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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一教育局副局长授意他人出资140万买官,表示“当了局长 2018年5月,辽宁省锦州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锦州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秦爱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秦爱国的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秦爱国在担任锦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期间,为了当上“正”局长,请托了一名利益相关人出资140万元给一个中间人张某来办理此事,表示“当了局长再还”。 不过,生意人张某实际没有能力来办理此事,他事后坦承这其中有一种好奇心理,“他怎么这么有魅力,竟有人愿意出140万元给他买官”。 事情败露后,这140万元,被法院认定为秦爱国收受他人贿赂的数额之一。此外,法院还认定,秦爱国为房地产商谋求好处,并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地产商处购买房产。违法透露招标信息,让投标人直接参与项目投标文件制作,给国家经济造成了一千多万元的损失。 法院二审判决,秦爱国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 原教育副局长一审获刑7年,检察机关抗诉认为“量刑畸轻” 简历显示,秦爱国,男,汉族,1961年6月出生,山东东阿人,198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历任锦州中学教师、教导处副主任、锦州一高中副校长、校长,锦州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8年5月,辽宁省锦州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锦州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秦爱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秦爱国的妻子蒋某在秦爱国被查同日的2018年4月24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30日,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对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爱国、蒋某犯受贿罪、秦爱国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蒋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秦爱国提出上诉。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也提出抗诉称,秦爱国在主管锦州市教育局“三通两平台”项目工作推进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帮助他人在该项目采购中借壳中标,使其非法获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5861023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判对此节犯罪事实未予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秦爱国量刑畸轻。 “他怎么这么有魅力,有人竟愿意出140万元买官”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二审结果。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秦爱国的犯罪事实包括受贿和滥用职权。 在受贿部分,法院认定,秦爱国在担任锦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期间,承诺为史某(另案处理)经营的锦州市台新公司、锦州市睿智公司在承揽锦州市教育局工程项目中谋取利益,变相收取史某给予的钱款共计140万元。 史某回忆,2011年6、7月份的一天,他告诉秦爱国,他朋友柳某有个北京的朋友张某能办理提拔升职的事,当时正是锦州市教育局原局长到了快退休的年纪,秦爱国比较感兴趣,他就把柳某的电话给了秦爱国,让他自己联系。 史某说,秦爱国后来与张某面谈后商定,请托张某办理秦爱国晋升教育局局长职务事宜,要求秦爱国分两次支付给张某140万元。他为谋求经营的公司在承揽锦州市教育局工程中得到秦爱国的照顾,就同意了。 “当时秦爱国表示让其出资140万元,就算是他借的,等他当局长后再慢慢还。”史某说,秦爱国还表示等他当局长后,其做教育局的项目挣钱都归自己不用考虑他了。 2011年8月份,史某与秦爱国一起去沈阳万豪酒店交给张某40万元定金,钱是装在一个外面用胶带粘好的盒子里。2011年底,秦爱国打电话说张某要剩下的100万元,其和秦爱国去沈阳,在沈阳市附近的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办了两张借记卡,每张存入50万元。 在沈阳万豪酒店的房间里,史某把两张卡和密码给了张某。大约2012年2月份,秦爱国给其打电话说那两张卡取不出钱,张某很生气,其让其母亲按秦爱国发过来的银行卡号给张某2转账100万元。 “我当时就跟秦爱国表示对这个人的怀疑,事还没办成就要全款,秦爱国说姓张的那人在办事的过程中遇到些问题需要用钱。”史某说。 张某也是个生意人。据他事后作证说,他在辽宁省也不认识什么人,他根本就没给秦爱国办事找人,当时他正缺钱,这140万元也不是小数,见钱眼开了。 “我当时处于一种好奇心,我就觉得秦爱国怎么这么有魅力,竟有人愿意出140万元给他买官。”张某说,他收到的140万元全部用于做生意,事情败露后他退还了史某60万元。 在去年底,史某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其判决书中载明,2011年至2017年期间,史某为其实际经营的锦州台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锦州睿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给予钱款,共计人民币245.9万元。