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色辉火✨ 幽幽子萌萌哒
签名是一种态度,我想我可以更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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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种辩证思想,有些问题我真的不想一而再再而三的重复了,自己思考去 这个方法很简单,通过利益进行划分 比如要评价什么东西(或者事情)是好是坏,这个东西可以是原神,参军,生孩子等等 就拿生孩子举例 首先先确定共识 1生孩子对于女人很痛苦 2养孩子很费钱 那么我们在确定一下生孩子的得利方 1父母,老人更多是一种心理慰藉,占比太低 2自己,对未来的一种投资,毕竟永远无法保证自己健健康康,久病床前无孝子,孝子尚且如此,其他人呢? 3国家,生产力 4婴妇儿商家,影响不大,毕竟保质期在那,可以等 5文具玩具商家,同上 现在我们再分析下不生孩子的得利方 1自己,自己不用说了,生孩子养孩子都是一笔大钱,省下来对自己生活质量确实保证 2渣男渣女,结婚两年吃喝玩乐,吃干抹净就离婚,我国法律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分的很清,总结下来比piao更省钱,还安全 3流量人生导师,咪蒙 4高端消费商家,钱多去哪花,有人帮你安排的清清楚楚 5有孩一族,积少成多,多一个不生孩子的,对自己孩子就少一个竞争对手 其中利益在自己心中占比多少就看个人看法了,不要轻易听信他人。比如有人喜欢拿出生率降低来证明年轻人不生孩子,但是问题是这是一个错误的推论,造成出生率降低的原因有很多,独生子女证策的后续影响,个人意志的加强,父母与孩子的代沟,消费主义横行等等,如果一定要归咎于一点,那么请拿出具有可信的具有较大范围普查个人意愿调查卷,否则这和那些当初给游戏扣黑帽子的人有什么区别?孩子学坏了+孩子玩游戏=游戏毁了孩子
网络生态要守住底线2020-04-02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网络生态要守住底线2020-04-02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下称《规定》)日前正式施行。《规定》主体依托于2019年9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细化明确了互联网各主体必须恪守的底线。 当前,中国网民规模已超过8.5亿人。据调查,2019年上半年,中国网民人均每周上网时间达27.9小时,换算成日均达近4小时。人们在线上世界投入的精力和时间不断增加,互联网已经深深嵌入日常生活,虚拟与现实的界线日益模糊。然而,从有害信息到网络暴力,再到网络谣言与黑色产业链,诸多乱象孵化于虚拟世界,进而侵蚀威胁到人们的现实生活,这就使得网络生态治理更加必要与紧迫。 社会治理需依法,网络治理亦需明确规则。《规定》的出台填补了网络生态治理中的法律性空白,从处置不良信息的相关标准中,可以看到以下亮点: 一是对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的关怀保护。《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7月31日,中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69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为93.7%,而未成年网民在上网过程中遭遇违法不良信息的比例达30.3%。针对这一高普及、易受害的网民群体,《规定》中明确了网络生产者应防范抵制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不良信息,并鼓励各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为未成年人网民打造安全屏障,也为今后出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和构建网络分级制度提供了契机。 二是致力于扯断互联网黑色产业链。不论是生产阶段文不对题、耸人听闻的“标题党”,还是运营阶段操纵账号、雇佣第三方甚至委托发布平台实施流量造假,都极大损害了产业合理健康发展,也拉低了互联网内容的总体质量。互联网消费者寻求的是快速、真实、有深度的讯息与服务,大量无意义乃至虚假的“符号爆炸”短期窃取的是人们直接或间接的付费投入,长期损害的则是互联网生产者整体的公信力。