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坡路上十字路 上坡路上十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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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 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是县委、政府为加强我县城市管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营造良好城市环境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惠及民生的基础性工程,是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抓手,全县每一位市民都是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受益者,更是参与者。近日,我县将迎来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现场技术评估,为此,我们向全县市民发出如下倡议: 从我做起,以主人翁姿态积极投身创卫活动。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创建国家卫生县城靠人民。全体市民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关心创卫、支持创卫、参与创卫,人人都谋创卫之策,人人都想创卫之法,人人都干创卫之事,积极参加单位和社区组织的清洁行动,认真履行每个市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从我做起,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每一位市民都要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以文明市民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维护公共卫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自觉提高环境卫生意识,保持市容环境整洁,不在公共场所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停乱放,不乱贴乱画、不粗言脏语、不破坏绿化;提倡绿色出行,机动车减少出行,三轮车禁行,自觉提高公共交通意识,车辆、行人各行其道,不乱穿马路、不闯红灯,服从交警指挥,保障交通顺畅。 从我做起,做创卫工作的实践者。居民住户要做到带头讲究个人卫生,自觉搞好家庭卫生,室内整洁有序,门窗干净,无异味;认真落实“门前五包”(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包文明、包建筑物立面整洁)责任制,房前屋后无垃圾、无污水横流、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不向窗外抛杂物和倒污水,参与除“四害”(鼠、蚊、蝇、蟑螂),搞好病媒防治。 创卫为了人民,创卫依靠人民,创卫成果人民共享。在创卫的最后攻坚阶段,希望广大市民凝心聚力、勠力同心,用我们的热情和努力,用我们的辛勤和汗水,共同参与到创建国家卫生县城中来,把我们的家园装扮得更加靓丽,切实营造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为创建卫生县城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唐河县城市管理局 2020年12月22日
【官方回应】河南南阳高新区:“水氢发动机汽车”定型量产还需改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26日就南阳高新区与青年汽车项目合作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回应了近日媒体和社会各界关注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车载水解即时制氢氢能源汽车”技术情况 南阳“水氢发动机汽车”,专业名称是“车载水解即时制氢氢能源汽车”。该技术由湖北工业大学与青年汽车自2006年6月起联合研发,项目名称为“车载水解制氢用铝合金制备的关键技术基础研究”,由湖北工业大学董仕节教授为首的团队研发,2010 年被科技部“973计划”批准立项,其基本技术原理是“铝合金粉末+催化剂+水”反应制氢,目前已取得相关专利。今年5月22日,青年汽车在南阳研发基地试制了第一台样车,定型量产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 二、关于项目合作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以来,经过多轮洽谈和实地考察,南阳高新区认为青年汽车具备客车、卡车、轿车整车生产资质,又拥有氢燃料电池及氢能源汽车研发能力和应用技术,与其合作推进氢能源汽车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也与南阳发展整车生产的目标一致;青年汽车看中南阳在区位、市场、营商环境和汽车零部件产业配套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双方于2018年12月28日签订了合作协议,拟在南阳高新区建设氢能源汽车产业园,计划生产氢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氢燃料发动机。社会各界关注的“车载水解即时制氢氢能源汽车”,属于青年汽车的技术储备项目,由企业自主研发,技术成熟后将在南阳批量化生产。 三、关于40亿元项目出资情况 为务实推进项目建设,双方合作分两步走:第一步,青年汽车租赁厂房建设南阳研发基地,进行氢能源公交车、物流车和车载水解即时制氢氢能源汽车等样车的试制。第二步,在此基础上,启动南阳氢能源汽车产业园项目建设。社会各界关注的40亿元投资就用于该产业园建设,由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拟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目前项目尚未立项、没有实质性启动,不存在40亿元投资问题。下一步,将继续本着积极审慎的态度,对该项目做进一步可行性研究,严控风险,确保在资金投入方面不出问题。
