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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限行的通告 唐政通字〔2018〕6号 为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自2018年4月9日至9月30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7时至20时;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限行。 二、限行范围。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包括城市(城区)道路和公路,高速公路除外。 三、限行内容。对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包括临时车牌和外地车牌)按车牌尾号每天禁行两个号码,禁行号码与北京市保持一致。2018年4月9日至7月8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分别禁行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2018年7月9日以后,禁行号码与北京市同步轮换;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 (一)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军车; (二)按规定取得常规禁行区域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 (四)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 (五)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残疾人驾驶)。 五、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执行相应的限行措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8日
烟花爆竹辞旧岁,今年禁放 为有效遏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减少因违规燃放造成的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曹妃甸区烟花爆竹禁限放行动开始以来,已经办理行政案件17起、行政拘留6人、罚款11人。曹妃甸警方一直致力于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为了建设生态曹妃甸,还居民碧水蓝天,为了消除安全隐患,给居民幸福安康,我们时刻战斗在烟花爆竹禁限放最前线,请给我们一份理解和支持,现将《曹妃甸区烟花爆竹禁限放通告》唐曹政通字【2018】2号告知如下: 一、曹妃甸区建成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曹妃甸城区由唐海路、滨海大街、永丰路、迁曹公路相连的内部区域;南堡经济开发区由沿海路以南、开元路以西、东风路以北、化工路以东的内部区域;曹妃甸临港工业区全部辖区;曹妃甸新城城区区域内)。其他区域除夕、正月初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期间,所有时间段禁止燃放。 二、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三、在下列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1.政府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 2.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繁华街道、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电力设施、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完成气代煤改造,已经通气运行的村庄。 四、曹妃甸新城,南堡经济开发区,各园区,各场、镇,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是本辖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引导广大居民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公安、安坚、供销、工商、交通、宣传、城管、环保、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五、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制贩、运输、存储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12350(安监)。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曹妃甸区人民政府本通告之前发布的《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提醒,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产生噪音污染,还极易酿成人身伤亡、火灾事故和财产损失。请广大曹妃甸居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遇有非法燃放行为要主动劝阻,及时举报。 来源:曹妃甸区公安局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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