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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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资县人民法院李林、张建国就是不折不扣的刀笔吏! 卓资县人民法院李林、张建国是不折不扣的刀笔吏! (2014)卓民初字第588号案伪庭审笔录被掐头去尾!为什么要这样做?因为传票上的书记员是李虹霞,庭审做笔录的换成了擅长伪造、篡改庭审笔录的杜春霞!他们很清楚这就是程序违法!为了掩盖程序违法这个事实,所以,把有杜春霞信息的页面全部撤掉!第1、2页有书记员杜春霞宣布法庭纪律等相关信息,所以,把第1、2页撤掉!最后一页第16页,有合议庭全部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双方的签名,因为这里也有杜春霞的信息,所以,把这一页也撤掉,在第15页最底端相当狹小的地方免强签了三个审判员的名,但没有书记员和双方当事人的签名! 这个伪笔录因为掐头去尾,所以,让人看了以后都不知道这是谁和谁打官司!可笑不?掩耳盗铃真能行的通?
卓资县人民法院李林、张建国就是不折不扣的刀笔吏! 卓资县人民法院李林、张建国是不折不扣的刀笔吏! (2014)卓民初字第588号案伪庭审笔录被掐头去尾!为什么要这样做?因为传票上的书记员是李虹霞,庭审做笔录的换成了擅长伪造、篡改庭审笔录的杜春霞!他们很清楚这就是程序违法!为了掩盖程序违法这个事实,所以,把有杜春霞信息的页面全部撤掉!第1、2页有书记员杜春霞宣布法庭纪律等相关信息,所以,把第1、2页撤掉!最后一页第16页,有合议庭全部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双方的签名,因为这里也有杜春霞的信息,所以,把这一页也撤掉,在第15页最底端相当狹小的地方免强签了三个审判员的名,但没有书记员和双方当事人的签名! 这个伪笔录因为掐头去尾,所以,让人看了以后都不知道这是谁和谁打官司!可笑不?掩耳盗铃真能行的通?
对卓资县人民法院害群之马任福等害群之马的举报 林迷云对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旗下营法庭,李林、张建国、任福、杜春霞、师惠敏等全体法官,一而再再而三地伪造、篡改庭审笔录已成为常态化的举报材料所附附件: 附件三: (2013)卓民初字第679号案被伪造、篡改的伪庭审笔录复印件一份。 释明:伪笔录中批注的红字即为举报人的释明 举报人在本案中的身份是被追加被告林四娃的代理人,笔录中记录为“被四委”。 该伪笔录明显存在问题的地方如下: 一,在原始庭审笔录中,每个人的每句话都有指纹,这是可以参考(2014)卓民初字第588号案的,588号案虽然被局部伪造、篡改了两处,但每个人的每句话上都有指纹!一句都不落!而本伪笔录无指纹的部分太多了! 本人在该伪笔录中显示发言共十三次,其中无指纹的就有九处,具体为: 第3页,第11行;1处; 第4页,第5行;第11行;2处; 第6页,第2行;第4行;第6行;最下1行;共4处 第7页,倒数第6行;1处; 第8页,第3行。1处; 共九处,这九处发言均没有指纹。 其中非本人指纹的为 第4页,倒数第2行;1处; 第5页,第1行;1处; 第6页,倒数第4行;1处; 第7页,第2行。1处; 共四处,这四处的指纹绝对不是我的指纹!而是别人的指纹!这当然就意味着该笔录是彻头彻尾的伪造、篡改所成! 二,本伪笔录最后的签名捺印这一页也进行了伪造、篡改。 伪造、篡改签名捺印该页面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重新签名捺印的!所以,其它三份笔录的伪造、篡改只限于伪造、篡改正文,签名捺印这一页并未伪造、篡改。 本案笔录之所以要涉险连签名捺印这一页也要伪造、篡改,是有原因的: 因为,本案原告张鹏飞没有证据追加我的当事人林四娃为被告,在这种情况下,既是被告,同时又是真正的原告的林月旺,为配合原告张鹏飞能追加我的当事人林四娃为被告,为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伪《干选矿合作协议》!在这份伪证上,林月旺的签名是该协议的伪造者,同时也是另一名被告的于迷牢所签!而庭审笔录上,林月旺最后的签名是其本人,这就形成了林月旺在本案中庭审笔录上的签名,与他提供的伪证,伪《干选矿合作协议》上的签名,不是出自同一人之手!这个案子放到什么时候,这一定是有问题的! 合议庭为了谋求林月旺的两个签名能一致,只有伪造庭审笔录这一块,因为,伪《干选矿合作协议》已被我复印了复印件,他们没有办法改了!所以,只有涉险伪造庭审笔录签名捺印这一页!以求的林月旺在本案中的两个签名是出自同一人之手! 该伪笔录最后的签名部分,除我之外,其他所有参与庭审的人都进行了二次签名! 可以推断,除我之外,其他所有参与诉讼的原告,即另俩被告都被法官进行了勒索!