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笑以释悲伤々 微笑以释悲伤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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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黑幕,幕后黑手 李忠违法办案“三案” 衡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李忠在主管领导王思恩授意下直接插手经济纠纷,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林某进行立案侦查,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办关系案、人情案。衡水市桃城区法院生效判决书已经将林某与张文起股东之间的行为确定为民事纠纷,该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将该行为确定了性质,林某与张文起之间仅系该公司股东关系,无其他任何经济交往,在这一生效法律文书面前,依法不应当再认定为犯罪,决不能认定两种不同的案件性质,如果该案继续进行下去,必然会导致与已生效的判决书相抵触,同一行为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是法律所禁止的,依法应当撤销该案。 1.衡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李忠在办案过程中给林某做工作说:“让林某过安生日子,吃亏也要了起来,调解起来就没事了,判刑就没公职了,让林某认罪,又威胁林某,说林某是他案板上的肉,愿怎么剁就怎么剁,还要找林某单位领导,让全单位知道林某被刑拘的消息,让单位开除林某”。再加之逼供、诱供等,林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违心地做了有罪的供述。 2.李忠刀故城信用联社办案,由原告张文起、朱桂静一起陪同。2013年4月份李忠带张文起、朱桂静找贷款担保人赵英双要求把故城法院起诉朱桂静借款案撤诉,遭赵英双拒绝,而后李忠在2013年4月23-26日连续给林某打电话,要林某给赵英双10万元,达到让赵英双撤诉目的,林某拒绝,随后李忠改变策略,约林某、孙全才到他办公室约谈,用判刑、丢工作等手段要挟,被迫答应。与2013年4月27日汇十万三前元给赵英双,赵撤诉。李忠还让赵写下保证书不再起诉朱桂静。 3.张文起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控告林某职务侵占,衡水市经侦支队很快就立案,并对林某采取拘留措施。控告张文起侵占公司154995.97元及公司设备库存原材料20多万,(证据明确)控告信于2013年8月25日交给李忠,没有向支队领导汇报,张犯罪事实确凿而公安局以张文起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同样的控告,公安局两种态度,故意包庇纵容。 4.李忠多次打电话,催促林某商谈,双方调节之事,2013年8月31日约林某和孙某在市政府对过草木人间茶馆见面。见面后李忠称对方嫌60万元太少,要求给100万元,他说8月30日也是在这里和二人已经谈好价钱,今天约你们过来,商量下能出多少钱,林某说没钱可出了。已经借不到了。于是李忠又给林某做工作,你年龄这么大了,过几年就该退休了,如果往上走程序,又要找关系,还需要挂牵,浪费精力,林某问李忠对方要多少钱,但李忠始终不说数额,林某告诉李忠之前给你们交的60万元,全部是孙某借的,确实借不到了。李忠多次提到王局长死向着对方,你们看着办吧。最后林某说看看能否借到钱,过两天回话。
控告 衡水市公安局副局王思忠.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李忠包庇、不作为等严重违法行为。 2007年4月28日。林某与张文起等4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衡水兴龙橡胶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兴龙公司)生产销售桥梁支座喝伸缩缝。 控告人向办案人李忠递交张文起的控告材料,办案人李忠没有向支队领导汇报,有意隐瞒。 1.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①在2007年张文起负责生产经营期间,张利用担任兴龙公司出纳便利侵占公司资金154995.97元。 ②在2008年9月16日,林某、张国军、张文起、朱桂静召开股东会议,达成张文起、朱桂静退股协议,张文起、朱桂静即日起退出兴龙公司。而在2009年 张文起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将公司设备20多万、库存材料、半成品、成品10万,并将其中兴龙公司价值12.8万元密电机擅自贱卖4万元,并将所得4万元据为己有其犯罪事实、犯罪手段明显。张文起涉嫌犯罪,而衡水市公安局以张文起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做不予立案决定。这是因为办案人员李忠有意隐瞒包庇张文起的犯罪行为,致使衡水市公安局作出错误决定。令控告人不能接受。坚决依法控告。追究其法律责任。 2.张文起曾多次叫嚣,公安局是他们家开的,给我40万元咱俩没事,如不给钱,判你三年、五年,让你丢工作(指林某),事实果真如此!!!一个无业游民有如此大的口气,难道公安局确实有他的保护伞————王思忠, 以下事实足以说明问题 ①2009年张文起带社会闲散人员将行李公司业务员于占国非法从杭州劫持到衡水,并恐吓于占国,非法扣留车辆,非法拘禁于占国近20小时。于占国报警,由于“保护伞”,张文起没有得到应有惩罚, ②2009年张文起多次纠集他人(多时几十人,少则几十人)到林某家打杂,砸坏门窗等物品。经常凌晨4:00开始,上午8:00结束,下午5:00开始到晚上12:00打砸结束。严重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虽多次报警,但均以经济纠纷为由康宁街派出所未作出处理,张文起变本加厉,先将林某打伤住院,后又闯入林某家中,将其家人打伤住院,因为有“保护伞”张文起又一次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③2006年朱桂静通过关系花钱将女儿户口办成天津蓝印户口,后来天津高考政策发生变化,蓝印户口不能参加当地高考,朱桂静想把花出去的钱要回来。但没有如愿。张文起找到“保护伞”在市经侦支队立案,将收钱办事的衡水代某老师爱人刑拘,逼迫该人给朱桂静6万元。 堂堂一个公安局副局长,对一个无业人员张文起言听计从,失去原则,充当保护伞,如果没有利益谁相信呢?将公安局队伍的害群之马清除。
"案"中黑幕,幕后黑手 李忠违法办案“三案” 衡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李忠在主管领导王思恩授意下直接插手经济纠纷,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林某进行立案侦查,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办关系案、人情案。衡水市桃城区法院生效判决书已经将林某与张文起股东之间的行为确定为民事纠纷,该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将该行为确定了性质,林某与张文起之间仅系该公司股东关系,无其他任何经济交往,在这一生效法律文书面前,依法不应当再认定为犯罪,决不能认定两种不同的案件性质,如果该案继续进行下去,必然会导致与已生效的判决书相抵触,同一行为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是法律所禁止的,依法应当撤销该案。 1.衡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李忠在办案过程中给林某做工作说:“让林某过安生日子,吃亏也要了起来,调解起来就没事了,判刑就没公职了,让林某认罪,又威胁林某,说林某是他案板上的肉,愿怎么剁就怎么剁,还要找林某单位领导,让全单位知道林某被刑拘的消息,让单位开除林某”。再加之逼供、诱供等,林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违心地做了有罪的供述。 2.李忠刀故城信用联社办案,由原告张文起、朱桂静一起陪同。2013年4月份李忠带张文起、朱桂静找贷款担保人赵英双要求把故城法院起诉朱桂静借款案撤诉,遭赵英双拒绝,而后李忠在2013年4月23-26日连续给林某打电话,要林某给赵英双10万元,达到让赵英双撤诉目的,林某拒绝,随后李忠改变策略,约林某、孙全才到他办公室约谈,用判刑、丢工作等手段要挟,被迫答应。与2013年4月27日汇十万三前元给赵英双,赵撤诉。李忠还让赵写下保证书不再起诉朱桂静。 3.张文起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控告林某职务侵占,衡水市经侦支队很快就立案,并对林某采取拘留措施。