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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先锋系事件持续大半年,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21世纪经济 转发:先锋系事件持续大半年,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近期,常州、长春两地公安已对北京盈华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盈华财富”)常州、长春分公司立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盈华财富是先锋系旗下企业,负责销售先锋系私募、金交所等产品。 另外,有关个人投资者与先锋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也已审理终结,个人投资者胜诉,这较为鲜见,不过该案比较特殊。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披露,被告先锋支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返还原告陈某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盈华财富分公司涉嫌非吸 “有两个地方立案了。”2月25日,一位先锋系投资者李艳(化名)发给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两份立案告知书。 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立案告知书显示,2月1日,该局告知网信理财报案人,关于盈华财富长春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联系到另一位长春的投资人,她表示:“昨天去公安局取的,立案告知书在我手里。”她发来了立案告知书的照片,与李艳所发的一致。 另一份立案告知书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出具,时间是2019年12月20日。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称,对于2019年10月17日向该局报案的盈华财富常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该局审查,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现已决定立案。 一位接近常州警方的人士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证实了上述立案告知书的真实性。该人士称:“去年12月19日立案了,盈华财富在常州只有一家公司。比如,你在盈华财富常州分公司买的,就到常州这边报案,如果在南京分公司买的,就去南京报案。” 工商资料显示,北京盈华财富成立于2011年4月,法人股东大连先锋厚德财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占股91.91%,自然人股东刘苗苗占股8.09%,对外投资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在全国各地拥有41家分支机构,包括长春、常州等地,目前大多数分公司已处于注销状态。 2019年12月初,“网信官微”公号发布通知,要求相关高管回岗,其中包括盈华财富董事长刘苗苗。 个人投资者状告先锋支付胜诉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投资人判赢了,但是(先锋支付)估计也没钱支付。” 2月19日,先锋系离职员工发给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一份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显示,黄某系原告陈某的业务员,倪某系被告一(即先锋支付)的客户经理。陈某曾于2019年上半年与先锋支付发生多笔千万元交易。 2019年6月17日,先锋支付通过其客户经理倪某向陈某推荐定制产品。同日,倪某发微信给黄某,内容为:“网信今天有款定制产品,期限为15天,年化利率10%,投资期间,工作日内可以提交赎回,当日到账。”黄某应允该微信聊天内容。 次日,陈某通过网银向倪某提供的先锋支付开设在银联的备付金账户汇入1000万元,用于网信充值。陈某登录由被告二(即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即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运营的网信平台,查询到自己名义下的网信账户余额为1000万元。 2019年7月3日借款到期,陈某登录网信账户申请提现未果。之后,陈某通过查询网信平台显示的账户信息管理界面,查询到网信平台已经收到该笔提现申请,但账户处于被冻结状态,账户余额为1000万元。 此后,陈某通过协商、催促、投诉等多种方式,就该笔资金的提现事宜进行催讨,但三被告相互推诿,导致至今陈某尚无法收回该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不过,三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案法律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属于合同纠纷,故本案案由应更改为合同纠纷。”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先锋支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返还原告陈某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月20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联系了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可青,他表示:“判决还没生效,还要过两个月。这个案子跟网信没关系,这不是投资,是先锋支付和陈某的关系。” 2019年10月初,先锋系中新控股(08207.HK)公告称,先锋支付已暂时停止营运。之后再无相关消息。 “(先锋系投资者)来咨询我们的太多了,法院受理不太容易。我接触了几十个投资者,每个案子都有不同之处。”赵可青表示。
转发:投诉标准模版我本人是先锋网信诈骗集团的受害人,出借金额 转发:投诉标准模版 我本人是先锋网信诈骗集团的受害人,出借金额是 元 依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整治办函文号〔2018〕175号《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中的规定: 第一、《意见》中所说的,未立案机构中的恶意退出类机构,包括实际控制人、高管失联跑路,或虽未失联跑路但不配合当地政府进行风险处置的机构。网信现在21名高管中,18名跑路,一直无法召回,7个月以来没有任何兑付方案,明显符合恶意退出类机构和不配合当地政府进行风险处置的机构。 第二、《意见》中所说的,存在自融、假标,或者资金流向不明的;项目逾期金额占比超过10%的;负面輿情和信访较多的;拒绝、怠于配合整治要求的,被列为高风险机构。大量证据表明,网信存在自融、假标,资金流向不明,而且项目逾期金额占比远远超过了10%。按照规定就应该定性为高风险机构。 第三、而依据《意见》中第3项分类处置指引中的处置办法是第二条:对于失联跑路以及不配合当地政府进行风险处置的机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当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或公安部门和第七条:提前部署维稳工作,密切跟踪机构退出进展,无法实现良性退出的,及时移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或公安部门。 以上都是经国务院同意,银保监会正式下发的文件,为什么不能按照法律法规和法定的程序和处置原则对先锋网信的诈骗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为什么要一直拖延?而且开展7个月的调解?调解到什么时候算是调解失败?我本人坚决要求按照中央下发的法律条文办事,依法办案,依法行政,请相关部门尽快将先锋网信的情况移交相关公安机关部门进行侦查处理。
转帖:通过视频了解了一场网信盈益项目的庭审过程,非法律专业, 转帖:通过视频了解了一场网信盈益项目的庭审过程,非法律专业,在看之前觉得十拿九稳(估计原告律师也这样觉得,没有做充分的准备)但结果恰恰相反,总结几点供大家参考,如群里有法律人士也希望能出来解答。 原告:出借人 被告:借款人(山西鑫世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担保人(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平台方(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1. 原告举证:电子合同、网信APP截图、银行流水; 2. 被告仅借款人出席,担保人及平台缺席; 3. 被告反驳: 3.1 质疑电子合同的真实性:电子合同上的可信时间戳认证仅能保障电子合同的签约时间和内容完整性,防止合同篡改和伪造,非合同签定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人表示对该借款并不知情。 3.2 银行流水无法显示钱款最终由借款人获得。 3.3 被告表示曾在北京经讯办理过会员,以为平台是为企业做推广非融资,是平台盗用自己的信息进行对外融资; 本人的看法: 1. 原告律师对被告对借款不知情准备不足。 1.1 根据产品介绍: “盈益系列”是由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将其平台上登记挂牌的产品委托网信进行信息展示的一类产品。即:借款方有融资需求,且该产品在交易所做过挂牌备案登记。 1.2.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即网贷平台,被告没有理由认为是家企业推广公司,能否让被告提供当时与平台签订的合同。 2. 对银行流水无法显示这点,因为担保人和平台方未出席,仅从网信平台上对平台原理的介绍:用户资金方面,引入第三方存管银行——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对用户资金进行存管,接收及执行充值、放款、还款等相关划款指令,对用户资金流进行全程监控。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无资金池模式规范运营,确保出借方与借款方建立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如内容属实可以证明资金流向。 3. 有待进一步举证的资料很多,也不知道到实务中是否能够获得这些证据。也无法排除平台冒用企业信息融资的嫌疑,希望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给予帮助,谢谢。 PS: 附庭审视频链接: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tingshen.court.gov.cn%2Flive%2F9005282&urlrefer=6a14e64629319137d7d2e497be5a5b79 网信就是纯诈骗,借款公司都不承认借款,这种情况打官司都打不赢,只有立案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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