受贿人包括锦州市锦州中学校长范某、锦州市第一高级中学张某、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范某、太和区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李某、义县财政局副局长孙某、义县教育局副局长马某、义县教育局局长常某、凌海市财政局教科文化科科长赵某、锦州市教育局计划财务处处长戴某、滨海新区财政局采购办负责人常某等多名国家工作人员。 上述判决书中还列明,2016年,经秦爱国同意,史某在一次请托他人帮助秦某晋升职务,由史某出资50万元。秦某职务未晋升后,史某追回人民币10万元。 非法透露招标信息让投标人直接参与招标文件编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千万元 史某的“慷慨”也得到了秦爱国的“回报”。 法院认定,秦爱国在任锦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期间,在采购锦州市特殊教育专用教学设备项目及“三通两平台”项目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帮助史某在上述项目采购中借壳中标,使其非法获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0770712元。 其中,2013年,锦州市教育局对锦州市特殊教育专用教学设备项目进行集中采购,在该项目推进过程中,上诉人秦爱国授意该局规划财务处处长戴某(另案处理)和工作人员林某(另案处理)向史某透露项目信息及资料,由史某参与编制项目采购方案、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人答疑,致使史某借壳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17969880元的价格中标。 经鉴定,当时市场价格为13060191元,该项目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为4909689元。 2014年,锦州市教育局推进锦州市教育信息化“三通两平台”项目建设,在该项目推进过程中,秦爱国授意规划财务处处长戴某将锦州市教育信息化“三通两平台”及局直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改造实施方案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泄露给史某,同意教师教育处处长杨某(另案处理)向史某透露项目信息及资料,由史某参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人答疑,致使史某借壳荣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28998880元的价格中标。经鉴定,当时市场价格为23137857元,该项目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为5861023元。 此外,法院还认定,2012年底,秦爱国在负责原北湖中学和原化工医药职高土地出让变现事宜期间,为金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尹某竞拍地块及竞拍后搬迁提供帮助,此后金港公司在此地块开发北湖山庄,经秦爱国与尹某沟通商定,秦爱国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实际市场价值78.0855万元的北湖山庄33-14号楼,差价38.0855万元由尹某承担。 秦爱国指使其妻子蒋某到金港公司交付房款40万元,金港公司向其开具78.0855万元收据,后蒋某以其儿子秦明名义办理相关房屋手续。后期蒋某将33-14号住宅调换为32-2号,并补交增加面积部分的房款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史某为谋求其经营的公司在将来承揽教育局工程项目中得到秦爱国的帮助,自愿出资140万元请托张某办理秦爱国职务晋升事宜;秦爱国明知史某经营的公司在将来承揽教育局工程中可能存在请托事项,授意史某支付相应款项请托张某为其办理职务晋升事宜,其行为性质属于变相受贿。 秦爱国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及指使原审被告人蒋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秦爱国与蒋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秦爱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蒋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免除处罚。秦爱国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秦爱国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秦爱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来源:潇湘晨报)
遏制不文明行为需要“随手拍” 日常生活中,您是不是遇到过很多不文明行为,比如,遛狗不拴绳,乘公交抢座,文物上乱刻乱画……锦州将重点治理公共卫生、公共场所秩序、社区生活等6个领域的29种不文明行为,而且任何人有权拍照录像协助执法。   过去我们熟悉的“随手拍”,更多是针对交通违章行为。相比之下,“随手拍”不文明行为比较少见,且多发生在运动式整治期间,并未常态化、制度化。而即将施行的“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新条例将“随手拍”不文明行为列入其中,对于充分调动公众监督,共同遏制不文明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一直以来,随地吐痰、乱扔烟头、乱刻乱画等不文明行为屡禁不止,屡见不鲜,除了因为有关部门人手精力有限,不可能做到“人盯人”的全方位、立体式监管外,还因为社会监督太软,虽然不文明者有错在先,但旁人监督起来难免有些底气不足,很容易被误会成多管闲事,甚至引发冲突。   有人对采用“随手拍”的形式监督他人不文明行为主要有两方面顾虑:一是担心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二是认为市民拍摄的照片视频不能作为执法部门处罚依据。对于前者,因为“随手拍”不文明行为不是为了个人营利,而是为了维护文明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取证执法,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这并不侵犯他人肖像权。