控告张文起侵占公司154995.97元及公司设备库存原材料20多万,(证据明确)控告信于2013年8月25日交给李忠,没有向支队领导汇报,张犯罪事实确凿而公安局以张文起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同样的控告,公安局两种态度,故意包庇纵容。 4.李忠多次打电话,催促林某商谈,双方调节之事,2013年8月31日约林某和孙某在市政府对过草木人间茶馆见面。见面后李忠称对方嫌60万元太少,要求给100万元,他说8月30日也是在这里和二人已经谈好价钱,今天约你们过来,商量下能出多少钱,林某说没钱可出了。已经借不到了。于是李忠又给林某做工作,你年龄这么大了,过几年就该退休了,如果往上走程序,又要找关系,还需要挂牵,浪费精力,林某问李忠对方要多少钱,但李忠始终不说数额,林某告诉李忠之前给你们交的60万元,全部是孙某借的,确实借不到了。李忠多次提到王局长死向着对方,你们看着办吧。最后林某说看看能否借到钱,过两天回话。
"案"中黑幕,幕后黑手 李忠违法办案“三案” 衡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李忠在主管领导王思恩授意下直接插手经济纠纷,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林某进行立案侦查,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办关系案、人情案。衡水市桃城区法院生效判决书已经将林某与张文起股东之间的行为确定为民事纠纷,该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将该行为确定了性质,林某与张文起之间仅系该公司股东关系,无其他任何经济交往,在这一生效法律文书面前,依法不应当再认定为犯罪,决不能认定两种不同的案件性质,如果该案继续进行下去,必然会导致与已生效的判决书相抵触,同一行为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是法律所禁止的,依法应当撤销该案。 1.衡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李忠在办案过程中给林某做工作说:“让林某过安生日子,吃亏也要了起来,调解起来就没事了,判刑就没公职了,让林某认罪,又威胁林某,说林某是他案板上的肉,愿怎么剁就怎么剁,还要找林某单位领导,让全单位知道林某被刑拘的消息,让单位开除林某”。再加之逼供、诱供等,林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违心地做了有罪的供述。 2.李忠刀故城信用联社办案,由原告张文起、朱桂静一起陪同。2013年4月份李忠带张文起、朱桂静找贷款担保人赵英双要求把故城法院起诉朱桂静借款案撤诉,遭赵英双拒绝,而后李忠在2013年4月23-26日连续给林某打电话,要林某给赵英双10万元,达到让赵英双撤诉目的,林某拒绝,随后李忠改变策略,约林某、孙全才到他办公室约谈,用判刑、丢工作等手段要挟,被迫答应。与2013年4月27日汇十万三前元给赵英双,赵撤诉。李忠还让赵写下保证书不再起诉朱桂静。 3.张文起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控告林某职务侵占,衡水市经侦支队很快就立案,并对林某采取拘留措施。控告张文起侵占公司154995.97元及公司设备库存原材料20多万,(证据明确)控告信于2013年8月25日交给李忠,没有向支队领导汇报,张犯罪事实确凿而公安局以张文起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同样的控告,公安局两种态度,故意包庇纵容。 4.李忠多次打电话,催促林某商谈,双方调节之事,2013年8月31日约林某和孙某在市政府对过草木人间茶馆见面。见面后李忠称对方嫌60万元太少,要求给100万元,他说8月30日也是在这里和二人已经谈好价钱,今天约你们过来,商量下能出多少钱,林某说没钱可出了。已经借不到了。于是李忠又给林某做工作,你年龄这么大了,过几年就该退休了,如果往上走程序,又要找关系,还需要挂牵,浪费精力,林某问李忠对方要多少钱,但李忠始终不说数额,林某告诉李忠之前给你们交的60万元,全部是孙某借的,确实借不到了。李忠多次提到王局长死向着对方,你们看着办吧。最后林某说看看能否借到钱,过两天回话。
