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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北西庄幼儿园乱收费 市教育科技局对网民“吴胜”反映北西庄幼儿园乱收费问题的回复 12月6日,侯马网友反映北西庄幼儿园乱收费的问题,12月9日,市教育科技局回复: 一、关于开学时收取的200元书费: 教育科技局通过新华书店征订的幼儿教材费148元,幼儿园为幼儿购买的常规教学用品,美工材料费52元(包括油画棒、彩笔、彩泥、水彩颜料、素描纸、卡纸、皱纹纸、纸盘、纸杯等),共计200元。符合规定。 二、关于138元书费的情况说明: 2021年11月25日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持临汾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捐赠〈学生安全与应急教育读本〉活动的通知》到该园进行《学生安全与应急教育读本》捐赠活动,并给该园捐赠《学生安全与应急教育读本》一套,在活动开展过程中,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介绍了《学生安全与应急教育读本》,家长如有需求,可自愿购买有声读物,未强制购买。家长线上下单付费,幼儿园没有收取费用。该园已联系经销商,并告知家长,如不需要读本,家长可退回。 三、幼儿园这次捐赠活动属违规行为,幼儿园园长不辨真伪,让不法商贩进入园内推销用书,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教科局责成该园园长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幼儿园通报批评,杜绝此类事情发生。来源:侯马市人民政府官网
侯马一小学使用过期食品,被罚50000元!这学校真绝了,黑心啊 2021年,临汾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工作要求,突出解决食品领域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查办了一批非法生产经营、侵权假冒等破坏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震慑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警示教育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现向社会公布2021年查处的食品违法案例中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襄汾县赵康镇某肉食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猪肉案 4月26日,襄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襄汾县赵康镇某肉食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20公斤猪肉无检疫检验章。经查,当事人在赵康镇某猪厂购买一头活猪,购进价共 2940元;当事人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在自己家中宰杀后进行销售,销售额2640元;剩余20公斤,货值660元,猪下水销售200元,当事人涉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货值3500元,违法所得360元。其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第八项规定,“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襄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0公斤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3、处货值金额十四倍的罚款49000元。 案例二、浮山县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甘草杏肉案 6月21日,浮山县某超市购进推销员上门推销的某品种甘草杏肉10Kg,购进价格16元/Kg,向推销员索要了产品厂商相关资质、检验合格报告、购进票据。随后以26元/Kg销售了9.31Kg,8月31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内剩余待售的“甘草杏肉”预包装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违反第四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甘草杏肉0.69Kg;2、没收违法所得93.1元;3、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三、汾西县某蔬果生鲜超市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有毒、有害虾涉嫌犯罪案 7月6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对汾西县某蔬果生鲜超市经营的虾进行抽检,发现所检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案例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有毒、有害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汾西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19日将案件移送汾西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案例四、大宁县某蔬菜调料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8月20日,大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山西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反馈,对大宁县某蔬菜调料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冷藏柜内发现8盒肥牛肉卷(未标明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经调查核实,该蔬菜调料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一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大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2、罚款人民币1200元。 案例五、侯马市某小学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侯马市市场监管局与侯马市教科局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该市某小学食堂库房存有十四盒超过保质期的“王致和”干黄酱。经查,干黄酱购货渠道合法,该学校共购进“王致和”干黄酱一箱32盒,共计72元,已使用18盒,剩余14盒已过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侯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14盒干黄酱;2、罚款50000元。李惠临来源:山西市场导报