而对于后者,根据《行政处罚法》,除了执法部门主动调查外,接收市民拍照录像,也属于收集证据的一种形式。此次条例讲得很清楚,“随手拍”不会直接作为处罚依据,而是作为执法的参考。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   文明是一座城市的底色。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助于发挥立法引领作用,更好地教育、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鼓励公众“随手拍”不文明行为,能够激发公众参与和监督热情,让文明习惯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锦州银行2019年年报姗姗来迟,多项财务指标表现仍然较差。  锦州银行去年不良贷款率7.7% 定增、资产处置进行中   年报显示,2019年,锦州银行资产总额8366.94亿元,同比下降1.1%;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4526.96亿元,同比增长29.7%,但不良贷款率达到7.7%;存款余额4071.13亿元,同比下降8.6%;净损失为11.1亿元。   另外,截至2019年末,锦州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09%、6.47%和5.15%,远低于监管要求。   数据显示,锦州银行在2019年末不良贷款率较上年上升2.71个百分点。该行解释称,主要是由于宏观经济下行,业务所在区域经济形势变差,部分行业客户经营出现困难。   截至2019年末及2018年末,锦州银行公司贷款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7.38%、4.95%;个人贷款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22.38%、8.74%,大幅上升。   根据原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资本充足率,2019年末,锦州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5.15%,比2018年末下降0.92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47%,比上年末下降0.96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8.09%,比上年末下降1.03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下降主要是由于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导致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增加、赎回15亿元含减记条款的二级资本债券及增提减值准备使报告期内亏损,令资本净额下降,以及风险资产增长所致。”锦州银行年报显示。   不过,今年3月10日,锦州银行发布公告,成方汇达和辽宁金控同意按认购价以1.950元/股现金认购62亿股股份,募集资金净额预计约为120.9亿元,拟用于补充锦州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   4月3日,锦州银行公告称,已经与成方汇达订立资产处置框架协议,出售处置资产,代价为450亿元,所处置资产的债权本金账面原值为约1500亿元。   若上述定向增发、资产处置事项及债务工具认购事项完成,锦州银行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将变动如下:权益总额将增加115.09亿元至710.15亿元,股本将增加62亿元至139.82亿元,预计资本充足率达到12.56%,较拟资产重组事项完成前提升4.47个百分点,预计不良贷款率为1.95%,较之前下降5.75个百分点,预计拨备覆盖率达到227.94%,较之前上升112.93个百分点。(第一财经)
破坏与私自占有共享单车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共享单车违规占道、乱停放可处以行政罚款。 缺乏自律、为图省事乱停车的使用者,对共享单车乱停放的行为,公安机关可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对随意停放单车的个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把共享单车放置在交通要道、铁轨等地方,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行政处罚和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私占,即私自占有,主要表现是为了方便使用,以上锁、藏匿等方式将单车据为己有。从文义解释来看,共享单车所共享的并非是单车的所有权,所有权理应归于单车的运营商,共享的仅仅是使用权,使用者只是短时间内租赁单车的人,因此更加无权去随意处分单车。扩展资料: 治理破坏共享单车违法乱象: 共享单车作为新兴事物,在企业经营模式、有关部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更需要多管齐下为共享单车的持续发展提供良性环境。 一、建立机制 建立共享单车行业的准入机制,严格审查企业资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将不合格、不负责任的企业从行业中剔除出去。 二、数据共享 鼓励共享单车企业将用户的使用数据、信用数据等提交给有关部门,以完善社会个人信用体系。将共享单车乱停放、占有、损毁等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三、出台共享单车的法规性管理办法 政府层面尽快启动立法调研程序,尽早形成成文的行政法规乃至法律文件,对违规停车、损坏单车、私占单车等不当行为制定出更加细化与具体的操作规则。 四是建立共享单车行业协会 形成良性的竞争环境,设立服务维权热线,为举报损毁单车等不当行为提供投诉平台。 五、政府部门引领、各部门协作 对社会道德层面问题加强宣传引导,让使用者和非使用者都树立起“与人方便、与己方便”的自律理念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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