控告 衡水市公安局副局王思忠.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李忠包庇、不作为等严重违法行为。 2007年4月28日。林某与张文起等4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衡水兴龙橡胶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兴龙公司)生产销售桥梁支座喝伸缩缝。 控告人向办案人李忠递交张文起的控告材料,办案人李忠没有向支队领导汇报,有意隐瞒。 1.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①在2007年张文起负责生产经营期间,张利用担任兴龙公司出纳便利侵占公司资金154995.97元。 ②在2008年9月16日,林某、张国军、张文起、朱桂静召开股东会议,达成张文起、朱桂静退股协议,张文起、朱桂静即日起退出兴龙公司。而在2009年 张文起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将公司设备20多万、库存材料、半成品、成品10万,并将其中兴龙公司价值12.8万元密电机擅自贱卖4万元,并将所得4万元据为己有其犯罪事实、犯罪手段明显。张文起涉嫌犯罪,而衡水市公安局以张文起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做不予立案决定。这是因为办案人员李忠有意隐瞒包庇张文起的犯罪行为,致使衡水市公安局作出错误决定。令控告人不能接受。坚决依法控告。追究其法律责任。 2.张文起曾多次叫嚣,公安局是他们家开的,给我40万元咱俩没事,如不给钱,判你三年、五年,让你丢工作(指林某),事实果真如此!!!一个无业游民有如此大的口气,难道公安局确实有他的保护伞————王思忠, 以下事实足以说明问题 ①2009年张文起带社会闲散人员将行李公司业务员于占国非法从杭州劫持到衡水,并恐吓于占国,非法扣留车辆,非法拘禁于占国近20小时。于占国报警,由于“保护伞”,张文起没有得到应有惩罚, ②2009年张文起多次纠集他人(多时几十人,少则几十人)到林某家打杂,砸坏门窗等物品。经常凌晨4:00开始,上午8:00结束,下午5:00开始到晚上12:00打砸结束。严重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虽多次报警,但均以经济纠纷为由康宁街派出所未作出处理,张文起变本加厉,先将林某打伤住院,后又闯入林某家中,将其家人打伤住院,因为有“保护伞”张文起又一次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③2006年朱桂静通过关系花钱将女儿户口办成天津蓝印户口,后来天津高考政策发生变化,蓝印户口不能参加当地高考,朱桂静想把花出去的钱要回来。但没有如愿。张文起找到“保护伞”在市经侦支队立案,将收钱办事的衡水代某老师爱人刑拘,逼迫该人给朱桂静6万元。 堂堂一个公安局副局长,对一个无业人员张文起言听计从,失去原则,充当保护伞,如果没有利益谁相信呢?将公安局队伍的害群之马清除。
控告 衡水市公安局副局王思忠.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李忠包庇、不作为等严重违法行为。 2007年4月28日。林某与张文起等4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衡水兴龙橡胶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兴龙公司)生产销售桥梁支座喝伸缩缝。 控告人向办案人李忠递交张文起的控告材料,办案人李忠没有向支队领导汇报,有意隐瞒。 1.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①在2007年张文起负责生产经营期间,张利用担任兴龙公司出纳便利侵占公司资金154995.97元。 ②在2008年9月16日,林某、张国军、张文起、朱桂静召开股东会议,达成张文起、朱桂静退股协议,张文起、朱桂静即日起退出兴龙公司。而在2009年 张文起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将公司设备20多万、库存材料、半成品、成品10万,并将其中兴龙公司价值12.8万元密电机擅自贱卖4万元,并将所得4万元据为己有其犯罪事实、犯罪手段明显。张文起涉嫌犯罪,而衡水市公安局以张文起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做不予立案决定。这是因为办案人员李忠有意隐瞒包庇张文起的犯罪行为,致使衡水市公安局作出错误决定。令控告人不能接受。坚决依法控告。追究其法律责任。 2.张文起曾多次叫嚣,公安局是他们家开的,给我40万元咱俩没事,如不给钱,判你三年、五年,让你丢工作(指林某),事实果真如此!!!一个无业游民有如此大的口气,难道公安局确实有他的保护伞————王思忠, 以下事实足以说明问题 ①2009年张文起带社会闲散人员将行李公司业务员于占国非法从杭州劫持到衡水,并恐吓于占国,非法扣留车辆,非法拘禁于占国近20小时。