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子咬猪 兔子咬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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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 汇知邦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下称《要点》)于近日印发。汇知邦   据悉,《要点》主要包括5个方面。在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方面,明确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审批项目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的公开,并确保所公开信息与中央编办所公开信息一致;要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要持续推进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要推进政务服务公开等。在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公开方面,明确要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透明,要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信息公开等。在围绕助力政府建设推进公开方面,明确要积极推进决策公开,要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要继续推进财政资金公开等。在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方面,明确要主动做好政策解读,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更好发挥媒体作用等。在围绕增强公开实效加强能力建设方面,明确要提高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要提高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要提高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等。   据了解,《要点》明确了任务分工和责任部门及时间进度,并就建立部门联系人和《要点》工作推进、信息报送、情况通报机制作出规定。
拟上市企业别给自己挖坑! 汇知邦   折戟IPO的广州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又一次由于竞争对手起诉其涉嫌专利侵权导致上市进程受到影响;三鸥机械因没有将专利诉讼风险进行详细披露,导致被证监会取消首发审核;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标纠纷被他人举报,不得不在上市前一天的关键时刻宣布暂缓发行股票;飞人乔丹起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涉嫌侵犯其姓名权,直接导致乔丹体育上市受阻;苏州恒久由于被认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风险而被注销首发许可……汇知邦 当下,随着企业竞争的加剧,知识产权愈发成为衡量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因此,以知识产权布局保持企业竞争优势以及有效应对知识产权风险,成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和核心,也被更多的投资者认为是与企业业绩密切相关的关键所在。 对于已经上市和准备上市的企业而言,既然已经成为或准备成为公众公司,那么对于知识产权问题就必须高度重视,而这种重视恐怕不仅仅是上市前的信息披露这么简单。 拟上市企业,尤其是准备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要让投资者认识到企业在主营业务方面具有足够的应对风险的能力。大多数创业板拟上市企业最初都是在比较窄的产业领域中占具领先的行业地位,该产业领域也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一旦企业主营业务的某个方面发生风险,其对企业将会产生巨大影响。所以,拟上市企业要让投资人看到其具有足够的能力确保主营业务安全,知识产权实力正是这一能力极其重要的方面。更何况,行业竞争加剧以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不断加强,都会对行业内已有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 另一方面,拟上市企业要让投资者在企业涉足的新业务或新技术方面建立信心。无论相关的新业务或新技术目前是否已经产生足够的营业收入,至少应当具有一定技术积累或者其他方面的优势。投资者毕竟还是更关注企业今后的业务空间,如果看不到企业在这些新领域已经具备一定技术优势并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那么有可能预示着这种新业务或新技术的投入无法取得任何成果,或者很有可能出现研发成果流失的情况,进而影响企业在新业务领域的竞争优势。 对于已经上市的企业而言,除了上述问题外,还应该注意在包括定向增发收购新业务等情况下面临的问题。例如,被收购方的业务优势与技术的相关性有多大;被收购方的技术来源是什么,哪些是自主研发,哪些是外部合作;外部合作团队是否持有足以影响被收购方业务安全的知识产权,外部合作单位的合作持续性如何;被收购方是否有能力保持技术优势;被收购方的技术资产是否有被转移的情况;被收购方所处行业竞争格局如何;在市场所在国,本行业的专利纠纷是否活跃,被收购方涉入纠纷的可能性有多大,是否有足够的措施应对纠纷,或者对产品成本的影响有多大等。有些问题如果企业自身没有弄清楚,则无法向二级市场投资人交代。 总之,知识产权已逐渐成为企业预判经营变化的重要工具,如果使用得当,其将成为竞争优势,反之则会成为经营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知识产权对二级市场的影响将越来越直接,越来越重要。因此,企业一定要重视知识产权,这不仅是因为企业要上市,更因为其本身关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汇知邦
