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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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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蒙面尽把自己的妻子强奸了,到底是否构成强奸罪。 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一直是司法界、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最近有报道称福建一男子因发现自己的妻子与他人网络聊天内容过于暧昧,为了告诉自己的妻子网络上人不可信,以防上当受骗,尽然蒙面把自己的妻子给强奸了,该男子目前已经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了。关于强奸罪,刑法规定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夫妻之间发生性行为本为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但对于婚内强奸到底能否构成强奸罪,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今年上半年轰轰烈烈的《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包二奶”、离婚过错赔偿、家庭暴力、夫妻财产制、离婚条件等社会反响比较强烈的问题均在条文中给出了说法,但同样为公众所关注的婚内强奸问题却未有涉及。中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犯罪构成来说,强奸罪的主体只能限于男子。那么,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刑法条文是个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一问题。很显然,法律对此未置可否是导致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时陷于两难境地的内在原因。笔者认为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我们既不能置夫妻间婚姻关系于不顾,认为既然中国刑法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行为人,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也不能过分强调夫妻关系却又把夫妻关系等同于性关系,甚至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关系,遂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丈夫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均不构成犯罪。笔者赞同:一般情况下丈夫奸淫妻子不构成强奸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构成强奸罪:1、男女双方虽以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强奸的。3、违背妻子意志,采用暴力手段长期发生性关系已对妻子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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