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于律师 济南于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青州慈善总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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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委怎么去看望生病的同学?     本班讯pp昨天上午,阳光明媚,鲜花斗艳。刘小华同学家里欢声笑语,人头攒动。五年级一班班长赵官、副班长张僚僚在体育委员欧阳猛南、文娱委员李美媚陪同下,不远千米,深入到患感冒发低烧的班级成员刘小华家中,为他带去节曰的问候和良好的祝愿。                 赵班长与张副班长兴致勃勃地参观了刘小华的小房间,饶有兴趣地玩了四盘“魂斗罗”游戏,与普通同学同乐。接着,班级领导与刘小华同学的双亲亲切地拉起了家常。赵班长还愉快地回忆起去年和刘小华开始一起作弊的往事。在交谈中,赵班长多次关心地强调:“刘小华生病了,就不要做作业了。好好休息,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嘛!”刘小华激动地说:“感谢班干部的关心!我一定要战胜病魔,克服一切困难,早曰回到温暖的大集体中,回到亲爱的老师和同学中间!”                 接着,赵班长一行又在刘小华家门口兴致勃勃地踢起了毽子。蓝天如洗,鸟儿也受到这集体温暖的感染,唧唧喳喳,歌唱美好的生活。            中午,刘爸爸买来香喷喷好吃看得见的某某牌牛肉干和清凉可口的鲜榨橙汁,宴请赵班长一行。席间,宾主就小学生连吃两根冰棍是否会闹肚子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愉快的双边会谈。      
小偷活该被打死啊 小偷被擒遭十多人围殴致死 五名嫌疑人被刑拘 2010-04-28 08:02:19   来源: 广西新闻网   跟贴 128 条 手机看新闻 惯偷黄某趁夜半时分,悄悄溜进南宁市江北大道雅里村雅里坡内一工地欲偷窃电机,结果被群众逮个正着,随即遭到了十多人的殴打。在一番棍棒拳脚之下,黄某被打至重伤,最终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月26日凌晨,5名主要涉案嫌疑人被警方抓获,目前均已被刑事拘留。 众人打小偷 4月25日凌晨4时30分,南宁市西乡塘公安分局边阳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江北大道雅里村雅里坡沙场河堤边,有一男子被打至重伤,现已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3个小时后,派出所民警接到了医院通知,称黄某因出血过多,经抢救无效已经死亡。 经查,死亡男子姓黄,邕宁区人,50多岁。原来,当日凌晨2时许,黄某潜入雅里坡一工地内盗窃电机,被一村民当场发现,他立即通知了工地工头吴某等人,一起赶来“抓小偷”。抓到黄某后,众人即手持钢管、木棒等物,对黄某进行殴打。 一番拳打脚踢下来,黄某被打至四肢骨折、全身多处挫伤。随后,村民将奄奄一息的黄某装上一翻斗车,并推至雅里坡沙场旁的马路边上扔了下来。 打人者被抓 据了解,由于该村经常发生财产被盗案件,村民们对小偷都十分敌视和憎恨,因此对于警方的调查,村民们大多避而不谈,或者干脆说不知道。加上村中有多户村民在新建楼房,因此工地多、外来建筑工人多,也给警方的排查核实带来不小的困难。 最后,边阳派出所一名对附近村民最熟悉的管段民警,通过对案件的情况进行侧面了解后,最终确定了案发地点和吴某等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4月26日凌晨1时至3时,警方陆续将5名犯罪嫌疑人于各自家中抓获。 抓到小偷应报警处理 审讯一开始,犯罪嫌疑人之一的工头吴某,还一再推脱责任,并谎称案发时自己正在家中睡觉,结果,民警通过出示吴某于案发时的手机通话记录,当场拆穿了吴某的谎言。最终,5名犯罪嫌疑人均对自己参与殴打黄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嫌疑人之一的农某向民警交待,他对小偷可谓恨之入骨,因此一听说有小偷,便不假思索参与了殴打小偷,其他的就没多想了。 在审讯中,另外几人也表示,大家都对小偷十分痛恨,也自认打小偷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在案发后,均没有萌生逃跑的念头。 办案民警提醒广大市民:小偷固然可恨,但抓到小偷后,无论是群众、保安或是巡防队员,都应立即将小偷扭送到公安机关处理,而非擅自对小偷实施殴打。切莫因别人的违法犯罪,引发自己违法犯罪。 同时,办案民警还表示,对于此案的其他涉案人员,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追捕当中,因此,警方呼吁:“参与作案的人员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尽早投案自首。” (本文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彭宁莉)  
