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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bao 敬爱的领导 我是安城镇东毛铺村村民。现年70岁。因生活所迫,现向有关部门申请低保救助。 去年春天,为了生计,我跑到广东河源市侄女江翠那里谋生(打工),从5月份开始到8月份25日病情复发住院(河源市人民医院,住了12天,花费一万九千余元)。病痊愈好后,于十月份回济南。 在河源打工期间,平阴县信访局王传红局长给我电话联系(她以为我还在济南,说如果我没时间回平阴,她们去济南找我,为此我说实话已来广东河源侄女这里),因为路途遥远,王局长所说之事都是与我儿子江亚峰办理的。 因为病情需长期服用阿托伐他汀钙片(每盒7片27元),还有其他,每月需一百多元。为此弄得生活都是问题。 落到此地步,我对自己的过去作了回忆总结: 落到此地步都是腐败恶势力对我的迫害、欺压欺诈所致。 为此,为了自身尊严,我从1999年3月开始至今,进行了二十余年的抗争(信访与诉讼),从平阴县法院的一审到济南市中院的二审以及县市省高院的申诉,我立了六个案子。虽说没有可心结果,可我并没灰心。 从前虽说家底穷,志可从没短过: 我从5岁失去父爱,十岁失去母爱,和十五岁姐姐一起生活到读书中学毕业再到回生产队劳动从没因生活所迫低头过,过到现在也确实不容易。 我在自己的家乡生活了六十余年,别说违法事从没做过,就是对不起乡亲的事也从不会做。 但是做村支书(包括村主任)十多年的张化成竟然伙同当时任职派出所所长的王培军等人因在我新房前村里通过的自来水管在试水时漏水对我歇斯底里的进行迫害敲诈。敲诈从一百元到一千元又到四千元,结果在一身清白一身正气的我面前都失败了。 我在自己的家乡生活了六十余年,别说违法事从没做过,就是对不起乡亲的事也从不会做。 在大集体年代,我做过多年生产队会计,1982年土地联产承包不需用会计后,我开始干个体户(经销店卖百货),生意越做越兴盛,日子越过越红快。 说实在的,个人做个人的活,个人干个人的生意,诚实守法经营,心安理得有吃有花,打官司、上访的事从没想过。 就是因为有点文化,就是因为了解法理法规,可以说我的人生轨道是张化成、王培军等人给我改变的。 利用公权力欺压欺诈百姓,这样的人还是人吗?这样的人不该揭露吗? 从1998年起,村民郑福庆、伍晓雯联络我参与举报原村支书后,我们三家(包括村民尹祥)从98年4月始开始去省市县有关部门举报原村支书张化成等人倒卖大量救灾粮和可耕地等违法违纪问题,但是我们没有想到举报他们这样艰难,举报八个月竟然得到的是袒护他们的一纸口头答复?其后就是由披着执法外衣人参与的歇斯底里的打击报复。但我也看清了平阴县公安局王培军、史同平等人是如何充当我村违法违纪村官保护伞的丑恶嘴脸的。 问题是我们三家是受我村80余户签名乡亲委托去举报的,从我的诉讼中看出史同平等人为了杀一儆百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史同平等人竟然把我们四人共同商议所做举报之事按到我一人身上?
关注我们哦!!     来源:京博国学   1. 流水不争先。   老子说:“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   水无常形,顺势而为,为而不争,方达所愿。   可以削平山川却堵不住流水。   “不争先”不是不求上进,而是尊重自然规律,不破坏均衡,不因小失大、迷失自我。   做事不能靠一时性急,而要脚踏实地。   像流水一样,水慢慢地流淌,它不去争先后,而是在一点一点地积攒自己的力量。   到时候,有力量了,还在乎什么先后呢?   所谓细水长流,以待迸发。经验要靠经历才能获得丰厚的积累。   智慧不是一蹴而就,通过思考感悟后,循序渐进,拥有发现细微的慧眼,待到力量充足,一击而破。   2. 嗜欲深者天机浅。   一个人的欲望过多,就会相应地缺少智慧与灵性。   玩物丧志,贪欲败身。   生活中贪财、贪色的人,没有不迷失心智的,而迷失心智,正是祸害生命的开始。   一个人如果不以事业和修养为重,不懂得节制欲望,随时都会陷入可怕的危机。   没有自制力的人不足以谈人生。   3. 君子知命不算命。   万事万物有时、有运、有势。 “时”是时机,有天时而运气未至,也难免落空; “运”是天时、地利、人和的和合,三者没和合时,运自然不动,运不启动,人也受困; “势”是势差,势差越大,能量越大,犹如瀑布。   这三者合在一起,就统称为“命”。   孔子说:“不知命,无以为君子。”   知命,首先是知“己命”,就是要知道作为一个人,在这个世界上该如何立身、处世。   其次是知“天命”,有了人生阅历之后,感悟到天地自然之道,从而能够顺天应命。   一个人知命以后,心中没有疑惑,能够坦然接受一切,自然不需要算命。   4. 人有千算,天则一算。   也许,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个小算盘,算计着自己的收益,进而算计着别人。   千算万算,人算不如天算;算来算去,算自己。   天就一算,算什么呢?算每个人的“德”。   天地无私,唯德是亲,积一点德,就修一点福。   人善,人欺,天不欺;人恶,人怕,天不怕。人有善念,天必佑之;人若忠厚,福必随之!   5. 人情世态,不宜太真。   世情看冷暖,人面逐高低。   世俗的人情根据人的处境穷通而变冷变暖,人的脸也随着对方地位的高低,而变得热情或者冷淡。   趋炎附势,是世人之常态。   