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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本是公民的权利 姓名是自然人之间相互区别的文字符号。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两部分,其中姓氏表示其血缘和家族系统,名字则是该自然人体身所拥有的特定文字符号。在我国,姓名包括正式姓名、笔名、艺名等,我国传统上还有人于姓名之外有“字”、“号”。所谓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姓名,还包括公民使用的能够用来确定和代表其个 人特征的其他姓名。姓名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姓名的决定权。即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公民可以决定姓父姓,可以姓母姓,也可以决定姓其他的姓。除了决定自己的正式姓名,还有权决定自己的艺名、笔名、化名、别名等。当然,公民行使这项权利应以自己有意思表示能力为前提,一般而言,公民在出生后其 命名权由监护人行使,在其有意思表示能力后,再由其本人行使。2姓名的使用权。指公民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也可以不 使用自己的姓名,可以依法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公民还可以要求他人正确使用自己的 姓名。3姓名的变更权。指公民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公民姓名决定权的自然延伸。但是,由于公民在变更姓名前以原名参与了各种法律关系,变更姓名可能会影响他人或社会利益,因此公民改名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如变更正式姓名还须到户籍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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