做伪证受到什么处罚? 作伪证受何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或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能否一定改判一审判决? 在涉及到经济赔偿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如果积极赔偿,反映了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给被害人弥补损失的心态,如果能因此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则对案情扭转局势更加有利,多数情况下,可以被法庭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而酌情从轻处罚。而就这样一个“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而言,则是截然不同的天地,甚至是地狱与天堂的差别:    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罪行相对较轻的情况下,被告人很可能被判处缓刑,而获得相对的法律自由;即使是在3年以上的交通肇事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也仍有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到五年;    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死),或者因抢劫、聚众斗殴、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过程中造成的被害人死亡的严重犯罪,如果赔偿积极、到位,也有相当的可能使本应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从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从而保留性命;或者说本来是无期徒刑的,可以降低为十五年或以下有期徒刑;    ……    但如何与被害人方协商谈判,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则因案而异,因当事人情况而异,没有固定的模式可循,这需要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根据不同的案情灵活采取相应方式方法;    那么,有的案件的被告人,因为某种原因,在一审期间没有赔偿被害人方的损失,进入二审程序,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是否一定改判一审判决?    答案是否定的!    对于这个问题,因没有明确的相应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遵照执行。其实,因为案件的情节各异,也难以作出统一规定。    2009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2009]226号)的通知,该通知第28条可以算是比较明确的答复,内容如下:     被告人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的,能否据此改判一审刑事判决?   答:被告人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反映了被告人弥补损失、真诚悔罪的心态,如果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轻处罚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但是,是否据此改判一审刑事判决,应综合其赔偿数额、一审不履行赔偿的实际情况、被告人的犯罪危害及悔罪程度、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全面考虑,审慎裁判,避免不当地把民事赔偿作为决定是否改判的唯一因素。(大成于兴泉律师)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电    话:13601088320  
一言不合,北漂惨遭杀身之祸 刘某,一个出生于偏远农村的活泼女孩子,怀着对大城市的无限向往,刚从一所卫生职业学校毕业,就来到京城自谋职业,在一家动物诊所从业。    2007年1月24日晚上,这个22岁的女孩子的人生被定格。    该日晚上,从黑龙江远道而来的闫某,为了与女友和好,来到这家动物诊所,可其原女友避而不见,就约见了刘某,要求一同吃晚饭,试探和好的可能,。    吃完饭的两人回到诊所,23时许,刘某要求闫某离开,但闫某并不十分情愿,刘某即说:“你这人怎么这样烦人,还不走?”    闫某一听此话,当即恼羞成怒,他本来就怀疑刘某帮助了他的女友,不会真心帮助他,随即恶从心生,冲到刘某面前,双手掐住刘某的脖子,将其按倒在地上,刘某虽拼命挣扎,但哪里是身强力壮的闫某的对手,不久即瘫软不动,而严某唯恐其不死,从屋内找来餐刀,照其脖子连扎数刀,见刘某彻底不动后,阎某将刘某的手机和诊所的部分现金掠走,离开诊所,后被警察抓获。    