侯马市创建文明城市倡议书 侯 马 市 创 建 文 明 城 市 倡 议 书 讲文明礼貌 树侯马新风 做文明市民 全市广大人民群众: 侯马市省级文明城市复审验收工作已全面展开,这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每一个侯马人,都是这座城市的主人;侯马市的荣誉,是我们每一个市民的荣誉;文明城市的光荣品牌,更需要我们每个人用文明的心灵、文明的言行来维护。在此,中共侯马市委宣传部、侯马市文明办,向全体市民朋友发出“讲文明礼貌 树侯马新风 做文明市民”的倡议: 一、厚植侯马精神,争创文明新业绩。“开放、创新、自信、实干”是全市30万市民群众共同的精神脊柱。我们每一个侯马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在自己的内心深处,厚植“侯马精神”,遵循“热爱祖国、热爱侯马、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的市民文明守则;从自己的工作岗位出发,从本职工作做起,勤奋工作,勇敢担当,开拓创新,敬业奉献,为推动侯马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确立的“1236”发展思路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弘扬核心价值观,营造文明新风尚。要遵循“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 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要求,争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友善的好公民,争做爱岗敬业、争先创优、勇于奉献的好职工,争做勤俭持家、尊老爱幼、和睦共处的好成员。 三、遵章守法崇德,共建文明新秩序。要互相监督、共同遵守《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明市民守则》“十要”“十严禁”各项行为准则,深入推进移风易俗,自觉遵章守法崇德。让我们从身边每一件小事做起,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乱涂乱贴,不损坏公物;不损花折木,不破坏绿地;不争道抢行,不酒后开车;不污言秽语,不损人利己。从坚决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做起,携手共建侯马市文明和谐的社会公共秩序。 四、投身文明实践,共创文明城市。要积极参与本部门、本单位和各社区组织的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积极投身社会志愿服务和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做爱岗敬业的标兵、干事创业的先锋、勇于奉献的志愿者,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各级文明单位的干部职工要带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争做文明城市创建排头兵。 争做文明侯马人,创建文明侯马城,你我义不容辞!你的每一份努力,都让我们的城市离文明更近一步;你的每一份辛苦,都为我们的家园增光添彩;你的每一份热情,都会激起更多人的文明意识。让我们迅速行动起来,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用我们的激情、智慧和奉献,为建设文明和谐的新侯马而努力! 中共侯马市委宣传部 侯马市文明办 2021年11月
侯马警方接连破获四起电信诈骗案抓获5名嫌犯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侯马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反电诈专班民警以学促干,对当前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深入研判,缜密侦查,于近期辗转深圳、天津、广东、云南等地成功抓获5名涉嫌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接连破获四起电信诈骗案。2月7日,市民都某某报案:其通过“爱尚聊”APP被网络诈骗43万余元,被列为省厅督办案件。民警认真研判,确定一名一级银行卡嫌疑人,远赴云南昆明、广南等地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抓获。2月16日,市民夏某报警其通过微信认识一名自称某银行搞理财的陌生男子,先后被网络诈骗68万余元。根据资金分析,办案民警在天津警方配合下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嫌疑人李某。 3月20月,市民吉某某通过刷单返利的方式被网络诈骗57万余元,被列为省厅督办案件。接警后,民警认真分析案情,梳理资金流水。于3月31日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并顺藤摸瓜,在深圳警方的配合下,于4月16日将在逃犯罪嫌疑人荣某某抓获。4月12日,市民王某通过微信结识一名赵姓男子,被骗资金80余万元。民警对19个银行账号资金流进行分析,最终确定5名嫌疑人。经研判,重庆、浙江警方已抓获3名该案嫌疑人,专班民警远赴云南昆明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均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刑事拘留,四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来源:侯马市公安局
临汾市公安局关于征集郝梅玲、梁新强、刘发辉等人犯罪团伙线索的 近日,临汾市公安局打掉一个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郝梅玲、梁新强、刘发辉、郝俊伟、陈俊杰、罗俊海等人。 为深挖彻查该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铲除社会毒瘤、维护社会安定,净化社会环境,现向社会各界群众公开征集该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线索,特别是曾遭受该犯罪团伙不法侵害的受害人,请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证人、知情人请积极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公安机关将依法对检举人、提供线索人员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踊跃检举者,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一千元至五千元现金奖励。 公安机关正告该团伙其他涉案人员,要认清形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于窝藏包庇在逃人员或为在逃人员逃跑提供条件,以及通风报信、隐匿证据、转移资产、妨害受害人、证人作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陈警官 13111177964 解警官 19935979996 李警官 15803596132 临汾市公安局 2020年12月27日郝梅玲,女,65岁,汉族,侯马市凤城乡南上官村人梁新强,男,49岁,汉族,侯马市人刘发辉,男,58岁,汉族,侯马市高村乡湾里村人郝俊伟,男,39岁,汉族,侯马市人陈俊杰,男,39岁,汉族,侯马市新田乡东庄村人罗俊海,男,35岁,汉族,侯马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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