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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判正义 ■正义原则的批判   自近代以来,正义首先作为一种规范和制约人的行为和思想的理论原则而存在。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一种正义理论至少在其最初阶段只是一种理论,一种指导我们的正义感的原则。为此,罗尔斯特别提出了自己实现正义的“两个原则”。罗尔斯的“正义论”虽然继承和高扬了自由主义正义的大旗,但由于忽视或贬低了正义的社会历史前提和基础,仍是脱离社会现实的抽象理论自足和思想独断,因此只能给予人们一种关于“正义的幻象”,而不能获得“实质的正义”。这就是马克思批评的只是“解释世界”的“非批判的唯心主义”,也是近代以来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通病”。   马克思坚决反对自由主义者以“永恒正义”原则和空想社会主义者以乌托邦正义原则来“改造现实”的做法和方案。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批判蒲鲁东先从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的关系中提出他的“永恒公平的理想”,然后反过来又想按照这种理想来改造现实的商品生产和与之相适应的现实的法。针对空想社会主义者的乌托邦正义原则,马克思则批评“各乌托邦宗派的创始人”“企图用新社会的幻想图景和方案来弥补运动所缺乏的历史条件,并且认为宣传这些空想的图景和方案是真正的救世之道”。在论战和批判中,马克思愈发认识到:只有深入工人阶级运动中去探寻正义,才能真正实现对这些所谓“永恒正义”和乌托邦正义原则的突破和超越。
马克思主义十大法学基本原理 法学基本原理,指在法律领域中居于总摄地位的普遍规律,即针对基础而普适的法律基本问题进行研索的理论结果。对法律基本问题的思考视角、立场和结果的不同,奠定不同法学形态之间的学科差异。一般来说,支撑法学形态的基本原理,主要涉及法律的根本基础、直接来源、阶级归属、制度属性、特殊归属、规则能力和迫切任务等方面,归结为法律的基础、特征和基本运转三大题域。由此展开的原理,则能够统领其他原理的出现和功效。   马克思主义法学所以能够独具特色,主要在于它对基本问题的思考结果与众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支撑该法学形态的一般框架。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关涉法律的根本来源、基本运转和一般指向。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原理体现自己强烈的价值取向。在其价值取向的统摄下,对法律本质、特征、运动和发展规律的一般思考,应该能成为法学一般原理。在一般规律之外,其法学主要观察领域的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法制形态,都构成总结基本原理的材料来源。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应该涉及法律本质、产生和运转的一般问题和制度适域中的基本态势。尤其需要强调,在社会形态替换中的法律重大问题的理论思考,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中的重要构成。
马克思主义多元论 来源:《马克思主义百科要览》 指认为“马克思主义以有多种流派”;“马克思主义是多元真理中的一元,只能同其他学说平起平坐”的一种错误的理论观点。“马克思主义多元论”的哲学基础是“真理多元论”。 西方持“马克思主义多元论”的人主张,马克思主义本身存在一种必然的“分化趋势”。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伯恩施坦抛弃辩证法、考茨基把辩证法主要理解为社会历史发展理论,普列汉诺夫和列宁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同于批判现实主义开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多元化就成了既定的事实(普·弗兰尼茨基)。 “马克思恩格斯对立”论者甚至认为自马克思之后,从恩格斯起,这种分化就开始了。英国历史学家E·J·霍布斯鲍姆在其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史》中就把“多元化”列为当代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特点。他们把众多冠以马克思主义之名的学说和理论均作为“马克思主义多元化”的证明,如所谓“正统的”马克思主义、“非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卢卡奇、科尔施、葛兰西、布洛赫)、“人本主义马克思主义”(如法兰克福学派、“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科学主义马克思主义”(如“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新实证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东欧新马克思主义”(如南斯拉夫“实践派”、匈牙利的“布达佩斯学派”、波兰的“人文学派”、捷克的“存在人类学派”)、“欧洲共产主义”、社会民主党人的“民主社会主义”以及其它各种地域性的马克思主义等。有人统计当代马克思主义至少有15种以上的模式和流派。这种“马克思主义多元论”必然导致为歪曲和任意解释马克思主义提供依据。 “多元论”者肯定马克思主义的“各种不同变体”都有存在的合理性,都有权以马克思主义自命,因此,不存在“真”、“假”马克思主义的问题,不能以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作为判断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的准绳。前联邦德国“马克思学”家T·罗克莫勒在《重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则直言不讳地说:“就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面而言,已经没有为大家接受的标准,由于这一原因,所以也就没有假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多元论”把马克思主义的所谓“分化”等同于“多元化”,混淆了马克思主义的“本体”与“多体”的界限。马克思主义“本体”即马克思主义本身是一元的,马克思主义的“变体”即背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思潮和流派是多种多样的。从马克思主义是唯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意义上,从只有它代表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根本利益的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只有一个,这就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并为他们的后继者所坚持和发展的科学观点和学说的体系。凡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基本原则基础上所作的阐发和运用,或者是创立和发展,都应看作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所做的贡献,而不是创造什么新牌号的马克思主义。 反之,那种背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创新”就是创立另外的一种什么主义。西方学者所谓的马克思主义的各种不同“变体”,在本质上绝非是马克思主义的、甚至是反马克思主义的。尽管他们提出了一些对研究马克思主义有参考价值的思想材料,对扩大马克思主义影响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他们的学说同马克思主义学说属于两种不同的思想体系,而且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是从根本上否定马克思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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