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小李 麻城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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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麻城五脑山国家森林公园仙山牡丹博览园水上乐园综合楼工程“3 湖北麻城五脑山国家森林公园仙山牡丹博览园水上乐园综合楼工程“3•27”建筑施工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基本情况 一 1 事故单位情况。 1.武汉市源瑞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瑞佳公司)。该公司是事故工程的施工单位。源瑞佳公司无建筑施工资质,法定代表人王晓波。 2.麻城市仙山牡丹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山牡丹公司)。该公司是事故工程的开发商、经营单位、实际建设单位,成立于2015年9月1日,未取得建设工程管理资质,法定代表人郑贤号。 3.湖北五脑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又名国营五脑山林场,以下简称五脑山管理处)。该管理处位于麻城市五脑山仙姑洞,成立于1998年,该单位是仙山牡丹博览园水上乐园工程建设用地违法租赁方。五脑山管理处为开发五脑山牡丹博览园建设项目。 2 事故工程建设情况。 麻城市仙山牡丹博览园水上乐园综合楼工程位于麻城市五脑山国家森林公园,建设规模为一栋地上1层的综合楼,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施工单位委托中南勘察设计院职工施志林以私人名义设计了主体施工图,图纸设计不是造成施工过程中塔楼屋顶支架坍塌的直接原因。 2015年5月,五脑山管理处与郑贤号达成开发五脑山牡丹博览园建设项目的初步开发意向。同年9月1日,郑贤号注册成立了仙山牡丹公司。 2015年9月28日,仙山牡丹公司与源瑞佳公司签订《麻城市仙山牡丹博览园水上乐园工程承包合同书》。 2015年12月1日,五脑山管理处与仙山牡丹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将五脑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总面积210亩的土地(山林)面积和水面租赁给仙山牡丹公司经营。其中水体面积用于建设水上游乐项目。 2016年1月21日,经五脑山公司申请,麻城市发改局为麻城仙山牡丹博览园核发了《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2016年2月28日,因源瑞佳公司没有建筑施工相关资质,通过丁保学(麻城市公路局职工,郑贤号的战友)的介绍,源瑞佳公司和邹志孝(郑贤号的代理人、丁保学的朋友)签订了《麻城市仙山牡丹博览园水上乐园工程承包合同书》,源瑞佳公司将事故工程转包给邹志孝。姜永成作为邹志孝的委托人,也一并在《麻城市仙山牡丹博览园水上乐园工程承包合同书》上签字。 随后,邹志孝、姜永成找到朱远成一起合伙进行事故工程的建设。具体分工为:姜永成负责全面工作,包括材料、技术、资金等。姜永高受姜永成委托负责工地技术和现场指挥;朱远成负责外围工作,包括买材料、联系车辆等;邹志孝不负责具体工作。出资情况为:邹志孝出资20万元,姜永成和朱远成外借130万。另外,郑贤号出资47万元,王晓波出资20万元,五脑山公司出资54万元,事故工程全部花费资金共计271万元(不含拖欠的相关工程款)。 2016年3月,事故工程未经过施工招投标,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在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等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开工建设。姜永成组织木工负责人伍新怀,钢筋工负责人吴志龙,混凝土工负责人周伟,外脚手架及钢管租赁负责人余军民等人员进场施工。因资金、气候等原因,事故工程施工时断时续。 2016年3月31日,麻城市住建局建设市场管理监察中队副中队长杨平,执法人员鲍城建、赵建平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事故工程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下达了《催办通知书》,要求事故工程在4月7日前完成手续办理。 2016年4月19日,麻城市住建局建设市场管理监察中队副中队长杨平,执法人员鲍城建、赵建平再次到事故工程现场,并向郑贤号下达了《建设行政执法停工通知书》,郑贤号没有在通知书上签字。 2016年5月中旬起,麻城市龙池桥国土资源管理所徐世辉、江炼涛在执行土地巡查时不断发现事故工程在进行土地平整、基础开挖施工、混凝土浇筑等行为后,已发现是建永久性建筑物,并于2016年12月19日向郑贤号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6年11月,事故工程塔楼屋顶模板支架系统搭设完毕。 2017年1月24日,除塔楼11m标高以上部分梁柱及屋顶混凝土未浇筑外,其他结构工程全部完成。事故工程因资金问题和邻近春节等原因停工。2月28日,麻城市住建局建设市场管理监察中队执法人员鲍城建到事故工程现场查看,发现工程停工后即离开。 2017年3月下旬,郑贤号、邹志孝、姜永成等经过协商,决定事故工程复工。3月25日,姜永成让姜永高通知相关人员复工;3月26日,伍新怀安排颜宏和、库丛胜到施工现场将模板及支架进行了检查加固;3月27日8时许,周伟组织17人到现场开始浇筑混凝土,14时35分发生了模板支架坍塌事故。 截止事故发生时,事故工程无监理单位,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土地审批、规划、招投标、勘察设计、图纸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
麻城市护城河拆迁补偿方案 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以货币形式给予一次性补偿。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集中还建的商品房进行调换。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等面积调换;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单家独院主体建筑房屋结构为一层的按1:1.2、主体建筑房屋结构为二层的按1:1.1、主体建筑房屋结构为三层或三层以上的按1:1比例进行调换,三层以上的建筑面积部分均实行货币补偿,每户调换房屋不超过三套住房,还建的第三套住房应根据调换面积选择还建面积最接近的户型。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小于还建房面积差额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10平方米及以内部分按还建房成本价,差额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还建房市场价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人均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认定、补偿标准 1.因征收生产、经营性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征收生产、经营性等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的5%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自行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6个月计算。 (三)“住改非”房屋认定、补助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照住宅或依据房屋登记的用途给予补偿;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15%。上述具体补助比例按照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经营规模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自行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助。 (四)因历史原因临时搭建的生活用房补偿标准 活动板房120元/㎡;土木结构350元/㎡;砖木结构550元/㎡;砖混结构680元/㎡。 (五)其他项目的补偿标准和结算方法。 1.搬迁费:每户1500元/次。 2.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可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集中安置房,也可自行解决周转过渡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过渡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元/㎡的标准支付月临时安置费。 五、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一)签约搬迁奖励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奖励3000元,100至200平方米(含)的奖励400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5000元;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奖励1500元,100至200平方米(含)的奖励200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2500元;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奖励1000元,100至200平方米(含)的奖励150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2000元。按所在辖区签约顺序,分别对各辖区前5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腾退被征收房屋的另奖励5000元。超过30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奖励资金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支付50%,余下部分在被征收人根据补偿协议约定腾退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付清。 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房屋被征收人可先签先选,优先选择集中安置房。 (二)货币补偿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15%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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