这是毫无疑问的! 林月旺在本案中的最后签名与(2014)卓民初字第588号案第13页林月旺本人的真实签名予以比对,连上幼儿园的小朋友也能给出结论:不是出自同一人之手!这一点是连鉴定都不需要做的!任何人一看就能看明白的! 我在本案最后的签名,捺印均非我本人! 也就是说,本伪笔录中显示我正文中的四枚指纹,和最后签名、捺印的一枚,共五枚指纹,这五枚指纹没有一枚是我自己的!一份笔录,看上去有我几枚指纹,但实质上没有一枚指纹是我的,这意味着什么,无需多言! 该案的伪笔录,在2016年,为了应付,卓资县检察院对最后签名捺印这一页作了部分鉴定!对林月旺的签名本不是本人,但并未作鉴定。我的签名本不是我的,但鉴定说是我的!我的指纹说是因指纹移位,模糊不清,不能鉴定,那么在这份伪笔录正文中,还有四个地方有我的四枚指纹,难道这四枚指纹也都移位了吗? 举报人殷切期盼通过相关部门的重视,能通过鉴定澄清真相!以清除司法领域的害群之马,净化司法队伍! 2025年5月1日
对卓资县人民法院害群之马的举报 林迷云对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旗下营法庭,李林、张建国、任福、杜春霞、师惠敏等全体法官,一而再再而三地伪造、篡改庭审笔录已成为常态化的举报材料所附附件: 附件三: (2013)卓民初字第679号案被伪造、篡改的伪庭审笔录复印件一份。 释明:伪笔录中批注的红字即为举报人的释明 举报人在本案中的身份是被追加被告林四娃的代理人,笔录中记录为“被四委”。 该伪笔录明显存在问题的地方如下: 一,在原始庭审笔录中,每个人的每句话都有指纹,这是可以参考(2014)卓民初字第588号案的,588号案虽然被局部伪造、篡改了两处,但每个人的每句话上都有指纹!一句都不落!而本伪笔录无指纹的部分太多了! 本人在该伪笔录中显示发言共十三次,其中无指纹的就有九处,具体为: 第3页,第11行;1处; 第4页,第5行;第11行;2处; 第6页,第2行;第4行;第6行;最下1行;共4处 第7页,倒数第6行;1处; 第8页,第3行。1处; 共九处,这九处发言均没有指纹。 其中非本人指纹的为 第4页,倒数第2行;1处; 第5页,第1行;1处; 第6页,倒数第4行;1处; 第7页,第2行。1处; 共四处,这四处的指纹绝对不是我的指纹!而是别人的指纹!这当然就意味着该笔录是彻头彻尾的伪造、篡改所成! 二,本伪笔录最后的签名捺印这一页也进行了伪造、篡改。 伪造、篡改签名捺印该页面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重新签名捺印的!所以,其它三份笔录的伪造、篡改只限于伪造、篡改正文,签名捺印这一页并未伪造、篡改。 本案笔录之所以要涉险连签名捺印这一页也要伪造、篡改,是有原因的: 因为,本案原告张鹏飞没有证据追加我的当事人林四娃为被告,在这种情况下,既是被告,同时又是真正的原告的林月旺,为配合原告张鹏飞能追加我的当事人林四娃为被告,为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伪《干选矿合作协议》!在这份伪证上,林月旺的签名是该协议的伪造者,同时也是另一名被告的于迷牢所签!而庭审笔录上,林月旺最后的签名是其本人,这就形成了林月旺在本案中庭审笔录上的签名,与他提供的伪证,伪《干选矿合作协议》上的签名,不是出自同一人之手!这个案子放到什么时候,这一定是有问题的! 合议庭为了谋求林月旺的两个签名能一致,只有伪造庭审笔录这一块,因为,伪《干选矿合作协议》已被我复印了复印件,他们没有办法改了!所以,只有涉险伪造庭审笔录签名捺印这一页!以求的林月旺在本案中的两个签名是出自同一人之手! 该伪笔录最后的签名部分,除我之外,其他所有参与庭审的人都进行了二次签名! 可以推断,除我之外,其他所有参与诉讼的原告,即另俩被告都被法官进行了勒索!这是毫无疑问的! 林月旺在本案中的最后签名与(2014)卓民初字第588号案第13页林月旺本人的真实签名予以比对,连上幼儿园的小朋友也能给出结论:不是出自同一人之手!这一点是连鉴定都不需要做的!任何人一看就能看明白的! 我在本案最后的签名,捺印均非我本人! 也就是说,本伪笔录中显示我正文中的四枚指纹,和最后签名、捺印的一枚,共五枚指纹,这五枚指纹没有一枚是我自己的!一份笔录,看上去有我几枚指纹,但实质上没有一枚指纹是我的,这意味着什么,无需多言! 该案的伪笔录,在2016年,为了应付,卓资县检察院对最后签名捺印这一页作了部分鉴定!对林月旺的签名本不是本人,但并未作鉴定。我的签名本不是我的,但鉴定说是我的!我的指纹说是因指纹移位,模糊不清,不能鉴定,那么在这份伪笔录正文中,还有四个地方有我的四枚指纹,难道这四枚指纹也都移位了吗? 举报人殷切期盼通过相关部门的重视,能通过鉴定澄清真相!以清除司法领域的害群之马,净化司法队伍! 202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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