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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兴讼!以何兴讼!——聊一聊打官司这件事。 首先举个最简单的例子:老百姓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白纸黑字,你还能抵赖不成?”。 但等到打官司的时候,就凭这一张借条,能否证明对方就一定应该还钱? 那恐怕是不行的,因为除了这张借条以外,你还要拿出证据证明,你确实给过对方这么一笔钱,而且对方拿这笔钱也是为了做最起码不犯法的事情。 而这些要是落实在法条上,那更是分布在《合同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法律之中,不是专业的法律人恐怕要检索出来就比较困难。 所以说,法律是存在门槛的,这也是律师存在的原因之所在——老百姓朴素的公平正义价值观在严谨的法律规范面前总是显得千疮百孔,漏洞百出,甚至在某些情景下表现的丑态毕露,贻笑大方,恰似刘姥姥进了大观园,一打起官司,是说都不会话了,是言语都忘了怎么张嘴了。 然而,是不是不懂就永远不要打官司,也就永远不会露怯了?这就好比给因噎废食,怕噎着就永远不去吃饭,怕呛着就永远不去喝水一样。是非常傻的一种做法。 所以我问,何以兴讼? 诉讼,是一种向国家公权力谋求救济的行为。说白了就是让国家专门的人评理,来保护自己的活动。 为什么自己需要受到保护?必然是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不管是被人打了,东西被别人损毁了,被掉下来的东西砸到了,走路上被车撞了,商量好的买卖做不下去合伙人还要自己赔钱了,买的东西对方给自己发来一堆次品了,这些都是要起诉的理由。 而且从上面这些事情里都可以看出一点,那就是:我有损失了,我很委屈。所以我找你法院,让你法院给评评理,是不是对方该给我钱,或者该惩罚对方。 法院就是做这个“评理”+“平事儿”的工作的,所以现在要求立案登记,有案必立。可法院的法官也是人,他们不是神,掐指一算就上知天文,下知地理——嗯,或许天文地理也没有案子难懂,毕竟知识读书就能学到,这案件事实谁也没有办法逆转时光,回到过去看个子丑寅卯。 所以,法官能够做到的,就是从案件证据里面,从当事人的陈述里面,通过各种调查行为抽丝剥茧,把当时发生的事情还原出来。这个过程叫做查明案件事实。 然后根据还原出来的内容,放到法律这个秤盘里去称一称,看的出什么样的结论。这个称的过程叫做三段论,根据法律大前提,放入事实小前提,推导出几斤几两的结果。 不管是查明事实,还是进行法律论证,哪一个环节都不是那么简单。这些既需要经验历练,又需要法学修养,还需要一颗秉承公正的心——原告觉得委屈,被告还觉得委屈呢,两边各说各话,自己画自己的圆饼,到底谁说的是真的? 这就要求起诉的人要知道,谁的证据画的圆最漂亮,对方的圆在哪个位置缺一块。回到案子上,还是到底需要哪些证据的问题。 那我再问:以何兴讼? 那到底什么案子需要什么证据?法官知道,律师应当知道,当事人最好提前就准备好——这就要求在打官司之前,先把证据准备好。 这时候很多人就说了,我又没有打过官司,怎么知道需要哪些证据,就像你说的那个写欠条的事情,大家不都是这么找张纸写一写就行了。哪里有那么麻烦! 这句话又说到了点子上——从情理上讲,大家这么做就够了,但是从法律上讲,这样是远远不够的。 情理是一种私人之间的规则,我对你好,你要对我也好,所以大家都好。但是一旦大家不好了呢?私人之间的规则就失去了效力,就要找第三人,甚至找法院来评理。当你私人的问题放到公共空间的时候,就要服从公共的规则。按照法律的要求办事儿。 所以,在做事情的时候,要是光想着好,不立字据都无所谓;但是要想成事儿,就得首先想着最坏的结果是什么,那就要先把事情划个道道出来。 如果说自己划不来,那就找专业的人来划,这就是律师的作用了。替人起草合同,法律文书,见证。如果俩合伙的谈崩了,去法院之前,有文书的可以找律师先去谈——咱们那时候是怎么约定的,你们违约是要承担什么责任的——很多纠纷也就消弭掉了。 做事情,先立规矩,再找帮手,然后最后求助于法院去兴讼,这是做事的基本套路。 而能够做到这个程度的前提是:相信规则,相信法律,认可这个社会是存在公平正义,自己的利益是可以受到保护的。 但往往最应该受到保护的人最不相信法律——因为他们处于社会的底层,日常生产生活游离于法律规则之外,甚至躲避法律及权利以谋求利益,所以他们最不信任的就是法律。然后往往辛辛苦苦大半辈子,被人利用法律的规则把财富掠夺过去,然后他们再悲叹——法律最没有用,只知道保护哪些坏人和骗子。 