长此以往,互联网内容的土壤将劣化,产业之花亦会随之枯萎。目前网络内容生产的变现率逐渐提高,这是中国互联网产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这个时候,更要严控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的经营方式,严防互联网产业发展变质。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一场持久战、攻坚战,事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也关系到每一位网民的合法权益。新《规定》为构建“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提供了有力保障,如《规定》中细致的规则设定,让网络活动的合法边界更加清晰,有助于增强互联网活动主体的自我约束力,也为主管部门的基层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人们期待,随着网络空间逐渐清朗,网络生态越来越积极健康,将推动中国互联网行业进一步向上跃升、向前发展。(任天择)
二测意见什么的,有顶置贴,有米游社,去那里提 总是看到意见贴,拜托,你说的顶置贴里很多人都说了,很多人都去米游社提了,更有很多人向官方反馈了,所以别再新开贴一遍遍水了。 另外关于游戏本身,虽然《原神》是全平台发售,但是其必然要照顾最短板,也就是手机平台,你们想想你们所提的意见能在手机上实现吗? 目前游戏界这类游戏太少了,可参考的对象无非《塞尔达》《荒野大镖客》等,然而说实话,哪怕以上二者,可参考的意义不大,毕竟《塞尔达》也不免沦落为探索神庙解密,其开放世界不说白做,但是重要性大大降低。 最后,我想拿《血源诅咒》举个例子,在《血源诅咒》发售后,大家都以为这是《黑暗之魂》系列续作,所以很喜欢拿黑魂的玩法去套《血源诅咒》,导致游戏体验极差,玩家纷纷差评,然而等玩家发现其真正的玩法枪反之后,才真正体验到这款游戏的魅力。 看了不少UP主的直播,在结合之前所发的《制作组的一封信》等官方通报,说实话挺替 制作组寒心的,制作组的本意是希望玩家可以更加有策略性的通关敌人,结果玩家还是玩成了练成一个主力,然后也不切人,无脑单人通关,不能无脑单人通关怎么办?那就抽装备,升人物等级,再无脑单人通关。。。唉 这次二测暴露不少问题,有的是需要米哈游真正急需修改的,而有的是需要玩家自己本身转换自己的思想,不要老用别的游戏玩法套在《原神》里,包括《崩坏3》
先不要乱起来,有问题可以去米游社提 擅自对别人抱有期待,再擅自失望,是最自私的一种自私 先不要忙着失望,这次只不过是二测而已,而且在我看来,这次测试的更多的测试各种系统,比如天气系统,野外事件系统,装备系统,任务系统,以及抽卡系统,游戏本身并不成熟,副本,怪物AI,某些场景,天气系统都逐渐暴露了问题,这是很好的事情,现在出问题总比公测的时候出问题要更好,测试版本的意义不就是这些吗? 如果到了公测还是依旧有问题,那时候再失望也不迟。 对于肝不肝的问题,我觉得没什么讨论的必要,爆肝的意义是什么呢?去贴吧晒一波全收集全成就的荣誉,获得一波赞美?开放世界不是这么玩的好不好,你可以挖掘剧情,探索秘境,浏览风景,你可以慢慢的玩,没有人逼你,这种游戏速通的意义真的不大。 对于骗氪不骗氪的问题,先不说游戏内有很多获取晶石的途径,目前我只看到了武器这一个氪金点,这点我觉得还是应该去米游社反应,将人物和武器分开,这让我想起了FGO,感觉会让非洲人的我玩的不开心。人物在我看来并不算是很氪金点,毕竟UP主们玩的时候,还是主角安伯芭芭拉丽莎用的比较多,可见并没有什么强的过分的角色,每个人物都有自己的玩法 最后对于担心游戏后期无聊的人,这点我负责的说,所有的RPG游戏都会如此,哪怕宏大如WOW,游戏后期也沦落为副本日常任务,这是RPG游戏的通病,我个人期望米哈游可以找到一个好的解决方法,但是可能性不大。唯一每天新鲜感十足的应该只有与人斗其乐无穷的竞技游戏,可以看看玩家类型分析,分析一下自己的属性,完全可以主玩竞技类游戏,而把RPG游戏当成一种放松方式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全文 (九) 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 第三十九条 网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 网 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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