唐河四千万虚假诉讼案、二审南阳中级法院民间借贷判决遭质疑 2017年12月11日 ,本报热点透视“是谁导演了这场虚假诉讼”。报道发出后,引起了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持续关注案情发展,是媒体对司法公正的持续守望。 核心提示:诉称的原告(刘某以下简称原告)和所有诉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都互不认识,也没有借钱给被告。原告之所以起诉,是有律师找到刘某说:“别人欠典当行的钱,让原告代理帮忙打个官司”。一审原告提起诉讼至二审下发判决耗时近三年。二审时,主审法官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一概驳回,最后竟然又以“部分理由成立”予以改判。二审判决内容众多地方让人不解,遭质疑! “有福之人不用忙,无福之人跑断肠”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卷宗显示,原告刘某(二审被上诉人)明确表示没有借钱给赵某(被诉称的借款人、一审被告之一),更不认识赵某是何人。是律师找到他本人说有人欠典当行的钱,找个律师代理打个官司,出借过程、资金来源、归还情况刘某一概不知;借款合同借据上的刘某签名在二审庭审中被证实是案外人一个叫崔照东的人填写的。借款人赵某在监狱中写证明给律师,已明确证实崔鸿庆担保的是另一笔款,与之前发生的借款无联系,也不认识刘某这个出借人(所谓的一审原告)。一审判决被告崔鸿庆还原告刘辛有连本带息近4000万,这等好事天下难找。真是有福之人不用忙,无福之人跑断肠! 离奇:拼凑数字 所谓的原告刘辛有诉称的是2300万,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法官们好不容易帮忙把数字凑够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法官们却绕开了原告刘某状告的2300万,又重新拿出来一个数据:2780万!七扣八扣最终算出一个新数据:判令所谓担保人崔鸿庆支付920万。估计一审原告刘某该懵圈了:说好的2300万呢?别人白送我的钱咋少了这么多呢? 南阳中级法院认定借款合同、借据一致遭质疑!所谓原告刘某提供的“借款合同”载明,是3000万归还之后余额2300万,“借据”则注明是新发生的借款,那么付款凭证哪里去了?借据上有担保人栏目,且借据也特别注明:各方签字确认生效。借据上担保人的签名都没有,借据还能生效吗?担保书载明的是为新发生的借款提供担保,而借款合同又载明2300万系余额,能是一回事吗?保证书没有具体日期,借款合同有明确日期,这又是怎么回事儿?震惊!原告刘某个人账户据不完全统计吸收公众存款近2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公安机关卷宗材料显示,刘某银行交易流水至少向社会不特定的33人(重复不计)吸收存款1亿7千6百87万,那么本案刘某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以吸收来的款向外高息放贷。从这个角度看二审判决920万要求付息也是可疑的!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南阳市中级法院违背“独立审判”原则 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该案一审判决书上,堂而皇之的出现这样一段文字:“在诉讼过程中本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及报请南阳市中级法院研究后认为本案不再移送公安机关和其他法院审理”。这说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始终违背了独立审判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崔鸿庆告诉记者:“主审法官违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南阳市中院二审开庭时,一位姓陆的和姓宋的一直在旁听席旁听。当时审判长说姓宋的不能出庭作证,但是主审法官对他继续询问。结案时竟然把旁听者陆某随后提交的证言作为主要算账证据出现在判决书中,这样的证据合理合法吗?我的律师提取的关键证据怎么就成了一张废纸。我有理由怀疑南阳中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律师说法:本报法律专家指出,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是虚假诉讼最明显和最本质的特征。本案中,诉称的原告刘某自己说:“没有借钱给赵某,和被告互不认识,之所以起诉是律师找到刘某说:“别人欠典当行的钱,代理原告打个官司”。本案在一审期间,被告方要求原告出庭说明情况,但是原告律师徐某编造谎言说“原告是在国外做玉器生意的大老板,回不了国”。后来经查证,所谓原告刘辛有就是一位普通农民,根本没有出国记录。借据、借款合同、担保书明显存在不一致;根据这些特征就不难识别是不是虚假诉讼,审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一旦发现当事人有相应证据指出对方涉嫌捏造事实与伪造证据的,如果严格按照《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进行深入调查,将主要当事人传唤到庭进行质询,必然可以发现双方串通的蛛丝马迹,继而找出其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的谎言,如此便可以及时发现是否是虚假诉讼,为受害人及时挽回损失,减轻虚假诉讼的困扰。 记者调查发现,“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商业纠纷领域内亦呈现“高发态势”。虚假诉讼的泛滥既是对公民守法意识的践踏,更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摧残。诉讼领域内发生虚假,原因有多方面,其中无操守法律人助推了虚假诉讼。部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指点、包装虚假诉讼,沦为虚假诉讼当事人获取不法利益的帮凶,甚至还有法官参与之中。 中国廉政网---(记者马艳奎)
