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志年l 许志年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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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非法经营罪被判刑的不少 日前,由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韦海涛涉嫌非法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韦海涛犯非法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日前,由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芳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李芳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日前,由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冰宇涉嫌非法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黄冰宇犯非法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日前,由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燕明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陈燕明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日前,由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瑞安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瑞安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日前,由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真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彭真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日前,由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游绍勇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游绍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日前,由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喜英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喜英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日前,由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涛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涛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日前,由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姜海红涉嫌盗窃、诈骗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姜海红犯盗窃、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日前,由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效峰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效峰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淄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阿体石没、沙马迁且先后窜至淄博高新区奥林新城小区、王南社区、俪园小区、聚贤苑小区、北营金鑫园小区、中德亚运村小区及桓台县橡树湾小区等居民家中入户盗窃,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四个月并处罚金。 经淄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邢明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淄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建宾先后窜至聊城市茌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淄博高新区外国语学校、淄博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张店区城管执法局房镇中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公司、淄博盐务局、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淄博市工商局、淄博市交通局、淄博市安监局等单位办公室内盗窃一案,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犯罪嫌疑人王新建因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被淄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查中。 日前,淄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淄博高新区财政局采购办主任、社保处主任孙勋廷(乡科级正科)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查中。 日前,淄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淄博高新区环保局副局长韩庆华(乡科级正职)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今天有罚款一批,环保问题。 环保部门今天公布了第二季度第三批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1、阳煤集团淄博齐鲁第一化肥有限公司,因“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罚款壹拾万元。 2、淄博市临淄齐泉工贸有限公司,因“未批先建且擅自投产”,罚款贰万伍仟伍佰玖拾伍元。 3、淄博绿洁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因“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拾万元。 4、淄博齐力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罚款叁万元。 5、淄博鑫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因“采用紧急停产的方式逃避检查;未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罚款肆万元。 6、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因“未批先建且擅自投产”,罚款捌万元。 7、淄博市临淄双洋福利油脂有限公司,因“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罚款贰万元。 8、淄博蓝晟塑胶有限公司,因“不设置危险**识别标志;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罚款柒万元。 9、淄博和美饲料有限公司,因“部分车间未按规定进行有效密闭,投料、配料环节未按要求进行有效收集”,罚款叁万元。 10、淄博市临淄金方盛塑料厂,因“批建不符且擅自投产”,罚款陆万元。
闻韶北拆迁有望,征收政策出台。 临政房征告字﹝2017﹞02号 为实施闻韶街道办事处闻韶北生活区(一期)改造项目的需要,临淄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于2017年6月19日以临政字〔2017〕115号文件作出《关于闻韶北生活区(一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及批准临淄区房产管理局制定的《闻韶街道办事处闻韶北生活区(一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闻韶北生活区(一期)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太公路北巷以西,南至太公路以北,西至雪宫路以东,北至晏婴路以南地块 三、同时收回被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房屋征收部门:临淄区房产管理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淄区闻韶街道办事处。 六、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七、自2017年6月21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实施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如对上述《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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