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窗南山 北窗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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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了,年假没休完咋办? 岁末年初,不少忙了一年的员工发现,自己的年休假还没有休。   应休的年休假没休完,该怎么办,能第二年攒着一起休吗?单位会给补偿吗?   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劳动者还要记住,既然是“带薪年休假”,意味着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年底也是离职高峰期。如果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休的年休假没休完怎么办?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未休假,情况又如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者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人民日报 》( 2017年01月11日 15 版)
海南省纪委通报8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例 打铁还需自身硬。日前,海南省纪委对近年来查处的8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例进行通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更高标准、更严纪律要求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坚决清理门户,防止“灯下黑”,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人民群众期待。   这8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例分别是:   1.省纪委原第九派驻纪检组主任科员刘招雄违反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以案谋私、收受贿赂问题。刘招雄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3万元。刘招雄无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胆大妄为,执纪违纪,严重败坏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玷污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2015年8月,省纪委给予刘招雄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2016年6月,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招雄有期徒刑4年,受贿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并处罚金30万元。   2.海口市琼山区委原常委、纪委书记孙道静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违规经商等问题。2007年至2015年,孙道静在担任琼山区府城镇委书记、副区长、区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征地拆迁、违章建房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5万元。孙道静还违规进行经商,与他人合作经营某饭店;不如实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孙道静身为纪委书记,对党不忠诚,私欲膨胀、以权谋私、执纪违纪,严重损害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给所管辖地区的政治生态带来恶劣影响。2015年10月,海口市纪委给予孙道静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2016年8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孙道静有期徒刑7年,受贿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并处罚金70万元。   3.琼海市大路镇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志敏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工作纪律,接受宴请和收受礼金问题。2016年2月,李志敏接受大路镇蔗园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周汝君邀请,驾驶公务用车到其家中赴宴。到周家后,发现周汝君邀请了该镇9名领导班子成员在内的50多名该镇机关干部参加其家宴,但李志敏未予以制止。席间,周汝君把事先准备好的红包以过年“利是”的名义分发给参与宴请的镇干部,李志敏本人也收取了周汝君的500元红包,在群众中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李志敏身为大路镇纪委书记,对管辖范围内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不但没有及时纠正制止,反而参与其中,执纪违纪,与其职责身份极不相符,败坏了纪检机关的形象。2016年8月,琼海市纪委给予李志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保亭县六弓乡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工作纪律,参与公款旅游问题。2015年10月17日、12月26日,李勇先后两次携子女参加六弓乡田岸村委会和大妹村委会组织的公款旅游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李勇身为六弓乡纪委书记,未正确履行监督责任,对管辖范围内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不但没有及时纠正制止,反而携带子女参与其中,顶风违纪,明知故犯,败坏了纪检机关的形象。2016年6月,保亭县纪委给予李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省妇联权益部原党支部书记、机关纪委委员邓春英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工作纪律,套取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问题。2014年10月13日至15日,省妇联权益部利用在某酒店举办全省妇联系统维权骨干培训班之机,套取财政资金12266元,除支付酒店手续费2566元,将剩余的9700元提现设立“小金库”,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邓春英身为省妇联权益部党支部书记、机关纪委委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致使其本人所在部门发生违规违纪问题。2016年10月,省直机关纪工委给予邓春英撤销省妇联权益部党支部书记、机关纪委委员职务处分。   6.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伯良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金问题。2011年至2013年中秋、春节期间,海南某公司总经理洪某某为了和刘伯良搞好关系,方便日后办事,先后五次送给刘伯良礼金共计15000元,刘伯良均收下。刘伯良身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违反廉洁纪律,多次收受礼金,执纪违纪。2016年12月,儋州市纪委给予刘伯良党内警告处分。   7.海口市二轻工业联社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胡伟宇违反工作纪律,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问题。2012年10月15日、11月6日,市二轻工业联社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审议车辆用油及交通补贴问题,胡伟宇在参加上述两次会议过程中,在明知该交通补贴发放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在会议上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也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致使市二轻工业联社违规向7名在职人员发放交通补贴共计12万余元,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2016年9月,海口市纪委给予胡伟宇党内警告处分。   8.海口市琼山区红旗镇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周海峰违反工作纪律,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问题。2015年8月,红旗镇下辖的龙源、红旗、道崇、大山、墨桥、昌文、苏寻三等7个村委会以前往乐东县等地考察学习为名,擅自改变上级批准的学习考察路线和人员范围,组织大批党员干部到三亚、琼海等地景点参观游玩,并用公款支付相关费用,周海峰身为红旗镇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不力,没有及时纠正制止。2016年1月,琼山区纪委给予周海峰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以上案例再一次向全省纪检监察干部敲响警钟,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党员、特殊干部,无论谁违反党的纪律,都要受到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对不正之风和腐败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刻认识加强自身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执纪者要做遵守纪律的标杆”的意识,做到遵规守纪,警钟长鸣。(海南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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