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曲长歌-拔刀 飞向中二的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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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装备受到法律保护 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意义 1、本条规定是一条具有时代性意义的规定。在互联网时代,无论是哪一种新技术,都离不开数据的产生和保护,数据在新技术的形成、推广及运用过程中还会产生更多的数据。随着中国网民人数的剧增,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界定和法律构建亟待解决。 2、此条通过概括性指引性规定,给数据和虚拟网络财产的立法保护指明了道路。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民法总则》提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回应互联网时代对民法的需求。该条是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引致性规定,但其宣示了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并为之后特别法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对《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予以了保留。 3、数据和虚拟网络财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物:(1)它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2)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3)虽然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是无形的,但是他们在网络空间中也具有一定的“有形”存在。 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在大数据、云计算,数据革命到来的年代,数据作为存储信息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凸显其重要作用。 1、数据是指对客观事件进行记录并可以鉴别的符号,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及相互关系进行记载的物理符号或这些物理符号的组合。数据不仅指数字,还包括文字、字母、数学符号、图形、图像、视频、音频等。在计算机科学中,数据是指所有能输入计算机并被计算机程序处理的数字、字母、符号等的总称。 2、网络虚拟财产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非常广泛,除网络本身外,还包括特定的网络服务账号、即时通讯工具号码、网络店铺、网络游戏角色和装备、道具等。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内的具有可交易性的账号、角色、道具、装备、钱币等可视化的拟人、拟物类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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