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心斋😄 85127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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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规则大家守 一句话,两个家!毁啦…… 都是钱惹得祸!冲动是魔鬼! 武汉面馆的惨案,实质是规则制定者自己破坏规则的结果。2017年2月18日,刚刚求职失败的胡某和他的两个伙伴去面馆吃面,在进入面馆前他有些憋屈,在更早以前他的心情怎样我们不得而知,口袋没钱啦?被谁欺负啦?但是,一切还算正常。他们三个人每人叫了一碗四元钱的面吃。吃面的过程中他们谈了什么我们也不得而知,按理说,吃完面结了账一切就结束了。面店在火车站附近,这几个年轻人吃完饭就走了,也许此生再不会与面店老板相见。然而就在结账的时候,意外发生了,标价四元一碗的面,面店老板姚某非要收五元。22岁的胡某有些不满,用四川话向老板提出了异议,“牌子上写着四块钱一碗,你怎么要多收几块钱撒?”见胡某是外地人,姚某则说了句:“我说几块钱一碗就几块钱一碗,吃不起你就不要吃。”就这一句话,刺激了胡某,他开始跟姚某理论并发生冲突。姚某身强力壮将身体弱小的胡某掐脖子按在了墙上,胡某的伙伴上前劝阻,将二人拉开。第一次冲突结束,三人正要离开,胡某和姚某不知何因又吵起来,胡某再一次被姚某按在墙上。这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胡某挣脱后,抄起了面店里的菜刀,先是砍伤了姚某的腿,然后又砍伤姚某的胳膊。姚某受伤倒地,已经红了眼的胡某将姚某拖到面店外面,先是砍开了姚某的颅骨,然后残忍地砍下了姚某的头颅,将其丢入垃圾桶,整个过程只有几分钟。这本来是一场可以避免的惨案,春节期间,有些店子涨了价,但是,店里的价格表并未及时调整。如果姚某能够耐心地解释一下,或者是胡某提出异议,姚某按原价收费,这事儿也就过去了。可问题是,姚某却用侮辱性的语言刺激了胡某。于是,引发了纠纷。而且,姚某两次将胡某按在墙上,将本来就心里就有火的胡某彻底地激怒。惨案就这样发生了,一碗面多收一块钱,不仅让姚某失去生命,也让胡某堕入深渊,更重要的是,两个家庭将从此陷入痛苦。我们反思整个惨案,发现其产生的原因非常简单,那就是规则制定者姚某自己破坏了自己制定的规则,而且还自己觉得有理,不耐心加以解释,最重要的是,他还遇到了一个较真的规则遵守者——胡某。简单地说:规则制定者自己破坏了规则,然后傲慢地对规则遵守者进行了侮辱,从而导致了规则遵守者的反抗。社会是应该有秩序的,是需要有一些规则的。大家按照规则行事,有契约精神,一切就会很简单。但是,我们这个社会总是有人不遵守规则,甚至有意破坏规则。就这个惨案的双方而言,面馆老板姚某如果在胡某点面的时后就说明白面钱涨了,也就不会有纠纷;但是在点面的时候,姚某没有提到涨价的事情,这在胡某的眼里就是坐地起价,就是强买强卖,欺负外地人,他表达不满也是正常的。但问题是,规则制定者姚某觉得胡某是外地人好欺负,加之自己这是在自己店里,自己又身强力壮明显强于胡某,所以,他对自己破坏规则的行为毫无反思之意。他觉得,我是老板我说多少钱就是多少钱,你一个外地人就得乖乖地交钱。而胡某又是一个规则的较真者,他认为你自己标价四元就该收四元,不可以自己破坏自己制定的规则。双方各不相让,于是,冲突不可避免。终于,一个规则的制定者死于自己制定的规则下,一个规则的较真者因为过于纠结于规则而动怒,与规则破坏者一起毁灭。
无巧不成书 无巧不成书 【撞伤老人慌忙逃不料撞的是亲妈 寿县男子称当时不知情】 安徽商报 合肥网 无线合肥讯 春节前夕,安徽寿县一老太被人撞伤,肇事者当场逃逸。昨日,记者从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获悉,这名肇事逃逸者近日已被抓获,让人唏嘘不已的是,嫌疑人竟是伤者儿子,其表示当时不知道撞的是母亲,因害怕选择逃逸。 老人被撞倒车辆当场逃逸 事情发生在今年1月25日18时30分左右,在寿县堰口十字路南500米附近,一名老年妇女在过马路时,被一辆三轮车撞倒,肇事者当场骑车逃离现场。随后路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将老人送到医院接受治疗。接警后,寿县交警堰口三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此时老人已被送到医院,现场仅留有一摊呕吐物及若干灯罩碎片,再无其他的明显痕迹。由于事发时天色已晚,周边目击者没有人看清肇事车辆和肇事者的具体情况。根据现场周边的走访调查,民警没能获得有效线索,不过调取事发十字路街道红绿灯监控后,民警看到一辆三轮车事发时刚好经过路口,虽然没能看到其撞倒老人,但结合时间判断该车有重大嫌疑,可该车没有号牌,车主一时无法锁定。 警方查阅多处监控获线索 经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该车是由路面东侧过路,由北往南行驶,于是便按着其行驶路线,沿路面东侧商铺进行调查走访。走访过程中,民警得知老人儿子的超市恰好在这条路上,就提出查看其超市门口的监控。不过由于机械老化,该处视频没能调取。最终辗转在伤者孙子的联系下,民警联系上超市南侧的一家商铺,该商铺安装的监控,清楚还原了事故发生前路口车辆的通行情况,经查看,在事发时间有一辆三轮车经过了该商铺门口,且符合沿线调取视频的行驶状态,可以确定为肇事车辆。 肇事逃逸者竟是伤者儿子 然而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经过辨认,出现在上述监控内的这辆肇事三轮车驾驶位上的男子,竟然是伤者的儿子。对此家人表示,在事故发生时间里,伤者儿子确实是从超市出来,开着三轮车去南侧仓库搬货,正好经过事发路段,但没听他说撞人了。随后民警找到了嫌疑人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现其其右侧灯罩丢失,且右侧车身有明显擦痕,基本肯定为撞人车辆,于是对其该车进行了扣留,并让家人赶紧联系肇事车主前往交警队接受调查处理。 记者从警方获悉,目前伤者儿子王某已主动前往交警队,对其驾车撞伤母亲后驾车逃离现场的事实供认不讳。王某交代说,当时天很暗,自己没有看到撞倒的人竟然是自己母亲,撞人后由于害怕赔偿这才选择逃逸,事后知道自己撞上的是母亲,感觉十分懊悔。所幸经过医院检查,被儿子撞伤的老人并无大碍,此事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实战经验分享 新年将至,有部分朋友选择贷款购买爱车过新年。我们如何为贷款车购买保险,购买保险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分期付款购车车主应如何正确投保 一、案情简介 2007年9月,李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分期付款购车后拟为爱车购买保险。