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飞的咸菜坛子 会飞的咸菜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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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吉林省高速公路144个防疫检测点汇总2019年2月1 【提醒】吉林省高速公路144个防疫检测点汇总 2019年2月10日,全省高速公路正常运营收费站174个,设置有防疫检测点的收费站144个,有30个收费站没有检测点(以下红色为设置有检测点收费站,绿色为没有检测点收费站)。 G2501长春绕城高速 长春西—和平大街—青年路—长春北—远达大街—兴隆山—长春东—净月—长春南—硅谷大街—汽车厂 G1京哈高速公路 扶余—陶赖昭—菜园子—德惠—范家屯—公主岭—郭家店—四平新开区—四平 G11鹤大高速公路 雁鸣湖—官地—敦化北—敦化西—敦化南—大蒲柴河—沿江—露水河—泉阳—抚松北—花园口—燕平—白山东—兴林—光华—通化—通化西—大泉源 G12珲乌高速公路 珲春—凉水—图们—延吉北—八道—安图—大石头—敦化—黄泥河—黄松甸—蛟河—新站—天岗—华丹大街—九站—吉林西—九台—龙嘉机场—莲花山—开安—农安—农安北—哈拉海—王府—松原西—查干湖—大安—太山—安广—舍力—到保—白城东—青山—白城北—平安—岭下 G25长深高速公路 大岭—怀德—秦家屯—八屋—桑树台—双山—双辽东—双辽南 G45大广高速公路 班德—松原东—松原南—松原机场—深井子—乌兰塔拉—乌兰图嘎—长岭—新安—兴隆—双辽北 G1015铁科高速公路 松原大路—宁江—永平—三井子—弓棚子—扶余南—弓棚镇—榆树—榆树北—于家镇 G1112集双高速公路 梅河口东—梅河口南—柳河北—柳河东—三源浦—通化南—头道—清河—五女峰—集安 G1211吉黑高速公路 吉林南—红旗—丰满—天南—江密峰—吉林北—金珠—大口钦—吉舒—舒兰—水曲柳—平安—新发 G1212沈吉高速公路 永吉—双河—明城—磐石—一座营—东梅—大阳—山城 G4512双嫩高速公路 坦途—东屏—镇赉北—镇赉西—长安机场—洮南—黑水 S1长长高速 乐山—伊通—营城子东—朝阳山—磐石南—朝阳镇—辉南—抚民—靖宇—抚松—松江河—东岗—长白山 S11牡延高速公路 百草沟—汪清 S12延龙高速公路 延吉西—龙井 S13辉临高速 杉松岗—龙湾—凉水河子—白山 S14营东高速 那丹伯—辽河源—东丰 S15伊开高速 西苇—金州—辽源—东辽—安恕 S16通沈高速公路 英额布 S17白洮高速公路 白城南—陶家—白城西
告知书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医院尊敬的患者及家属: 首 告知书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医院 尊敬的患者及家属: 首先感谢广大患者及家属的信任,感谢您选择到我院就诊。鉴于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您务必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并真诚希望得到您的积极配合。 1、所有来院的患者、患者家属和陪护人员,应依法向医务人员提供真实的信息。 2、所有进入医院的人员,请全程正确佩戴口罩,主动接受体温检测,废弃口罩请丢进医疗**垃圾桶内。 3、 所有进入医院的人员,必须经过门诊预检分诊台并测量体温后方可进入诊疗区域。 4、近两周内有湖北省旅行史、居住史或曾经接触过来自湖北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请在家自行隔离14天后再来院就诊。 5、为了防止交叉感染,应减少陪同就诊人员,原则上进入诊间只限1名陪同人员。如探视人员有发热、咳嗽及疫区接触史,一律谢绝探视。 6、隐瞒不报相关情况或恶意传播虚假消息,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蔓延或其它负面社会影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7、为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非急诊患者建议改期就诊,已预约挂号的患者可取消预约。   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我们恳请广大患者及家属能够本着对自己、对家人、对他人、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理解并自觉协助我院医务人员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活动。同时,也请来我院就诊的各位患者和家属们放心,我们已经采取了完备的消毒措施,做好了各种风险防范,最大程度保护着您的就诊权益和就诊安全。 由此给您带来的诸多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衷心祝愿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医院 2020年2月7日
举报警示+信息鉴别:不实信息举报 不明信息求证可通过跟贴进行 举报警示+信息鉴别:不实信息举报 不明信息求证 可通过跟贴进行举报或求证,有链接的请附链接。 紧急问题可 @有关部门 或 @在线吧务。举报谣言直接拨打110 【重要提醒】 疫情面前,遵规守法: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众志成城,万众一心,就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 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信息应以官方媒体、各级政府、卫生健康、疾控中心等官方平台权威发布为准。 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行为不仅违反互联网有关规定,严重的还构成违法犯罪。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网信办会联合公安机关依法落地查处。希望广大网民要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否则一经查实,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网络谣言处置相关法律法规 1 刑事处罚的有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 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吉林省印发通知: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关于延迟全省企业复工和 吉林省印发通知: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 关于延迟全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2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全省高等学校、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幼儿园推迟开学,不组织学生提前返校,具体开学时间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疫情防控形势再行确定。各校坚持“一校一策”研究制定推迟开学工作方案,科学合理调整教学计划。   三、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四、各相关企业和学校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7日
吉林省对口罩涨价说不!受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我省部 吉林省对口罩涨价说不! 受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我省部分地区防控应急药品、消杀药械、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出现上涨,对此我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高度重视并快速反应。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副厅长刘顺昌就目前我省医疗防控用品药品及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通报。 严查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省市场监管厅将当前疫情防控作为重要任务,具体开展以下举措: 第一时间发布《涉及防控新型肺炎疫情相关用品药品市场价格提醒告诫书》。明示了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强调重点严厉打击哄抬防控新型肺炎应急药品、消杀药械、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截至1月26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向防控疫情医疗用品生产企业、各类医药用品经销单位累计发放《提醒告诫书》8520份,起到了较好的宣传震慑作用。 印发《关于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商品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吉市监争字〔2020〕11号)。疫情防御期间,每日抽查部分零售药房、超市、医疗机构等重点场所,密切关注对防控疫情的口罩、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商品以及粮油菜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价格变动情况。严厉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截止到2020年1月26日,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1964人次,检查各类经营场所2625个,处理价格投诉举报案件25起,从严从重从快查处经营者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坐地起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虚假宣传、散布涨价谣言等价格违法行为。 全面开展价格监督 对疫情防治相关的口罩等商品及生活必需品开展“拉网式”价格监督检查,对药店、商超、农副产品市场、商业街区、电子商务平台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实施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如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经营者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市场监管部门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还将派出五个督导组分赴各地,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进行举报,对群众投诉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核查,依法处置。 来源:吉林发布 编辑: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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