蟒士 蟒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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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合法化,到底有多远?]部分转载 合法化,到底有多远? 首先,爬行动物是这个地球上美丽的生灵,这一点是我要跟每一个人都要说的。哪怕你还是深深的误解它们。爬行动物与犬类一样,也是我们人类的朋友,共同生活在这个美丽星球上。 我爱蛇,我爱蛇... ... 关于“严打”严打是对的!!!!!否则,我们衷爱的爬虫真要在自然界灭绝了。现在中大陆的爬虫宠物市场里面的wc与ch个体太猖獗了。我认为:《野保法》附录1、2 针对野生状态下的爬行动物规定保护名录物种还太少,(例如,建议将 玉斑锦蛇、翠青蛇等纳入二类保护动物,以杜绝宠物市场的捕捉供应)应结合普查现状 将 已接近濒危边缘的物种 提升保护级别,增加保护名录。 不过,希望在严打的同时,也可以宣传树立正确的群体氛围趋向,且更应规范市场供需方式。这样,既可以避免宠物为目的 的违法捕捉与贩售。还可以壮大鼓励更多私人的繁育保护群体。保护野生爬行动物资源不因“当做宠物”而被剥夺自由生境权利。维护生态平衡。 但目前《野保法》针对蛇、蜥蜴这两类动物的规定过于“片面化”未免有“一刀切”之势。现在的《野保法》里针对蛇、蜥蜴类的境内与境外产地种的cb(人工繁育个体)以及morph(人工培育变异品系个体)并无分开区别对待,且在司法解释说明里面是将cb个体也同视为野生个体的,这不仅仅是一个偷换概念问题,更是反映出了立法专家的不客观。不考察结合当前社会实际。 说到此,会有很多法官说:“有法律规定,可以合法申请饲养许可证,为何不尊?” 其实,这也正是“矛盾”所在了。 现在“爬友”处境很尴尬,为何?因为法律规定了饲养例如:球蟒,红尾蚺等 《华盛顿公约》附录2级保护类物种需要到当局有关部门申领饲育许可证。这看似是一个很好的规范化管理要求,但是,恰恰相反的是,当局却只接受书面申请却不予核发,也不知是否真有那张“xx年开始,大陆一律不予核发蟒蛇饲育许可证”的红头文件。这样的一个结局,只能让痴迷的爱好者们进入到一种“地下化”饲养交流状态。既不利于规范管理也不会助于社会群体团结安定。这样一种“有法难依”“有证难批”的窘迫境遇,实不知让“爬友”们该如何。 急切盼望有关立法部门,尽快着手调查现状,给予合理合情的法律条款修改,正规化管理起宠物饲养方面的人工繁育华盛顿公约中的二类保护动物饲养、繁育、经营、运输等事宜。 目前的《野保法》是一刀切的模式,针对境内一二级保护动物物种以及境外一二级保护物种都给予一切用途的禁止。在一个健全的法制国度,完备合理的法律是不应一刀切的,应该充分体现所有群体的利益,针对野生动物本身做出最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不能这样不分情况,不分目的的一刀切,这样的局面只能造成在饲养爱好者手中没收了这些动物以后又残忍的安置在动物园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各省市地区的动物园针对爬行类动物的饲育管理经验也是最为欠缺的。多数被从“爬友”手中“拯救”出来的动物到了动物园最终还是“被养死”,这一点全国各地的“爬友”以及“专家”们 想必 都 感同身受! 我国也是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其附录一二的保育名录与保育条款也都有明文规定,保护等级一类的动物是不允许任何理由的买卖饲养运输,但二级保护的动物是允许人工繁育个体的合法交易饲养的。身为缔约国,应当把华盛顿公约中的规定也视为本国规定,当然,针对本地区的特有物种的特殊保护,可以另当别论,但境外物种的人工繁育个体的合法流通是应该给与放开的,至少是 适度的开放。不仅仅可有效遏制非法走私情况愈演愈烈,还可以增加税收,创造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 参考结合发达国家的关于二级保护的人工繁育个体爬虫类的宠物贸易市场规范管理经验,针对本国国情与形势所需,组织专家与群体代表开展一次具有针对性的学术研讨会议是亟待进行的。希望有关部门把针对野生爬行类动物的非法贸易严打进行到底!作为“爬友”——爬虫之友的我们是举双手赞成且会大力配合的,更希望有关部门尽快针对人工繁育的爬虫类合法合理饲养尽早修改补充法律条款,对于人工繁育的爬虫类合法合理饲养经营起到有力保护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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