李某与该汽车销售公司约定,在李某没有还清车款之前,保单上登记的车主是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费由李某支付,后李某按此约定在深圳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但在保单上没有出现李某的名字。后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造成第三者伤亡。 二、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李某负刑事责任,并连带赔偿受害方19万余元。但是保险公司以李某不是被保险人,没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李某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但在保险法律关系上,被保险人为汽车销售公司,因此,尽管李某实际支付了保险费,但是他不具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无法获得保险赔偿。同时,由于被保险人——汽车销售公司无须承担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因而保险公司也无须向汽车销售公司进行赔偿。李某无奈,投诉至保险监管机构。 三、综合评析 本案中李某白白支付了保险费,转嫁风险的愿望落空。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主要是分期付款购车人对权益关系不清楚造成的。那么,分期付款购车人怎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呢? 在分期付款购车人没有还清购车款前,尽管车辆名义上的所有权仍在汽车销售公司,但车辆是由购车人在进行日常实际使用和管理。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通常判决由实际使用人即分期付款购车人,而不是汽车销售公司来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主要是购车人承担的。因此,在为车辆购买保险时,理应着重保障购车人的利益,将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权赋予购车人,即由购车人充当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人。”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如上所述,购车人在对车辆进行日常的实际使用和管理,并承担着车辆使用所产生的风险,一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购车人将面临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因此,购车人对车辆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车辆进行投保,并充当被保险人。 至于汽车销售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购车人不能如期还清车款,其参与到汽车保险中的主要目的在于当车辆发生损毁时,能够迅速通过保险赔款来补足车辆的余款,以避免购车人因交通事故赔偿造成失去偿付能力或产生信用风险,其可通过要求购车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把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车辆损失保险赔款的第一受益人(受益金额应限定为购车余款)就可以避免以上风险。 提示:在对分期付款所购车辆进行保险时,应当由购车人来投保,并充当被保险人,而由销售公司充当车辆损失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这样,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  谨防汽车销售商和代理商擅自截留保险费  一、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0年10月10日向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并申请为期3年的按揭贷款。汽车销售公司向陈某提供代办银行贷款和车辆保险等服务。陈某将购车的首付款和保险费交付给汽车销售公司。事后汽车销售公司委托倪某投保。倪某又转委托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方某投保,方某扣留部分保费后再委托另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吕某办理。吕某按要求办理了车辆保险,保单特别约定,“经被保险人同意(陈某),本保单不得退保。”吕某收到保险单和发票后交给方某,方某将上述保险单和发票交付给倪某。数日后,吕某所在的保险经纪公司将从方某处收回的保险单退还给保险公司,作撤保处理。次年6月,标的车辆发生车损后,陈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保单已撤保为由拒赔。陈某遂诉诸法院。 二、法院判决  (1)汽车销售公司赔偿陈某保险费损失人民币7885元,倪某、方某共同赔偿保险损失人民币4519元。 (2)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人民币5400元,倪某、方某及吕某所在的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保险公司意见   鉴于保险公司在退保环节上存在一定疏忽,未对签名盖章或者授权委托书进行必要的核实,故接受法院判决。 四、评析   本案暴露了个别汽车销售公司以代办保险服务的名义私分被保险人保费、个人违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公司管理不严及在经营中给予高额回扣等问题。   保险经纪友情提示您:被保险人在委托汽车销售公司办理保险业务时,应核实其代理人资质,并及时索要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保险公司要严把退保环节关,对申请人和委托文件进行必要的核实。 节日期间购买车险欢迎您联系全国所在机构代理人,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咨询及办理服务! 冰心热线:1593793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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