早期知识产权的保护 汇知邦 知识产权制度是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910年12月18日,清政府颁布了《著作权律》,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版权法。它依据的是世界通行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即今人耳熟能详的“伯尔尼公约”。汇知邦 在政府颁布有关知识产权制度以后,近代中国工商业界自主创建新产品的意识和行为非常高涨,新创商标不断涌现。上海律师公会的律师们作为近代司法实践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对近代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始创于清朝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的上海童涵春堂国药号在国内外久负盛名,作为一家经营中药材的民族企业,凭借一贯优质产品和“悬壶济世、普救苍生”的服务理念,经过童氏几代人的艰苦创业,从开始时的单开间门面小店,不断拓展经营业务,成为同行业的佼佼者。童涵春的盛名也引来了不法之徒的觊觎,1936年,有人使用“童函春”为名开设药号,混淆视听,使不少被蒙骗的民众遭受损失,同年童涵春药号委托上海律师公会李文杰律师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李文杰律师为“童涵春”药号起草了刑事自诉状,请求法院依法惩罚商号仿用者,其中指出,被告明知“童涵春”商号名称闻名遐迩,并已注册,竟以读音相同、字体相似的“童函春”为名开设药号,以乱视听,欺骗公众,请求法院判决依法追究被告刑事责任。 在李文杰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即终止使用“童函春”之商号名称,并赔偿自诉人所蒙受的损失,打赢了知识产权战场上的漂亮一仗。 1936年10月鲁迅逝世,社会各界在哀悼的同时,纷纷提出编辑和出版《鲁迅全集》。1938年8月,600万字、20卷本的《鲁迅全集》在上海正式出版。该书出版后,引来不法之徒企图盗版翻印。上海律师公会受许广平委托处理此案。周锟、李文杰、储纮律师代鲁迅夫人许广平女士、《鲁迅全集》出版社所拟“警告意图翻印《鲁迅全集》者启事”。启事手稿中强调:近来风闻出版界有人意图欺罔公众,谋取不法利益,竟拟将《鲁迅全集》翻印发行,显系盗窃版权、侵害法益行为。尽管各地盗版印刷《鲁迅全集》著作的情况仍然存在,但上海律师公会的警告启事在上海地区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这些事情虽已过去多年,但前辈律师保护知识产权的呼声却犹回响在我们的耳边,激励着当代律师不断巩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壁垒。汇知邦
中国正要从模仿大国转型为创新大国 汇知邦 由国际经济咨询公司BDO和德国汉堡世界经济研究所16日联合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称,“中国正要从‘模仿大国’转型为‘创新大国’”。报告同时警告称,德国在数字化时代的核心高科技领域竞争力开始下滑。汇知邦   根据这项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研究,德国从2012年到2014年间平均每一百万人的专利数为916项,在全球排名第五。而同期,韩国和日本的这一数字分别为3134项、2159项,大幅领先德国。不过,韩国的专利数呈上升趋势,日本则呈现下滑态势。在专利数量方面曾长期落后德国的美国,目前每百万人拥有的专利数为886项,呈现出迅速赶超德国的态势。   报告指出,中国在这项指标上取得了长足进步,已经以501项专利数赶超法国和英国,并跃居全球第十。因此,报告认为中国“正要从‘模仿大国’转型为‘创新大国’”。   报告撰写者认为上述发现为德国敲响了警钟:根据报告的结论,德国现在在全球高科技核心领域仅仅扮演一个不那么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当前的数字化和移动化浪潮中,来自德国的专利在减少。   汉堡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亨宁斯·傅培尔表示,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来临,全球技术竞争正在日趋激烈和深入。   “如果不努力应对,德国将不能保持它的国际地位。”亨宁斯·傅培尔表达了对德国竞争力下滑的担忧。   他同时指出,相比在数字化尖端科技领域的软肋,德国在节能减排技术、可再生能源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不过这种优势与当前国际创新的主战场相比,属于一个比较小众的市场”。
中国钢铁企业如何应对美“337调查” 汇知邦 “美国钢铁公司对中国钢铁企业提起的有关控制产量、价格、伪造原产地和所谓知识产权侵权等指控,完全没有事实根据,且与美方有关立场自相矛盾。钢铁产品是较为成熟的产品,不存在所谓的知识产权纠纷。”在获悉美钢铁公司对中国输美碳钢与合金钢产品提起“337调查”申请一事后,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第一时间发声,希望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驳回指控。近日,美国钢铁公司向ITC提出申请,请求对中国河北钢铁集团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等约40家中国钢铁企业输美碳钢与合金钢产品提起“337调查”,并发布永久普遍排除令和永久有限排除令等。在起诉书中,美国钢铁公司指责中国钢铁企业涉嫌实施盗用美国钢铁公司的高强度钢的商业机密等3项行为。汇知邦   由于当事方美国钢铁公司是美国最大的钢铁公司,依靠雄厚的经济实力垄断了美国的钢铁市场和原料来源,另一方是在中国市场颇具影响力和绝对市场份额的钢铁企业,且诉由也不同于一般“337调查”最常见的专利侵权,使得案情、背景以及法律等方面均十分复杂。业内人士指出,未来此案无论是否立案,都将对我国钢铁行业产生很大的影响。此时,中国钢铁企业应联合起来,搜集证据,确定抗辩策略,有效进行抗辩,而不能坐视不理。   中国企业遭遇调查   起诉书显示,美国钢铁公司控诉中国钢铁企业涉嫌实施了3项行为,即私下操纵价格并控制产出和出口量、盗用美国钢铁公司的高强度钢的商业机密、使用虚假的原产地名或制造商名称。针对这些指控,美国钢铁公司向ITC提出救济申请,如尽早立案调查,安排并召开听证会议,颁布永久有限排除令、颁布永久禁止令等。   对于美国钢铁公司的指责,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刘春泉表示这些指责根本站不住脚。“钢铁是技术比较成熟的传统行业,知识产权风险相对较低,所谓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刘春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钢铁公司之所以此时向ITC提起“337调查”,其背后可能是钢铁产能过剩所引发的系列问题。中国是世界产量第一的钢铁大国,尽管中国近年来一直在为改善钢铁产能过剩而努力,但仍有不少国家认为中国过剩的钢铁产能以及大量钢铁产品出口对其自身的钢铁行业形成冲击,美国就是其中的代表。   七星天(北京)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龙翔表示,上述三大诉由与常见的“337调查”涉及的专利侵权不同,以其中任何一项诉由起诉的案件在“337调查”中都属于较为少见的案例,而将这三者合在一起发起诉讼就更为罕见。“在过去的十几年时间内,我国企业一直是大量‘337调查’瞄准的对象,这起案件是在全球范围内钢铁产能过剩的大背景下,美国企业对市场利益的巨大博弈。一口气对中国数十家企业提起诉讼,并向ITC递交了大量资料和证据,足见对方处心积虑。”