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霜晨月 高原霜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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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促进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所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违规行为等为重大不良行为。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附件1)中公布期限后标注“*”的为重大不良行为。 第四条 监理合同主体为联合体的,发生不良行为时,对联合体责任方、总监理工程师、主管副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直接责任人进行记录。 第五条 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认定记录与处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附件1)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同一项不良行为,以第一次记录为准,不重复记录。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良行为认定结果在本项目设立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第八条 公示期间,被公示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诉。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申诉单位或个人做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公示结束10天内,将确认的不良行为报监督站,报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条 监督站在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应及时认定,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监督站应在每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不良行为的内容、单位及责任人等书面报送工程监督总站,报表格式见附件2。 建设项目监理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监督站应立即向工程监督总站报告。 第十二条 工程监督总站组织质量安全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对所发现的问题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直接认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铁道部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检查、执法监察等,所发现的问题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监督总站,由工程监督总站确认后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稽查、审计等将所发现的问题转给铁道部后,部有关部门应立即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转工程监督总站,由工程监督总站确认后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可直接向工程监督总站报告企业自查发现并处理的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B04—B10项的问题,对于自查发现并已整改的问题,只记录监理直接责任人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工程监督总站对每季度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汇总,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和铁道部办公网上公布。其中,工程监督总站收到或确定重大不良行为的,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自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布之日起10日内,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工程监督总站提出申诉,工程监督总站应在7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八条 对公布有重大不良行为的企业,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按有关规定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进入铁路建设市场;情节严重的,可提请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铁路监理企业资质。 第十九条 对公布有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人员,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取消监理人员培训证书;对公布有重大不良行为的总监理工程师,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取消总监理工程师上岗培训证书;处理结果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和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自公布之日起不得在建设项目从事监理或其他工作,5日内离开工地,并在公布期限内不得进入铁路建设市场。 1.记有重大不良行为的; 2.已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监理人员,在公布期限内被再次记录的(公布期限将累加计算)。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良行为性质特别严重的监理人员,自公布之日起终身禁止进入铁路建设市场,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请相关部门取消个人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不良行为公布后30日内,监理企业应将不良行为整改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报建设单位和监督站,监督站应及时将相关不良行为处理情况书面报工程监督总站,工程监督总站汇总后报建设管理司。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责任人在不良行为公布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直至清除出铁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认定工作,对漏报、瞒报问题的,将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监督站应认真做好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报送工作,相关工作纳入监督站和监督人员考核范围。 第二十五条 对不良行为记录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建设管理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时,应严格审查拟上场监理人员名单,严禁有不良行为的人员在公布期内参与项目监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对在建项目申请更换监理人员进行审查,严禁其他项目有不良行为的人员在公布期内进入本项目从事监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不得将有不良行为的人员在公布期内充当合格监理人员派到新建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违者比照不良行为认定条件B01项记监理单位重大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八条 监理信用评价期内,监理企业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项目,项目监理信用评价直接评为丙级。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铁道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准则》 《铁道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建设监理行为,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和监理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铁路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铁路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铁道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第二条 凡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理委员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的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铁路建设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规范、强制性技术标准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依法经营、承担约定的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四条 监理委员会是全国铁路建设监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对铁路建设监理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负责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执行自律准则的情况,依法维护监理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理单位 第五条 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中,应认真履行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守法经营。 第六条 监理单位不得超越核准的专业监理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和租借监理专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依法参加工程建设市场交易,遵守市场交易规则。 第八条 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扰乱招标投标工作。 第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将承接的监理业务擅自分包和转包他人。 第十条 监理单位的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要教育监理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准则》,并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履行情况。 第三章 监理人员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下统称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应认真、规范地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应积极参加监理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规范,熟悉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增强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依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工作,并对所监理工程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要恪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不得损害业主和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 监理人员须持证上岗,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中担任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人员不得转借、出卖、伪造、涂改监理资格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不得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承包商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不得接受被监理方馈赠的任何礼品、礼金、报酬及有价证券。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监理委员会定期组织检查各监理单位执行自律准则的情况,对严重违反自律准则的监理单位,由监理委员会采取行业内通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建议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监理人员执行自律准则的情况,对违反自律准则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聘任合同,直至报请资格证书颁发主管部门吊销证书。监理单位处罚监理人员违反自律准则情况,应报监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监理委员会建立信用档案,对违反准则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登记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铁路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准则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权举报。举报电话:监理委员会路电45664,市电5184566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二〇一三年八 月一日起生效。建协[2004]14号《铁道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准则》自新准则生效之日作废。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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