2008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闫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刘某父母45万余元。    判决虽已生效,但闫某仅缴纳赔偿2万元,余款据称无力赔偿。    年轻的刘某,在意想不到的情况下,丧失了自己的生命,唯为可惜。    其实更为可怜的英应该是刘某的父母,刘某是父母的养女,从小辛苦抚养大,年迈的父母均近60岁,无其他子女,依靠一点薄地生活,刘某的去世,使其父母多年来的寄托在刘某身上的希望彻底破灭,精神上再无依靠……    冷静处理问题、掌握合理的方式和情绪不佳的人交流,非常重要。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电      话:13601088320  
杀人偿命与同态复仇 在为杀人案件的被告人辩护过程中,经常需要和被害方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更多的听到“杀人偿命”的要求。 在实质上,杀人偿命就是“一命抵一命”,你实施了什么伤害,你就得受到同等地伤害,类似于早期法律的“同态复仇法”,古代巴比伦法律就规定,犯罪分子应当受到和他施加给受害人完全相同的伤害或损失来作为惩罚。 而《十二铜表法》第8表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以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 2009年2月6日的《参考消息》刊登了伊朗德黑兰一家法院的判决,则典型的反映了同态复仇原则在当今仍有法院应用,且受到了被害人的欢迎。 埃菲社德黑兰2月4日电:27岁的被告人莫瓦赫迪在向他的女同学巴赫拉尼求婚的时候,得知巴赫拉尼要跟另外一个人结婚,于是,就望她脸上泼硫酸,导致该女同学双目失明,几经治疗,但视力恢复无望,现代医疗技术也不能改变26岁的她将在黑暗中度过余生的命运。 该案经德黑兰一家法院判决,依据“同态复仇法”,27岁的莫瓦赫迪每只眼睛必须接受10滴硫酸的侵蚀。 巴赫拉尼对记者表示:“这不是为了报复,我希望他能了解我现在所受的苦,我也希望此时能帮助其他女孩子免受同样的苦难”。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谁种下灾难,谁收获仇恨。有的时候,很多受害人会认为,给残忍的犯罪分子以同等的报复性处罚,可能更令人感到痛快!
义乌——中国权力最大的县 省直管县广东完全可走新路 记者:现在浙江省直管县改革的阻力大不大? 沈建明:在浙江,这种阻力并不大,这么多年的试点,公务员队伍的心理准备已经很充分。大家也已经意识到这种改革是大势所趋。当然,任何改革都是人的问题,妥善解决人事问题很重要,目前在浙江,县委书记、县长都是省管干部,有些强县的“一把手”甚至都是副厅级干部。不过,如果副处级以下的干部都由省委组织部管也不现实。 记者:那又如何处理省直管县后的市县关系? 沈建明: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做一定的探讨和突破,浙江的实际情况表明,在处理新的市县关系上,需要建立新的协调机制。在中国县域一般作为农村区域概念,但浙江和广东的珠三角地区一样,正在从农村经济转向城市经济,县域是统筹城乡的基本单位。我们理解,中心城市是战略平台,县域是基本单位,两个中间有协调。 所以说,扩权后,需要各自为政,但又不能完全各自为政。其实中山和东莞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在关系处理不清楚的时候,直接把县升格是个好办法。 记者:又如何处理省直管后的县与县之间的行政壁垒问题? 沈建明:浙江的做法是用主体功能区作为红线去衡量各个县域的发展。浙江目前正在进行主体功能区的划分,等国家发改委批准后就可实施。比如,你这个县被划分为生态地区,你就要按照生态区的定位要求来发展。 这就厘清了县域之间的项目打架的问题,也可以突破县域的发展壁垒。扩权强县并不是要每个县都变成萧山,都变成义乌。 记者:你对广东的省直管县改革有什么建议? 沈建明:广东的镇域经济太厉害了,所以,广东的着力点应该是发展镇域经济。浙江虽然也在搞强镇扩权,但根本没有办法和广东比。 区划调整追求多元模式,全国只有一种体制是不现实的,比如,撤并乡镇可能适合比较落后的地区,但浙江却在扩权强县的同时,搞起了强镇扩权。 浙江省直管县改革最核心的经验就是面向实际的市场化。所以,广东也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取改革方向,完全有可能走出省直管县的广东模式。 记者:像广东这样一个大省如实行省直管县,要管那么多县,管得过来吗? 沈建明:省管县不是着眼于管、谁来管的问题,反而是一个松绑的概念,不是省能管得好,市就管不好的问题。关键是放权和减权,放权的同时又减少了权力,自然也就不存在管不过来的问题。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胡念飞、胡亚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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