龙翔表示,与以往“337调查”案件调查进口商品是否涉嫌侵犯美国本土工业的知识产权不同,起诉书中夹杂了所谓商业秘密的指控。明眼人不难看出,商业秘密的指控不过是为了增加调查立案的保险系数,该案的关键还是反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等内容。   积极应诉维护权益   那么,中国企业应如何应对美国钢铁公司提起的“337调查”?   在刘春泉看来,在很多产业领域,美国很多企业都曾指责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多国企业窃取其商业秘密,因此,中国企业此时不要乱了阵脚。具体来说,需要中美律师联合起来研究、搜集证据,确定抗辩策略,有效进行抗辩;希望中国企业抛弃不愿意打官司的文化心理,积极应诉,通过专业律师的努力,保住自己的市场份额。同时,企业也要吸取教训,连传统的钢铁企业都遭遇知识产权调查,那么任何企业都必须注重日常的知识产权保护基础性工作,只有平时注意一点一滴积累,才能在法庭上拿出证据,积极有效抗辩。中国钢铁企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旦被排挤出美国市场,对整个钢铁产业来说都是坏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明则建议,要针对不同的诉由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对于对方指责中国钢铁企业窃取其商业秘密,可有两种应对方法:第一,中国企业在不泄露自己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证明自己的产品是完全按照自己的技术、工艺、流程生产出来的,没有必要窃取美国的商业机密;第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美国企业必须提供必要、充分、完整、准确的相关证据,以证明中国企业窃取了他们的何种商业机密,以及是如何窃取的。如果他们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符合相关要求,其主张就不能成立。“至于其他指控,同样需要证据。否则,胜诉的就是中国企业。“曹新明表示,当然,在此过程中,中国企业还可以借助协商等途径与美国有关企业进行沟通,消除误解。   对此,龙翔表示认同。他还认为,在目前ITC的程序规则中,对于商业秘密范围的划定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节点,主持“337调查”的行政法官往往依据程序规则和相关规定及其在案件初期公布的基础规则和进度表来审理案件和控制案件进程。这一客观情况的存在,可能会使得原告利用ITC规则的漏洞,推迟披露或者反复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导致被告无法尽早形成有效的应对策略,还可能使得商业秘密范围过宽导致开示成本升高,对被告形成非常不利的局面。“这是应对商业秘密案的‘337调查’必须特别注意的一点,中国涉案企业也应有所准备。”龙翔表示,以往经验表明,高度尊重调查程序和积极与行政法官沟通对打赢一场官司非常重要。在美国,行政法官在“337调查”案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尊重调查的取证、控辩等一系列程序对于胜负的影响在很多时候甚至是决定性的。汇知邦
从专利代理视角看制药企业的专利管理 汇知邦  医药产业属于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产业。制药企业的持续发展潜力和利润增长点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依靠专利保护的药物。因此,专利管理工作对于制药企业显得尤为重要。汇知邦   在目前国内制药企业中,越来越多的公司已经开始重视专利管理工作,并设置专人甚至专门的部门负责处理专利相关事务,这对于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储备和竞争力无疑是一项有力举措。不过,从笔者接触到的情况看,大多数制药企业的专利管理工作还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笔者从专利代理视角为制药企业的专利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希望对制药企业提供帮助。   笔者认为,无论制药企业规模大小,无论发展阶段高低,都有必要设置专门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的部门(下称IP部门)或专职人员,并且需要明确职责。这是由于专利事务专业性强且大多有时限要求,如果没有专人负责或职责不明确,很容易造成推诿。然而,根据笔者在专利代理工作中接触和了解的情况,即便是那些设有IP部门或专职人员的制药企业,也或多或少存在以下问题。   缺乏足够的话语权   事实上,有不少IP部门在企业中并没有足够的话语权,往往不能做出对专利事务实质处理的最终决定。例如,在答复专利审查意见时,部分制药企业的最终答复思路和策略是由发明人(或研发、技术部门的项目负责人)敲定的。笔者认为这是极为不妥的,原因很明显:发明人或项目负责人往往仅考虑技术因素,而较少考虑专利法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更很少从公司产品整体专利布局和发展策略的角度出发,因而形成的答复策略常有缺陷。同时,由于企业IP人员没有足够权限,即便其不认同项目负责人的观点,为避免“越权”或保持“和谐”,也不能阻止不利结果的发生。   处理事务缺乏一致性   这一问题尤其体现在制药企业针对同一发明向不同国家或地区分别提交专利申请的情况。典型的情况是,一件发明专利申请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分别进入美、欧、日等。然而,该专利申请在各国或地区委托了不同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处理,或者在制药企业内部由不同人员分别进行管理,这就有可能导致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答复审查意见时采用不同的策略,甚至导致对同一问题产生不同的阐述。由于各国或地区审查实践(尤其是美国)中普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以及美国存在IDS(信息披露声明),欧洲存在提供优先权申请的检索和审查信息等义务和要求,在他国审查过程中不利的阐述可能会对本国申请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在专利授权后成为他人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   研发项目缺乏统一规划   对于创新药物的开发,通常需要制药企业开展持续研究工作。同时,专利布局也应当与之相适应,分阶段、适时进行,以便最大程度地延长保护期限,为制药企业带来最大利益。以新化学实体(NCE)为例,先导化合物和通式化合物、优选化合物、制剂形式、晶型、制备方法、新用途、特定组合物等专利布局可随着研发的进程依次进行。如果没有预先规划,在先申请说明书有可能会披露过多内容,或者说过早地披露了本该在后续专利申请过程中才应公开的内容,导致影响在后选择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这种撰写披露失当造成的损失不仅会影响到产品专利的保护期限,还可能影响产品的保护强度和专利密度。   