于占国报警,由于“保护伞”,张文起没有得到应有惩罚, ②2009年张文起多次纠集他人(多时几十人,少则几十人)到林某家打杂,砸坏门窗等物品。经常凌晨4:00开始,上午8:00结束,下午5:00开始到晚上12:00打砸结束。严重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虽多次报警,但均以经济纠纷为由康宁街派出所未作出处理,张文起变本加厉,先将林某打伤住院,后又闯入林某家中,将其家人打伤住院,因为有“保护伞”张文起又一次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③2006年朱桂静通过关系花钱将女儿户口办成天津蓝印户口,后来天津高考政策发生变化,蓝印户口不能参加当地高考,朱桂静想把花出去的钱要回来。但没有如愿。张文起找到“保护伞”在市经侦支队立案,将收钱办事的衡水代某老师爱人刑拘,逼迫该人给朱桂静6万元。 堂堂一个公安局副局长,对一个无业人员张文起言听计从,失去原则,充当保护伞,如果没有利益谁相信呢?将公安局队伍的害群之马清除。
案"中黑幕,幕后黑手 李忠违法办案“三案” 衡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李忠在主管领导王思恩授意下直接插手经济纠纷,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林某进行立案侦查,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办关系案、人情案。衡水市桃城区法院生效判决书已经将林某与张文起股东之间的行为确定为民事纠纷,该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将该行为确定了性质,林某与张文起之间仅系该公司股东关系,无其他任何经济交往,在这一生效法律文书面前,依法不应当再认定为犯罪,决不能认定两种不同的案件性质,如果该案继续进行下去,必然会导致与已生效的判决书相抵触,同一行为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是法律所禁止的,依法应当撤销该案。 1.衡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李忠在办案过程中给林某做工作说:“让林某过安生日子,吃亏也要了起来,调解起来就没事了,判刑就没公职了,让林某认罪,又威胁林某,说林某是他案板上的肉,愿怎么剁就怎么剁,还要找林某单位领导,让全单位知道林某被刑拘的消息,让单位开除林某”。再加之逼供、诱供等,林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违心地做了有罪的供述。 2.李忠刀故城信用联社办案,由原告张文起、朱桂静一起陪同。2013年4月份李忠带张文起、朱桂静找贷款担保人赵英双要求把故城法院起诉朱桂静借款案撤诉,遭赵英双拒绝,而后李忠在2013年4月23-26日连续给林某打电话,要林某给赵英双10万元,达到让赵英双撤诉目的,林某拒绝,随后李忠改变策略,约林某、孙全才到他办公室约谈,用判刑、丢工作等手段要挟,被迫答应。与2013年4月27日汇十万三前元给赵英双,赵撤诉。李忠还让赵写下保证书不再起诉朱桂静。 3.张文起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控告林某职务侵占,衡水市经侦支队很快就立案,并对林某采取拘留措施。控告张文起侵占公司154995.97元及公司设备库存原材料20多万,(证据明确)控告信于2013年8月25日交给李忠,没有向支队领导汇报,张犯罪事实确凿而公安局以张文起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同样的控告,公安局两种态度,故意包庇纵容。 4.李忠多次打电话,催促林某商谈,双方调节之事,2013年8月31日约林某和孙某在市政府对过草木人间茶馆见面。见面后李忠称对方嫌60万元太少,要求给100万元,他说8月30日也是在这里和二人已经谈好价钱,今天约你们过来,商量下能出多少钱,林某说没钱可出了。已经借不到了。于是李忠又给林某做工作,你年龄这么大了,过几年就该退休了,如果往上走程序,又要找关系,还需要挂牵,浪费精力,林某问李忠对方要多少钱,但李忠始终不说数额,林某告诉李忠之前给你们交的60万元,全部是孙某借的,确实借不到了。李忠多次提到王局长死向着对方,你们看着办吧。最后林某说看看能否借到钱,过两天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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