南阳中级法院民间借贷判决遭质疑 2017年12月11日 ,本报热点透视“是谁导演了这场虚假诉讼”。报道发出后,引起了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持续关注案情发展,是媒体对司法公正的持续守望。 核心提示:诉称的原告(刘某以下简称原告)和所有诉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都互不认识,也没有借钱给被告。原告之所以起诉,是有律师找到刘某说:“别人欠典当行的钱,让原告代理帮忙打个官司”。一审原告提起诉讼至二审下发判决耗时近三年。二审时,主审法官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一概驳回,最后竟然又以“部分理由成立”予以改判。二审判决内容众多地方让人不解,遭质疑! “有福之人不用忙,无福之人跑断肠”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卷宗显示,原告刘某(二审被上诉人)明确表示没有借钱给赵某(被诉称的借款人、一审被告之一),更不认识赵某是何人。是律师找到他本人说有人欠典当行的钱,找个律师代理打个官司,出借过程、资金来源、归还情况刘某一概不知;借款合同借据上的刘某签名在二审庭审中被证实是案外人一个叫崔照东的人填写的。借款人赵某在监狱中写证明给律师,已明确证实崔鸿庆担保的是另一笔款,与之前发生的借款无联系,也不认识刘某这个出借人(所谓的一审原告)。一审判决被告崔鸿庆还原告刘辛有连本带息近4000万,这等好事天下难找。真是有福之人不用忙,无福之人跑断肠! 离奇:拼凑数字 所谓的原告刘辛有诉称的是2300万,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法官们好不容易帮忙把数字凑够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法官们却绕开了原告刘某状告的2300万,又重新拿出来一个数据:2780万!七扣八扣最终算出一个新数据:判令所谓担保人崔鸿庆支付920万。估计一审原告刘某该懵圈了:说好的2300万呢?别人白送我的钱咋少了这么多呢? 南阳中级法院认定借款合同、借据一致遭质疑!所谓原告刘某提供的“借款合同”载明,是3000万归还之后余额2300万,“借据”则注明是新发生的借款,那么付款凭证哪里去了?借据上有担保人栏目,且借据也特别注明:各方签字确认生效。借据上担保人的签名都没有,借据还能生效吗?担保书载明的是为新发生的借款提供担保,而借款合同又载明2300万系余额,能是一回事吗?保证书没有具体日期,借款合同有明确日期,这又是怎么回事儿?震惊!原告刘某个人账户据不完全统计吸收公众存款近2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公安机关卷宗材料显示,刘某银行交易流水至少向社会不特定的33人(重复不计)吸收存款1亿7千6百87万,那么本案刘某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以吸收来的款向外高息放贷。从这个角度看二审判决920万要求付息也是可疑的!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南阳市中级法院违背“独立审判”原则 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该案一审判决书上,堂而皇之的出现这样一段文字:“在诉讼过程中本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及报请南阳市中级法院研究后认为本案不再移送公安机关和其他法院审理”。这说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始终违背了独立审判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崔鸿庆告诉记者:“主审法官违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南阳市中院二审开庭时,一位姓陆的和姓宋的一直在旁听席旁听。当时审判长说姓宋的不能出庭作证,但是主审法官对他继续询问。结案时竟然把旁听者陆某随后提交的证言作为主要算账证据出现在判决书中,这样的证据合理合法吗?我的律师提取的关键证据怎么就成了一张废纸。我有理由怀疑南阳中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律师说法:本报法律专家指出,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是虚假诉讼最明显和最本质的特征。本案中,诉称的原告刘某自己说:“没有借钱给赵某,和被告互不认识,之所以起诉是律师找到刘某说:“别人欠典当行的钱,代理原告打个官司”。本案在一审期间,被告方要求原告出庭说明情况,但是原告律师徐某编造谎言说“原告是在国外做玉器生意的大老板,回不了国”。后来经查证,所谓原告刘辛有就是一位普通农民,根本没有出国记录。借据、借款合同、担保书明显存在不一致;根据这些特征就不难识别是不是虚假诉讼,审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一旦发现当事人有相应证据指出对方涉嫌捏造事实与伪造证据的,如果严格按照《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进行深入调查,将主要当事人传唤到庭进行质询,必然可以发现双方串通的蛛丝马迹,继而找出其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的谎言,如此便可以及时发现是否是虚假诉讼,为受害人及时挽回损失,减轻虚假诉讼的困扰。 记者调查发现,“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商业纠纷领域内亦呈现“高发态势”。虚假诉讼的泛滥既是对公民守法意识的践踏,更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摧残。诉讼领域内发生虚假,原因有多方面,其中无操守法律人助推了虚假诉讼。部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指点、包装虚假诉讼,沦为虚假诉讼当事人获取不法利益的帮凶,甚至还有法官参与之中。 中国廉政网---(记者马艳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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