另外,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和规划,学术文章的发表也有可能造成后续专利申请失去新颖性和创造性。这在研发产品是从科研院所等转让而来的情况下尤其多见。   人才培养有待加强   制药企业专利数量和质量的不断提升,一方面与研发人员水平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与企业自身对研发工作中发明点的挖掘能力有很大关系。能否自主、有效地挖掘发明点,体现着一个企业的专利能力。   同时,制药企业IP部门需要由深入理解专利法、具备技术背景、了解企业产品和发展规划的人“掌舵”,也需要有较好技术背景、懂得专利法基本常识、具有一定法律素养和逻辑思维的人执行相关事务。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制药企业IP部门负责人,对专利法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因此难以为产品制定出系统、合理的专利保护方案。另外,上述关于发明点的挖掘,需要研发人员对于专利法有一定的理解,才能有效地认识和把握发明点。因此,人才问题贯穿专利管理工作始终。笔者认为,高端人才可以从外部引进,但是研发人员的专利法培训则必须由企业主导进行。   目前,一些大型的专利代理机构已经开始重视与客户的深度交流(不仅限于单一专利申请案件的交流),有些专利代理机构甚至已经参与到进行专利布局等更高层次的工作中。笔者建议,有志于培养专利人才的制药企业可以在人才培训方面与专利代理机构展开更深入的合作,尤其是与那些有着丰富经验的国内大型专利代理机构合作,这些代理机构的经验有助于对制药企业的专利策略和人才培训提出建设性意见。目前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和制药企业的合作大多还停留在代理专利申请这一基本层面,更深入、高层次的合作较少,而双方在这方面大有可为。汇知邦
谷歌获电子眼技术专利 可治疗近视及老花眼 汇知邦   5月5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谷歌上周获得了一项新的技术专利,将电子眼直接植入用户眼球,可用于治疗老花眼、近视、远视和散光等常见视力问题。 汇知邦   谷歌获电子眼技术专利 可治疗近视及老花眼等问题   上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批准了谷歌的电子眼专利技术,通过该技术,将移除人的晶状体,向空的晶状体囊中充入液体,然后在液体中加入电子透镜。   配备了谷歌的电子眼后,将不再需要框架眼镜或隐形眼镜,甚至不再需要望远镜和显微镜,连拍摄照片和视频所需的镜头也可以舍弃。   这种计算机化的电子眼可以自动调节,帮助人们看到远近不同的物体。该电子眼可以通过眼球的移动获取能量,也可以同附近的无线设备相连。   谷歌表示,这项技术可用于治疗老花眼,还可以矫正近视、远视和散光等常见视力问题。   使用这样的电子眼优势明显,但谷歌也表示该技术存在隐私方面的担忧。如果这种电子眼总是不停传输数据,执法部门和黑客便可截取信号,借此判断用户的身份,或者追踪用户活动方式。但谷歌表示,可以在电子眼中去掉个人身份信息,以保障这种数据的安全性。   谷歌多年以来一直在开发智能眼镜和智能隐形眼镜,但该公司的最新专利技术则会采用更直接的方式实现类似的功能。   谷歌和许多科技公司都在不停申请各种技术专利,但其中很多都无法在现实中运用,因此目前尚不清楚谷歌最终是否会为用户植入这种电子眼。 汇知邦
最高检公布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汇知邦 最高人民检察院5日发布“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包括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使用权纠纷、侵犯发明专利权等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615件4445人,提起公诉4484件8025人,显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正不断加大。汇知邦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涉知识产权的纠纷和案件不断增多。2015年,全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5.1万件,涉案金额7.4亿元。同时,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有的地方放任乃至袒护、包庇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行为,有的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负有查办职责的侦查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充当“保护伞”。对此,负有查处职务犯罪职责的检察机关加大了打击力度。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决定逮捕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职务犯罪嫌疑人3件3人,提起公诉3件3人;决定逮捕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职务犯罪嫌疑人13件15人,提起公诉64件118人。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全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侵权假冒案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涉嫌犯罪案件717件859人,侵犯知识产权涉嫌犯罪案件49件61人。   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大数据时代侵犯知识产权新型犯罪的研究,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工作,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依法保护新兴生产力,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我国中药国外专利申请仅占0.3% 汇知邦 中医药是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领域,但我国中药的国外专利申请只占0.3%。而日本和韩国早就领先一步,并已抢占国际中成药七成以上的市场。上周末,在广药集团首届“神农医药博士论坛”上,与会专家呼吁,中药专利保护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汇知邦   有关数据显示,在国际上300亿美元的中药市场中,中国只占5%。在令人尴尬的5%中,大约70%是中药材,技术附加值高的中成药不仅出口量少,而且也难以获得缘起于西方的专利制度的保护,在国际贸易中面临被仿制的危险   在进军国际市场本土企业落后一步,在国内市场企业的专利申请情况也不容乐观。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张清奎部长透露,目前我国中药专利申请有近一半都是个人来申请的,中药企业之前很多都将精力放在中药品种保护和注册上,从而浪费了不少机会   在国内,品牌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同样需要关注。据广药集团李楚源总经理介绍,广药集团对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重视。迄今为止,广药集团拥有中华老字号企业6家,驰名商标企业2家   其中,白云山复方丹参片已在原材料、生产工艺、临床使用及产品包装拥有十余项专利保护。目前成为同类品种第一品牌,年产销量已达38亿片,稳占全国“半壁江山”。
