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僧爱笔 唐僧爱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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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吧帖子!关于侵权,无稽之谈---实例说明 先请大家看以下实例: 1\徐叔华诉太白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法院终审稿 http://www.chushu.com.cn/Class/zxzx/zhengce/2006-8/13/08131423930_3.html 2\徐叔华利用歌曲同名大肆欺诈索赔,官司扯出五段词《浏阳河》真正作者 《浏阳河》版权案水落石出 http://www.66163.com/Fujian_w/news/fzrb/000102/4_6.html 3\根据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并且如果在创作的过程中主要依赖的是该法人、组织的物质条件,那么该作品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特别是收益权)是属于该法人或组织的。 ◆根据上面所列出的依据,我们有理由认为: 第一点:产生于一九七二年年初的五段歌词的《浏阳河》系原湖南省文工团下达的任务,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依著作权法的解释,非个人版权所有,是产生于特写历史条件下的特有文化产物. 第二点: 徐叔华无法提供证明词作者版权为他个人的有力证据. 他曾在1998年提出侵权纠纷,终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其起诉. 从相关法律及已有的案例可得出结论: 徐叔华其人完全不能主张独立著作权,侵权纠纷纯属无稽之谈. 而《浏阳河2008》的创作,除了引用部分,95%的部分是新的立意,新的创作,新的编排,新的演绎方式。所以,新作具备了独立的完整的著作权。 ◆ 对某些所作所为,也许我们只能耸耸肩淡然一笑,也许我们还可以通过有理有据的方式对其进行反驳,并通过更多的渠道让不了解真相的人明白------什么是空穴来风,什么是无凭无据! 笔亲们,行动起来吧!!!! 作者: 折翼的香 2007-9-21 12:15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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