古代的大统一的局面下,在和平的环境中友好相处,融合加速。(民族融合的最主要形式) ................................也就是说古代消失掉的少数民族基本上都混血了,到现在身份证上都是汉人 兼并战争促进民族融合。春秋时,在诸侯争霸过程中,大国兼并小国,诸侯国逐渐减少;六朝时期的分裂兼并战争和五代十国,辽、宋、夏、金、元、清等政权的混战都促进了华夏族的大融合。 .................也就是说2000多年前他们六国都属于不同的民族
清朝回民起义不断的原因 大清律例》回族法律条文研究 王东平 回族研究,2000.2 [关键词] 清代回疆法律 内容摘要 《大清律例》是清朝颁行的最重要的刑事法典,其中有许多针对回族的法律条文。本文通过时该刑事法典中的回族条款进行梳理、溯源、比照、分折,来研究清朝对回族的立法。得出《大清律例》中的回族立法无一不充斥着对回族人民歧视与压迫,显示出回族人民在法律面前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关键词 大清律例 回族法律条文 由来 比照 【分类号】 DF07【文献标识码】 E【文章编号】1102-0586(2000)02-0009-05 有清一代是历史上回族人民反抗封建统治者最频繁的一个朝代,回民起义“从清朝初年继续到它的复灭的那一天,方告停止”【1】,其次数之多,地域之广,影响之大,斗争之激烈。为历史上所罕见。 回族人民前赴后继地反抗清朝统治者.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清朝统治者推行歧视回族人民的法律法规,是引发回族人民起而反抗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点中外学者早有共识。白寿彝先生在40年代出版的《中国回教小史》中说:“清政府对回教人,由歧视而压迫,清律上有若干条文,对回教人之犯罪者,特别加重处罪。”【2】《剑桥中国晚清史》上也说:“从1762年起,清帝颁发了歧视他们(回族、笔者注)的严厉的法律,使得回族人在一些情况下所受处罚比同类案件中的汉族人要重得多”【3】。 近年来,有学者开始从法律角度研究清朝统治者对回族的政策,张晋藩主绵《清朝法制史》中有“有关回族的法令”一小节内容,从五个方面论述了清朝对回族的立法【4】;余振贵著《中国历代政权与伊斯兰教》一书对清政府的回族政策与法规也多有涉及;胡云生1998年提交给”首届回族历史与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的论文《论清代法律中的回回问题》【5】,从清代文献,特别是《刑案汇览》中挖掘大量典型案例,分析了术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6】。 同以上研究成果不同,本文试图通过对清代最重要的刑事法典——《大清律例》中的回族条款迸行梳理、溯源、比照、分析,来研究清朝对回族的立法。笔者以为,成文法典是文明社会中最重要的法律载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代表性和较大的影响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重要体现,因而本项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所依据的《大清律例》为道光六年(1872年)本,条例的制定当在此之前,特此说明。 一、《大清律例》中的回族注律条文 《大清律例》是清朝颁行的最重要的刑事法典,其内容本身包含了“律”与“例”两个方而。所渭“律”指刑律载体,即定罪科刑的依据,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较强的稳定性,一般不轻易改动。清代的“律”主要取自明律,乾隆之前,历朝都有修订增删,到乾隆初年确定下来。“例”则是依据成案、谕旨编纂而成,内容也不限于刑律,且随时宜而改纂,“清以例治天下,一岁所治事为四季条例,采条例而为各部署则例,新例行,旧例即废”【7】,乾隆十一年(1746年)规定,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并由刑部专司其事。例原本是为了补充律文的不足,后来因为其灵话与方便,逐渐凌驾于律文之上,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清政府明确规定“既有定例,则有例不用律”【8】。 《大清律例》中针对回族的法律条文全部是以“例”的形式出现,据笔者梳理,共有13条,散见于“名例律”、”刑律·贼盗”、“刑律·斗殴”、“刑律·捕亡”各卷。依条例编号为序,照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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