裁判知识产权官司不能止于“填平” 汇知邦 97%以上的专利、商标侵权和79%以上的著作权侵权案,平均赔偿额分别为8万元、7万元和1.5万元,赔偿数额低使企业虽然赢了官司,但却丢了市场。这一尴尬局面该如何破解,是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亟待解决的难题。 之所以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尴尬,主要是由于难以证明侵权造成的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不得不采用现行法定赔偿标准。即按照“填平原则”,分不同情况以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利益所得、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计算有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而这,实际上忽视了知识产权的隐形价值。 知识产权衍生市场价值的特殊性,决定了迫切需要改变这种现实尴尬。知识产权官司的计损定赔不能止于“填平”,而必须充分考量其市场应用、推广前景进而可能获得的利益回报,既使侵权人无利可图,减少侵权现象的发生,又使权利人发明专利可能产生的市场受益预期得到最大限度地保障,进而保护其发明创造的热情。 要彻底打破“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尴尬格局,让知识产权保护更具实质性,需要从立法层面给出权威司法解释,打破原有的“填平”思维,使权益人不止于必要费用得到保底补偿,而且要分享到市场红利;同时亟待尽快建立权威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体系,充分考虑其潜在的孵化收益确定赔偿标准,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提供科学、合理、权威的标准。如此,知识产权的司法保障机制才会变得更加健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才会因违法成本提升而得到有效遏制。
关于平衡车专利的一纸禁令引发的深思 汇知邦 去年以来,平衡车产品风靡全球各国市场,销售火爆。然而,在繁荣的市场环境背后,有关平衡车的专利权纠纷问题也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又发出禁令,要求禁止进口涉嫌侵犯美国企业赛格威(Segway)自动平衡技术相关专利权的产品,并对包括数家中国厂商在内的13家企业进行调查。在这场纷争背后,人们不禁要问,平衡车的专利为何频频引起争议?未来平衡车行业究竟路在何方? 汇知邦 平衡车的专利之所以会引起争议,根源在于拥有核心技术专利的权利人相对分散。其中,2012年时,一名美籍华人围绕平衡车滑板状结构在美提交了专利申请并独家许可给美国Razor公司;与此同时,杭州的一位大学老师则在设计平衡车的过程中将关键的自动调节平衡改为机械调节平衡,据此提交了28件国内外专利申请并创办了骑客公司;几乎在同一时间,此次涉案的美国平衡车厂商赛格威也通过研发掌握了有关平衡车核心技术的相关专利。 然而,上述手握专利的三方此后却陷入到了专利大战之中。特别是在平衡车产品销售火爆的美国市场,Razor公司、骑客公司和赛格威此前已进行了多番的专利“角力”,均未分出胜负。在这三家企业开展“专利竞赛”的同时,国内也有一些中小企业涉足平衡车的生产销售领域,依靠价格优势占领了部分国内市场,并逐步向欧美市场发展。但是,更加重视“价格战”的这些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上多有“先天不足”。此前,已有中国企业因涉嫌专利侵权而在美国CES展会上被查抄的案例在先;这次ITC又发出了一纸禁令。应该说,这无论是对已在美进行了专利布局的骑客公司而言,还是对尚未进行完善的专利布局便贸然进入美国市场的其他中小企业而言,又一次敲响了“警钟”。 无论此次的纠纷最终落得怎样的结局,对中国企业而言,关键还是要做好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一方面,被诉侵权的企业应积极做好应诉的准备,围绕美方提出的涉案专利和自身拥有的技术进行全面的检索和分析,寻求应对的策略;另一方面,对于国内的诸多中小平衡车厂商而言,则需要进一步加强自主创新、掌握核心专利、介入标准制定,如此方能不战而屈人之兵。此次一纸禁令的下发,虽已成为相关企业发展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但若能由此真正引起企业对自主创新、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也许“绊脚石”反而能够成为行业转型的“奠基石”,这是这场专利纠纷带给我国平衡车厂商的思考与启示。 汇知邦
关于平衡车专利的一纸禁令引发的深思 汇知邦 去年以来,平衡车产品风靡全球各国市场,销售火爆。然而,在繁荣的市场环境背后,有关平衡车的专利权纠纷问题也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又发出禁令,要求禁止进口涉嫌侵犯美国企业赛格威(Segway)自动平衡技术相关专利权的产品,并对包括数家中国厂商在内的13家企业进行调查。在这场纷争背后,人们不禁要问,平衡车的专利为何频频引起争议?未来平衡车行业究竟路在何方? 汇知邦 平衡车的专利之所以会引起争议,根源在于拥有核心技术专利的权利人相对分散。其中,2012年时,一名美籍华人围绕平衡车滑板状结构在美提交了专利申请并独家许可给美国Razor公司;与此同时,杭州的一位大学老师则在设计平衡车的过程中将关键的自动调节平衡改为机械调节平衡,据此提交了28件国内外专利申请并创办了骑客公司;几乎在同一时间,此次涉案的美国平衡车厂商赛格威也通过研发掌握了有关平衡车核心技术的相关专利。 然而,上述手握专利的三方此后却陷入到了专利大战之中。特别是在平衡车产品销售火爆的美国市场,Razor公司、骑客公司和赛格威此前已进行了多番的专利“角力”,均未分出胜负。在这三家企业开展“专利竞赛”的同时,国内也有一些中小企业涉足平衡车的生产销售领域,依靠价格优势占领了部分国内市场,并逐步向欧美市场发展。但是,更加重视“价格战”的这些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上多有“先天不足”。此前,已有中国企业因涉嫌专利侵权而在美国CES展会上被查抄的案例在先;这次ITC又发出了一纸禁令。应该说,这无论是对已在美进行了专利布局的骑客公司而言,还是对尚未进行完善的专利布局便贸然进入美国市场的其他中小企业而言,又一次敲响了“警钟”。 无论此次的纠纷最终落得怎样的结局,对中国企业而言,关键还是要做好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一方面,被诉侵权的企业应积极做好应诉的准备,围绕美方提出的涉案专利和自身拥有的技术进行全面的检索和分析,寻求应对的策略;另一方面,对于国内的诸多中小平衡车厂商而言,则需要进一步加强自主创新、掌握核心专利、介入标准制定,如此方能不战而屈人之兵。此次一纸禁令的下发,虽已成为相关企业发展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但若能由此真正引起企业对自主创新、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也许“绊脚石”反而能够成为行业转型的“奠基石”,这是这场专利纠纷带给我国平衡车厂商的思考与启示。 汇知邦
