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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走路被撞反而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前几天,烟台蓬莱的李先生和朋友晚上走夜路回家,突然,迎面冲过来一辆电动自行车就把自己给撞倒了,虽然受了点伤,但好在并没什么大碍,也没管撞自己的人,拍拍屁股便与朋友离开了现场,可过了几天,警察找上门了,竟然说李先生肇事逃逸了? 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骑电动车的男子头部受伤,当场死亡,现场有碰撞痕迹和电动车与地面摩擦的划痕,但肇事者已经离开了现场。民警调出监控看到,当晚8点多,两名男子自北向南步行,突然,其中一名男子被迎面过来的电动车撞倒,被另一名男子拉了起来,看了几眼倒地的电动车驾驶员以后离开了现场。 第二天上午,民警在附近一处建筑工地里,发现一名李姓的务工男子受伤卧床,面部有明显伤痕。通过观察,发现李某走路的姿势与视频中被撞男子一致,但李某却说,当晚他并不在现场。 通过走访,民警找到了另一名当事人刘某,刘某交代,被撞的就是李某。 面对事实,李某不得不交代,当晚他和工友刘某一起喝酒,酒后两人外出闲逛,被车撞之后,李某因害怕逃离了现场。随即,民警立即将李某带走,目前已被刑事拘留,可这问题也就来了,明明李某才是被撞者,为何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蓬莱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指导员王晓峰:就这起事故来讲,李某发生事故以后,如果能够及时报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他作为行人和电动车发生事故,就是未靠路边行走,就是次要责任。但是他选择逃离现场,他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属于肇事逃逸,现在我们要按照《刑法》对他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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