殊不知,是自己把自己的利益拱手相让,如此结果岂不悲哉。这又怎么能由“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这一句话简单评述。 所以,我为最广大的朋友们做个总结: 何以兴讼——有委屈了就要打官司。越是觉得自己将来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利益的人,越要把打官司列为自己的必备项目。 但打官司之前还要问自己一句:以何兴讼? 我把答案写在下面: 1、最好有个从事法律行业的朋友。 2、凡事牵扯到大额钱财,先去问问朋友,以诉讼要求为标准准备材料。 3、稍大一点的经营活动,一定要找律师把关,把规矩立到前面,按合同说话。 4、觉得委屈了,先问问自己相信不相信法律,证据在打官司之前是否有过准备,省的到最后弄得大家都尴尬。 如上。
关于联通公司某甲孕妇员工及其家属某丙与某乙孕妇纠纷法律分析 为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特对此事进行简要分析。 当事人1:某甲,联通公司员工,孕妇。 当事人2:某乙,联通公司客户,孕妇。 当事人3:某丙,某甲家属。 11月8号,某乙去联通公司办理业务,因故与某甲发生争执,期间,某乙使用手机砸某甲手部致伤,双方均有不当言辞。 某甲受伤后,电话通知其家属某丙。此时某乙离开营业厅后又折返,与营业厅徘徊不去,情绪激动。 某丙到达营业厅后,乙丙之间产生冲突,某丙踹某乙致伤。后110到达现场处理。 结果,甲,乙均受伤,并双双入院,某丙等候处理。 此事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其一,是甲乙之间的生命权,健康权侵权纠纷,即某乙致某甲手部受伤。某甲可直接向某乙请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其二,是某甲与联通公司(或劳动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基于劳动合同的工伤赔偿。因某甲系联通公司(或劳动派遣单位)员工,其受伤是因为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内容因其第三人侵权。故其应当享受工伤待遇,故某甲所受伤害产生费用,即第一条所产生费用,应由其工作单位先行垫付,工作单位在垫付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即向某乙追偿。 其三,是乙丙之间的生命权,健康权侵权纠纷,即某丙致某乙受伤。某乙可向某丙请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故,在上述关系中,某乙与联通公司之间,虽然事情发生在联通公司营业厅内,但双方纠纷并非因通信服务合同引起,故该纠纷与联通公司无关。就好比在大队部村民发生斗殴事件不能追究村三支的责任,当然要是三支自己撸袖子上哪就不行了。 反而,如果某甲向联通公司主张工伤费用的提前垫付,联通公司应当垫付,并保留向某乙追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某乙不光不该去追究联通公司,还该和联通公司商量怎么把事情放下。 当然,乙,丙之间在一,三两个关系中都各有过错,最直接的办法是在公安派出机关(应该是城关派出所)的调解下,双方互赔,握手言和才是正道。 一点题外话,虽然说客户就是上帝,可上帝一般是处在合同关系的情景下,具有合同主体地位时才应当享受相应的权利,而非一说上帝就要全方位的碾压,这是无理且低智的表现。再举个例子就是去医院治病,病人和医院之间建立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医疗服务的范围内,病人应当受到足够专业的治疗服务,在治病上享受上帝的待遇。但是在医疗活动之外,作为基本的社会人,双方要对对方作为一名合法公民相互保持最基本的尊重,患者家属对医生的吵闹谩骂,医生对病人家属的斥责都是不可取的。 写这个帖子的原因并不在于我个人想依靠这个出名才趟这一滩浑水,而是希望这个社会少一点戾气,多一点尊重;少一点暴力,多一点真诚;少一点黑暗森林的弱肉强食,多一点法治社会的人性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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