商标注册申请量十四年世界第一 汇知邦 于本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我国知识产权最新进展。 汇知邦   知识产权创造保持良好增长势头。全年共受理专利申请279.9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突破100万件,达到110.2万件,同比增长18.7%,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去年授权发明专利35.9万件,位居全世界第二位。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3.05万件,同比增长16.7%。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6.3件,圆满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受理商标注册申请287.6万件,同比增长25.85%,连续14年保持世界第一。截至2015年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突破1000万件,达到1034.4万件。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再创历史新高,达到134.8万件,同比增长35.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29.2万件,同比增长33.63%。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2069件,同比增长17%。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累计达1788件。我国知识产权大国地位进一步巩固。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共办理专利行政案件3.6万件,同比增长46.4%;全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5.1万件,办结案件4.7万件,案值7.4亿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522个,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38件,涉案金额1.2亿元。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权假冒犯罪案件2.1万起,涉案总价值263.9亿元。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开展“剑网”“闪电”“红盾网剑”“清风”等专项行动。 汇知邦
专利年费过高问题需要改善 汇知邦 在我国专利制度发展的30多年间,我国的知识产权综合实力不断提高,但当前相对过高的专利维持年费标准,却也使我国的创新主体负担过重。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乔永忠副教授呼吁:“应该改革专利年费制度,以释放和提升我国企业的创新活力、国际竞争力。”   我国专利维持年费制度促进创新作用不足 汇知邦   4月23日,为期两天的2016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之“知识产权与强国建设”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开幕,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分论坛中,乔永忠以其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专利维持机理及维持规律实证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做了“我国专利维持年费制度问题研究”的主题发言。   乔永忠在发言中指出:“我国现行的专利年费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专利维持和运用能力,不利于提升我国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各界应更加广泛和深入研究专利维持年费制度促进创新的作用机理,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际需求出发,借鉴各国国家制度的合理要素,改革我国专利维持年费制度,调整年费缴纳标准、缴费周期等,充分发挥该制度调节和促进创新的作用。”   据了解,2014年产业界曾对各国专利年费收费标准进行过统计比较:我国维护一件发明专利20年有效期的年费总额除略低于德国外,远高于其他国家的年费总额,大约是英国的2.2倍,法国的1.8倍,日本的1.7倍,韩国的3.7倍。若考虑人均收入水平因素,我国年费水平大约是美国的6.1倍,德国的3.6倍,英国的9.8倍,法国的7.3倍,日本的7.5倍,韩国的13.8倍。   乔永忠指出,高额专利年费是造成我国大量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放弃专利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有效专利维持年限短的主要原因之一。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在2015年11月发布的《2014年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发明专利平均维持年限只有6年,维持超过10年的只占7.6%;实用新型专利平均维持3.2年,维持5年以上的只占12.6%;外观设计专利平均维持2.9年,维持5年以上的只占10.7%”,另外“国内的失效专利占总量的94.6%;专利失效原因分为四种:未缴年费终止、放弃专利权、届满终止和其他。2014年我国国内失效专利中,未缴年费终止的占51.7%”。   乔永忠课题组的问卷调查显示:87%的受访者认为当前的年费经济负担重或非常重。近七成的受访者因年费太高或单位经费紧张而放弃维护专利权,这其中,因专利年费太高而放弃的占47%。   