认识到这一点,就应当看淡人情的变化,失意时受到冷落,也不必骂一句“狗眼看人低”;得意时受到追捧,也不必飘飘然,还是要保留一点清醒!   俗话说:“凡事不能不认真,凡事不能太认真。”   真诚待人,以真面目见人,这个要认真;至于对方是否真诚,是否真面目,却不必太认真!   6. 直木先伐,甘井先竭。   修直挺拔的树木先遭到砍伐,水质甘甜的井先枯竭。   木秀于林,风必摧之;行高于人,众必非之。常立于人前,必遭人忌恨。   “见不得别人好”的心态,是人类忌妒情感的一种表现,也是一种较普遍的社会现象。   一个人有才华是好事,但是不要四处张扬,锋芒毕露。恃才傲物,只能显出自身的浅薄,也会给自己带来灾祸。   7. 中和为福,偏激为灾。   心态平和,做事中庸,这样的人是有福的,而性格偏激执拗的人往往生活不顺利,甚至惹来祸患。   曾国藩任两江总督时,有人向他推荐了几个人才,其中一个是刘锡鸿。   刘锡鸿文笔很好,下笔千言,善谈天下事,在当时很有名气。   接见后,曾国藩认为,刘锡鸿“满腔不平之气”,恐怕不能长久。   不久,刘锡鸿作为副使,随郭嵩焘出使西方国家,两人意见不和。   刘锡鸿写信给朝廷,说郭嵩焘带小老婆出国,与外国人往来密切,有辱国家形象。   郭嵩焘也写信给朝廷,说刘锡鸿偷了外国人的手表。   当时主政的是李鸿章,与郭嵩焘关系密切,于是将刘锡鸿撤回,以后不再设副使。   刘锡鸿对此十分怨恨,上书皇帝,列举李鸿章有十大可杀之罪。当时朝廷正倚重李鸿章办外交,没有理会刘锡鸿。   刘锡鸿气愤难平,变得更加偏激,常常对人出言不逊,同乡对他都敬而远之,刘锡鸿设宴席请客,竟然没有一个人去,不久他忧郁而死。   8. 少事为福,多心招祸。   福莫福于少事,祸莫祸于多心。   一个人最大的幸福莫过于没有烦心的事,一个人的灾祸没有比疑神疑鬼更可怕的了。   常言道:“与其多心,不如少根筋。”   是非的根源往往在于人的多心,多心不利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相处。   只有那些整天奔波劳碌、琐事缠身的人,才知道无事一身轻是最大的幸福。   只有那些经常心如止水、宁静安祥的人,才知道猜疑是最大的灾祸。   9. 真不离幻,雅不离俗。   真实与虚幻,高雅与低俗,这都是相对的。   人生如梦,梦如人生,做梦也是人生。   尽管“黄粱美梦”“痴人说梦”“白日做梦”等常被人笑话,然而上天把一日分为昼夜,就是让我们一半在现实中,一半在梦乡里!   莲花出于污泥,大雅即大俗,大俗即大雅,俗到了极点,就是雅的极至。   10. 两年学说话,一辈子学闭嘴。   古人说:“多言为处世第一病。动不如静,语不如默。”   大多数时候,我们说的越多,彼此的距离越远,矛盾也越多。   在沟通中,大多数人总是急于表达自己,一吐为快,却一点也不懂对方。   因此,若真没话,那就别说。   古人认为,“风流不在谈锋盛,袖手无言味最长”。
关于抗诉事项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新证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指向原起诉事实并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由于客观原因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庭审中未予质证、认证的证据; (四)原生效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或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第四条 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 (二)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 (三)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五条 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六条 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第七条 在送达抗诉书后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未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第八条 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在审理过程中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对能够查清事实,确认原审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应当予以改判。 第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判决宣告后立即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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