降低专利年费收费标准呼声不断 汇知邦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药品评审专家韩雅玲今年两会期间就对媒体表示,目前我国专利维护年费过高,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建议降低专利年费标准,减轻专利所有者负担。   全国政协委员孙宝启在今年两会之前先后调研走访了中关村和部分工业园区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企业普遍反映当前专利年费偏高。孙宝启认为,鼓励支持企业创新,首先要给企业“减负”,降低专利年费收费标准,无疑为企业节支开辟了一条新渠道,更有利于企业创新。“尤其是草根创业公司,千万别让他们一开始就死在昂贵的专利费用上。”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参加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浙江代表团全体会议上,与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康恩贝集团董事长胡季强提出,应免除专利每年收取的年费。   据乔永忠介绍,早在2006年“两会”期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潘云鹤(全国政协外事委主任、政协常务委员、前浙大校长、中国工程院常务副院长)曾呼吁降低专利年费,建议将年费减缓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或六年。此呼吁在10年后得到落实,2015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的通知》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且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年费的,由现行的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乔永忠说:“减缓时间延长到六年,确实能给部分创新主体减负,值得点赞。但是,《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适用对象有所限制,只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人,而且延长期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创新主体年费总额太高负担过重的问题。”   乔永忠建议应基于现状立足未来,深入研究专利年费促进创新的作用机制,调整专利年费收费标准,激励创新,提高我国各类创新主体的专利运用能力。   《2014年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的数据显示:我国有效专利共计464.3万件,其中国内占总量的比重达86.9%,表明我国国内创新主体在发明专利布局中的主体位置日益明显。从该报告也可看出,当前高额的年费标准,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受影响最大的其实是国内创新主体。乔永忠课题组的问卷调查显示:92%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修改当前的年费制度。 汇知邦
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将电商平台遗忘了? 汇知邦 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影响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汇知邦 据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有人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电商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电商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俗称的“通知删除”规则。不过尽管这一规则已适用多年,但现实中难点仍然不少。 “4·26”第十六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法治周末》举办“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与会人士建议增设“反通知与恢复”程序,让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商标与产业经济研究所副教授刘润涛认为,处理专利纠纷时,应谨慎适用“通知移除”规则。如果要使用“通知移除”规则,也应该构建起完善的通知、转送通知、反通知然后移除的完整程序,以提高合格有效的通知标准。 刘润涛建议,可以考虑在“通知移除”规则当中引入担保制度,因为诉前禁令是需要提供担保的,而且是针对构成这个条件,非常严格,所以很少在司法实践里面适用诉前禁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助理詹映表示, 应该严格限制“通知删除”规则在网络侵权专利当中的适用。“就是如果不能够把它排除在外的话,我们要适用的话,也需要严格限制,可以提高通知的门槛”。与会的电商平台代表表示,实践中侵权、恶意侵权并存,如果过分信任投诉人,因为投诉人的一纸通知直接将店铺商品下架,则可能让卖家失去抗辩和举证的机会,误伤商家的正常经营权。而如果确系侵权,则又可能因为侵害后果加大而要承担连带责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张晓津认为,“通知删除”删除的是商品,不像著作权领域删除的是图书,有可能这个商品一旦删除,给卖家会带来非常大的损失。 由于专利侵权的特殊性,在适用“通知移除”规则时,投诉通知的门槛要比著作权和商标权更高,应该是包含更为权威、更具公信力的证明材料,不需要平台经营者进行专利侵权的实质审查。 汇知邦 北京高院法官陶钧表示,不让平台服务商承担事先的审查义务,也是考虑到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知识产权存在侵权者,会在特定的节假日发送恶意侵权通知。如果权利人注册了一个商标,这个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那么侵权者就会向平台服务商发出各种“通知”,导致竞争对手或者是相应的网络卖家可能因为这个“通知”下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李颖表示,很多时候商家之间基于竞争的考虑,如果收到通知之后就删除,可能会导致对于合法经营者的误伤。目前,也有一些平台尝试通过通知、反通知、担保、反担保的方式保护自己,有些可能要求被投诉的商家提供足额的反担保,先不删除或者是下架。 李颖在庭审实践中发现,“虽然法院这两年受理的涉及电商平台侵权的案子增多了,但是实际上很多的案子都是平台通过自己的投诉、举报机制以及配备很多的人员进行处理,消化了大量的案件。” “我感觉‘通知删除’的情况比较乱,存在大量的虚假投诉。很多投诉是没有理由的,一下子就把电商平台的成本提高了,效率降低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不是职业打假人。与会专家们认为,立法的滞后性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实践需要,电商平台天天处于知识产权保护一线,应该大胆鼓励电商平台摸索用互联网的方式解决此类纠纷。 汇知邦
专利年费过高问题需要得到解决 汇知邦 在我国专利制度发展的30多年间,我国的知识产权综合实力不断提高,但当前相对过高的专利维持年费标准,却也使我国的创新主体负担过重。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乔永忠副教授呼吁:“应该改革专利年费制度,以释放和提升我国企业的创新活力、国际竞争力。”  汇知邦 我国专利维持年费制度促进创新作用不足   4月23日,为期两天的2016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之“知识产权与强国建设”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开幕,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分论坛中,乔永忠以其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专利维持机理及维持规律实证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做了“我国专利维持年费制度问题研究”的主题发言。   乔永忠在发言中指出:“我国现行的专利年费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专利维持和运用能力,不利于提升我国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各界应更加广泛和深入研究专利维持年费制度促进创新的作用机理,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际需求出发,借鉴各国国家制度的合理要素,改革我国专利维持年费制度,调整年费缴纳标准、缴费周期等,充分发挥该制度调节和促进创新的作用。”   据了解,2014年产业界曾对各国专利年费收费标准进行过统计比较:我国维护一件发明专利20年有效期的年费总额除略低于德国外,远高于其他国家的年费总额,大约是英国的2.2倍,法国的1.8倍,日本的1.7倍,韩国的3.7倍。若考虑人均收入水平因素,我国年费水平大约是美国的6.1倍,德国的3.6倍,英国的9.8倍,法国的7.3倍,日本的7.5倍,韩国的13.8倍。   乔永忠指出,高额专利年费是造成我国大量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放弃专利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有效专利维持年限短的主要原因之一。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在2015年11月发布的《2014年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发明专利平均维持年限只有6年,维持超过10年的只占7.6%;实用新型专利平均维持3.2年,维持5年以上的只占12.6%;外观设计专利平均维持2.9年,维持5年以上的只占10.7%”,另外“国内的失效专利占总量的94.6%;专利失效原因分为四种:未缴年费终止、放弃专利权、届满终止和其他。2014年我国国内失效专利中,未缴年费终止的占51.7%”。   乔永忠课题组的问卷调查显示:87%的受访者认为当前的年费经济负担重或非常重。近七成的受访者因年费太高或单位经费紧张而放弃维护专利权,这其中,因专利年费太高而放弃的占47%。   降低专利年费收费标准呼声不断 汇知邦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药品评审专家韩雅玲今年两会期间就对媒体表示,目前我国专利维护年费过高,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建议降低专利年费标准,减轻专利所有者负担。   全国政协委员孙宝启在今年两会之前先后调研走访了中关村和部分工业园区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企业普遍反映当前专利年费偏高。孙宝启认为,鼓励支持企业创新,首先要给企业“减负”,降低专利年费收费标准,无疑为企业节支开辟了一条新渠道,更有利于企业创新。“尤其是草根创业公司,千万别让他们一开始就死在昂贵的专利费用上。”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参加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浙江代表团全体会议上,与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康恩贝集团董事长胡季强提出,应免除专利每年收取的年费。   据乔永忠介绍,早在2006年“两会”期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潘云鹤(全国政协外事委主任、政协常务委员、前浙大校长、中国工程院常务副院长)曾呼吁降低专利年费,建议将年费减缓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或六年。   此呼吁在10年后得到落实,2015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的通知》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且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年费的,由现行的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乔永忠说:“减缓时间延长到六年,确实能给部分创新主体减负,值得点赞。但是,《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适用对象有所限制,只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人,而且延长期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创新主体年费总额太高负担过重的问题。”   乔永忠建议应基于现状立足未来,深入研究专利年费促进创新的作用机制,调整专利年费收费标准,激励创新,提高我国各类创新主体的专利运用能力。   《2014年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的数据显示:我国有效专利共计464.3万件,其中国内占总量的比重达86.9%,表明我国国内创新主体在发明专利布局中的主体位置日益明显。从该报告也可看出,当前高额的年费标准,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受影响最大的其实是国内创新主体。乔永忠课题组的问卷调查显示:92%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修改当前的年费制度。 汇知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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